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远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石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1722刑初69号
2024年08月22日
案件概述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2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远犯遗弃罪,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鹏飞、检察官助理冯梦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远及其辩护人张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被告人冯某远与被害人王某1确认恋爱关系,2022年5月20日二人登记结婚。2022年7月,王某1被诊断患肠道恶性肿瘤终末期,冯某远与王某1父母在医院陪护数月,后因想逃避现状,不顾王某1父母反对外出打工,逐渐减少陪护次数,直至2022年10月彻底失联。自2022年10月冯某远失联至2023年12月22日王某1因病去世,王某1共住院治疗200余日,因无法负担医疗费用,王某1及其父亲王某3四处筹款,共向亲戚朋友借款11万元,在此期间,冯某远从未进行陪护及生活照料,也未提供任何治疗费用。2023年4月,冯某远电话联系王某1提出离婚,王某1未同意;同年9月,王某1向冯某远明确表达无法负担医疗费用,但冯某远依旧拒绝扶养并再次提出离婚;同年10月,王某1病情继续恶化,其父通过电话、微信、公安、妇联等方式联系冯某远,冯某远均拒绝见面。被告人冯某远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交了物证王某1蓝色苹果13手机一部(照片)、冯某远华为Nova5Pro手机1部、华为Nova10Pro手机1部;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结婚证复印件、转账凭证、聊天记录、住院记录、水滴筹截图等;证人王某3、张某1、张某2、汪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远的供述与辩解;扣押视频、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远对于罹患癌症的妻子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物质方面,冯某远具备一定的扶养能力,但其宁愿拿出部分款项提升自己的生活品质,购买摩托车、运动会员,也不愿为妻子王某1分担医疗费用。精神方面,王某1住院期间有一半以上时间在病床上度过,冯某远也未给予其精神支持,偶尔电话联系也仅是主动提出离婚。冯某远对罹患癌症的妻子切断联系、长期不予照顾,情节严重。冯某远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审理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上,建议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远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冯某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张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为:1.冯某远与王某1新婚仅有2个月,王某1即被诊断为肠道恶性肿瘤终末期,该重大变故对冯某远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出现了畏难逃避的想法。冯某远未妥善处理好双方家庭关系,导致错误发生,但其主观恶性不大。2.冯某远年纪尚轻,对遗弃罪缺乏认识,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辩护人以及法院、检察院的教育下其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认识到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现冯某远已自愿认罪认罚。3.冯某远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冯某远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8月13日,被告人冯某远与被害人家属王某3、王某2达成和解协议,冯某远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王某3、王某2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王某3、王某2的谅解。
再查明,2024年1月16日,公安机关从王某3处接受物证王某1蓝色苹果13手机一部;2024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将该手机发还给王某3。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王某1蓝色苹果13手机一部(照片)、冯某远华为Nova5Pro手机1部、华为Nova10Pro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结婚证复印件、转账凭证、聊天记录、住院记录、水滴筹截图、和解协议书等;
3.证人王某3、张某1、张某2、汪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远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远对罹患重病的妻子王某1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远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冯某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某远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冯某远的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华为Nova10Pro手机一部,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汪晶
审判员赵淑敏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肖俊
书记员徐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