韩某故意伤害罪二审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终462号
2024年08月2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4)皖1221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上诉人主张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某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某1撤回上诉。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颖
审判员韦伟
审判员刘杰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大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