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昭中刑执字第10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2-19
案件描述
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巧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太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太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5月至2013年1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蔡太平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太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太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葛芝毅
审判员魏福海
审判员陈晓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佑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