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让刑初字第53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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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4)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x犯强奸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审理后,于2014年10月23日将该案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14年12月15日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成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董xx在与被害人周某某合租的让胡路区9-29A号楼x单元xxx室内,见被害人周某某一人在里屋房间内,随即产生对其奸污之意,将被害人周某某推倒在床上不顾被害人周某某已怀孕,掀起上衣,脱其外裤,用嘴亲其脸部及胸部,此时遭被害人周某某反抗,见状,被告人董xx放弃并离开房间。当日被害人的“丈夫”王x得知此事赶回家中欲用菜刀砍被告人董xx时,被其抢下后随即报警。被告人董xx被随即赶到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书证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门诊医疗手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人王x、李xx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董xx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董xx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在案发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报警并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xx犯强奸罪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董xx系犯罪中止且系自首应予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周某某在被侵害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孕妇,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董xx量刑时予以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施宏滨
代理审判员李彪
代理审判员张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