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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11刑初175号宋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6   阅读:

宋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75号

2024年08月22日

指控

事实

2023年8月11日至13日2023年8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为获得“黑贷”贷款,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前往上线指定地点和上线对接,并且提供手机银行登录密码、银行卡支付密码、人脸识别等服务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经统计,宋某某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共计进账157628元,出账157606元,其中有滕某某转入59510元;宋某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共计进账928368元,出账929078.3元。2023年9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23年9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退还给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指控

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已赔偿被骗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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