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523刑初271号黄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4-23   阅读:

黄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4)皖1523刑初271号

2024年08月15日

案件概述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2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国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友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国及其辩护人凤良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5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1饮酒后驾驶皖N7××**号小型轿车,从舒城县城关镇飞霞路“夜猫烧烤店”由南向北行驶数百米后,碰撞马某停在路边的皖N9××**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马某报警,舒城县公安局民警赶至现场处警,并将黄某1带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黄某1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8mg/100ml。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1明知被害人报警,仍于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黄某1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如下:1.人口信息、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叶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1的供述和辩解;5.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1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若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和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黄某1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系初犯;被告人与被害人己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区评估己通过。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1明知他人报警,仍于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醉酒驾

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1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魏萌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晓雪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