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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刑初610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吉0103刑初61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7-12-18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4日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J1、刘某2、房某3、马某4、刘某5、王某4、崔某1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姜某8犯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刘某9、张某1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胡某、王某2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兰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J1、被告人刘某2及其辩护人张雪源、被告人马某4及其辩护人乔楷、被告人房某3、被告人王某4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辩护人许中雷、被告人崔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闫某、辩护人谢采红、被告人刘某5、被告人姜某8、被告人刘某9及其辩护人(马克庆、高志斌)、被告人张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姜某、辩护人丁雯、被告人胡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1、辩护人颜南、被告人王某2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3、辩护人杨文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2017年3月17日晚23时许至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J1、刘某2、马某4、房某3、王某4、崔某1、刘某5、姜某8、刘某9、张某1预谋后,采取拐骗或暴力手段,先后将被害人韩某1(滢滢)、迟某某(盼盼)、韩某2(小月)、周某(小白)、张某2(瑶瑶)强行带至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广场小区3号公寓26楼109房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采取殴打、侮辱、猥亵、强奸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卖淫。期间,王J1、刘某2、王某4、崔某1、房某3送韩某1(滢滢)、迟某某(盼盼)到KTV坐台(异性陪侍)或出台(卖淫)挣钱,房某3、刘某5、姜某8、马某4、张某1、刘某9看管被害人,房某3、马某4等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强制猥亵行为。所得赃款被王J1等人全部挥霍。其中:

3月17日晚23时许,在本市宽城区万达公寓26109房间,王J1、刘某2、房某3、刘某5强行限制被害人韩某1、迟某某人身自由,且王J1、刘某2对韩某1、迟某某实施殴打行为,逼迫韩某1、迟某某同意坐台或出台;3月20日凌晨2时许,王J1、王某4、刘某2、崔某1将被害人韩某2(小月)骗至万达公寓26109房间,王J1、刘某2、房某3、刘某5对韩某2实施了殴打行为,房某3对韩某2实施了强奸行为;3月21日19时许,刘某2、王某4、崔某1将周某(小白)骗至万达公寓26109房间后,王J1、刘某2、马某4、房某3、刘某5、姜某8对周某实施了殴打行为,马某4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当晚21时许,刘某9来到了该公寓,刘某2指使刘某9看管周某;3月22日凌晨3时许,王J1、刘某2、王某4、崔某1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将张某2(瑶瑶)带到万达公寓26109房间,王J1、刘某2、崔某1、王某4、姜某8、马某4、刘某5、房某3、刘某9、张某1均对张某2实施了殴打行为。王J1、刘某2、王某4、刘某9、崔某1带被害人周某离开后,房某3指使马某4强奸张某2两次。经鉴定,被害人韩某2左眼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二、2017年3月5日14时许至3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王某2将被害人孟某胁迫至本市南关区大马路与二道街交汇处米兰时尚旅店302室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其到娱乐场所坐台(异性陪侍)和出台(卖淫),所得赃款被胡某、王某2挥霍。3月11日,胡某、王某2伙同房某3,对被害人孟某采取殴打、威胁手段,房某3将被害人孟某强奸。经鉴定,被害人孟某左耳廓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J1、刘某2、房某3、马某4、刘某5、王某4、崔某1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且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8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9、张某1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王某2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王J1、刘某2、房某3、马某4、刘某5、王某4、崔某1、姜某8、胡某、王某2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4、崔某1、张某1、胡某、王某2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J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强奸和强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

被告人刘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强奸被害人。被告人刘某2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2犯非法拘禁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刘某2不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刘某2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刘某2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马某4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马某4犯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马某4犯强奸罪有异议,认为马某4与张某2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指控马某4犯强奸罪不成立,马某4属于胁从犯,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或者适用缓刑。

被告人房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制猥亵罪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强制猥亵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被告人王某4的辩护人认为,王某4没有帮助、教唆其他被告人强奸、强制猥亵被害人的行为,王某4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王某4在非法拘禁犯罪中系胁从犯,又系未成年人,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崔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崔某1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崔某1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崔某1犯强制猥亵罪、强奸罪有异议,认为崔某1没有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强奸行为,也没有指使、帮助任何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崔某1不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崔某1误入歧途,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属于从犯,且未满十八周岁,请求对其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5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

