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84号
2024年08月2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4)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育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孙得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年11月29日17时32分许,被告人赵某1驾驶一辆号牌为皖LB××**号小型轿车,沿泗县泗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泗县白庙小学南侧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陈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某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1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征象,案发后被告人赵某1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近亲属经济损失。
被告人赵某1于2024年2月16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某局浦口分局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1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1能够赔偿被害人陈某近亲属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1有期徒刑七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系坦白、积极赔偿、无前科、表现良好等,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判处拘役刑。并提交了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票据证据材料。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判处拘役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秦素娟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