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03号
2024年08月23日
指控事实
2024年7月1日3时42分许,被告人程某饮酒后驾驶苏A1××**号小型轿车在萧县煜飞路老地方烧烤西门倒车时,与车后方被害人权某驾驶的电驱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权某受伤。经萧县某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程某赔偿了权某损失10000元,取得了谅解。被告人程某于2024年7月12日经萧县交警事故中队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程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经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东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孟晴
书记员吴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