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82号
2024年08月21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5月10日晚,被告人程某1饮酒后驾驶皖RC××**号小型轿车沿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由北向南行驶。19时58分许行驶至长江南路与东至路交叉口时方向左偏越过道路双黄线,与对向车道左转正常等待红灯的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皖RH××**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和由被害人董某驾驶的皖RM××**号牌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三人受伤的一起交通事故。经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程某1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16mg/100mL。经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程某1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董某无责任。
程某1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凌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董某的陈述,被告人程某1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1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程某1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程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1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1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均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智慧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