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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刑初字第5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杭建刑初字第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12-30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4)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7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到本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141-1号城中宾馆201房间,利用事先取得的房卡开门进入,乘郭某昏睡之际,欲强行与郭某发生性关系,但遭到郭某的反抗。同时被告人周某意识到错误,遂放弃与郭某发生性关系,并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且取得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旅客住宿登记簿、门诊开单记录、收条、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证人杨某、章某、王某、毛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的陈述,损伤检验结果告知单、毒物检验报告、dna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录像及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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