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623刑初292号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7   阅读:

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利辛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292号

2024年08月21日

案件概述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24〕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郭晓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2月14日,在利辛县××镇××村××庄,被告人张某与汝某甲因琐事发生打架。经鉴定,汝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有自首、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4日,在利辛县××镇××村××庄,被害人汝某甲因钓鱼与被告人张某岳父汝成方发生争执,汝某甲朝汝成方打一巴掌,张某遂与汝某甲互殴,导致双方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汝某甲左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张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口腔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24年3月13日,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4年8月1日,张某家人与汝某甲达成调解协议,汝某甲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相关被害人汝某甲的陈述,鉴定意见,证人汝某方、汝某乙、周某、汝某宁、汝某中、汝某东、汝某义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妍

审判员丁言平

人民陪审员樊国伟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朋朋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