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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26刑初178号吴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1   阅读:

吴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24)皖0826刑初178号

2024年08月1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2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24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先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9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1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三次诈骗他人财物价值38460元。具体是:

1、2022年9月,被告人吴某1与被害人石某通过在宿松县第二中学做军训教官认识,二人熟悉后,吴某1为了赎回其2022年7月抵押在黄梅县九方租车公司的荣威牌小汽车,谎称可以带石某倒卖二手车挣钱,并称在黄梅县有一辆二手荣威小汽车能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且已找好买主,可以挣一万多元。石某信以为真,向吴某1转账33000元。2023年9月13日吴某1带石某前往黄梅县九方租车将该辆荣威小汽车提回宿松县,之后继续谎称车辆需要购买保险才可过户,买主人在杭州,其将车开往杭州卖给买主需要过路费、加油费等理由,又骗取石某4100元。

2、2023年10月1日,被告人吴某1来到宿松县华亭镇海兰平价超市,以办喜事需要烟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两条中华香烟,价值760元。

3、2023年10月19日被告人吴某1来到宿松县火车站站前路欧美理发店二楼裁缝厂,以微信扫码换取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600元现金后离开现场。

被告人吴某1于2023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公安机关在华亭镇破凉火车站附近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吴某1已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损失760元,已赔偿被害人胡某损失60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吴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调整量刑建议为:如通过社区评估并进行退赔,判处被告人吴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吴某1向被害人石某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371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宿松县社区矫正局评估,吴某1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1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并结合宿松县社区矫正局的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吴某1进行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三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凌劲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汪娟

书记员陈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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