被告人姜某8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被告人刘某9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刘某9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其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在一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张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张某1自愿认罪,犯罪时未成年,在共同犯中属于从犯,建议对其在一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胡某在他人实施强奸过程中,起协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此次犯罪属于初犯,犯罪时未成年,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王某2没有限制孟某自由,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2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王某2犯罪时未成年,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17日晚23时许至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J1、刘某2、房某3、刘某5、马某4、姜某8、王某4、崔某1、刘某9、张某1经预谋,采取欺骗或暴力手段,先后将被害人韩某1(滢滢)、迟某某(盼盼)、韩某2(小月)、周某(小白)、张某2(瑶瑶)带至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广场小区3号公寓26楼109室,采取殴打、侮辱、猥亵、强奸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被害人到KTV坐台(异性陪侍)或出台(卖淫)为其挣钱。其中:

3月17日23时许,趁被害人韩某1、迟某某到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公寓26109室取衣服之机,被告人王J1、刘某2、房某3、刘某5强行限制韩某1、迟某某人身自由,至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J1、刘某2、房某3对韩某1、迟某某进行殴打,刘某2对韩某1进行侮辱,王J1、刘某2强迫韩某1、迟某某同意坐台或出台,后王J1、刘某2、王某4、崔某1、房某3多次将韩某1、迟某某送到KTV坐台或出台挣钱,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3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J1、王某4、刘某2、崔某1将被害人韩某2(小月)骗至万达公寓26109室,限制其人身自由,至3月22日15时许,王J1、刘某2、房某3、刘某5对韩某2实施了殴打行为。王J1、刘某2指使或怂恿被告人房某3强行与被害人韩某2发生性关系,房某3对韩某2实施了强奸行为。经鉴定,被害人韩某2左眼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2、王某4、崔某1将周某(小白)骗至万达公寓26109室后,限制其人身自由,至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J1、刘某2、马某4、房某3、刘某5、姜某8对周某实施了殴打行为,王J1、刘某2、马某4对被害人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9到万达公寓,后刘某2指使刘某9看管周某。

3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J1、刘某2、王某4、崔某1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将张某2(瑶瑶)带到万达公寓26109室,限制其人身自由,至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J1、刘某2、崔某1、王某4、姜某8、马某4、刘某5、房某3、刘某9、张某1对张某2实施了殴打行为。王J1、刘某2、王某4、刘某9、崔某1带被害人周某离开后,房某3指使马某4两次对张某2实施强奸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22日15时许,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西三条派出所接到韩某3报案,称其女友韩某2被人非法拘禁在宽城区万达广场3号公寓26109室并被人强奸。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赶到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广场3号公寓26109室,将犯罪嫌疑人刘某2、刘某9、刘某5、房某3、马某4、姜某8六人抓获,并解救出韩某2、韩某1、张某2、迟某某、周某等五名被害人。经侦查,民警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附近将犯罪嫌疑人王J1、王某4、崔某1抓获;在长春市绿园区集义路韵达快递公司附近将犯罪嫌疑人张某1抓获。

2、电话查询记录及公民户籍信息证实:涉案被告人王J1、刘某2、房某3、马某4、刘某5、王某4、崔某1、姜某8、刘某9、张某1的自然情况,其中王某4、崔某1、张某1案发时未满18周岁。

3、门诊病历证实:韩某1、张某2曾于2017年3月22日在吉林大学第一临床医院门诊就诊。

4、宽城区公安分局西三条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的“东哥”、“宁宁”正在抓捕;涉案的嫖娼人员未找到,公安机关将对强迫卖淫案继续侦查。本案涉案赃款已被嫌疑人挥霍;另外,涉嫌强奸孟某的犯罪嫌疑人房某3已因涉嫌非法拘禁韩某2被刑事拘留,因此两案合并处理。

5、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韩某1系2002年4月17日出生;迟某某为2003年3月17日出生;韩某2为2000年1月7日出生;周某为1999年7月7日出生;张某2为1999年7月29日出生。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某5于2016年4月6日因吸毒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7、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韩某2左眼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二)证人证言

证人韩某3证实:2017年3月20日开始,我和我女友韩某2失去联系。3月22日她给我发信息,说她被囚禁在铁北万达26109房间,有人逼她处对象,不处就打她,还告诉我不让给她发微信、打电话,是与她在桂林路一起干夜场的女孩把她骗去的。她说被囚禁两天了,对方一个叫小才,另一个叫小新,然后我就报警了。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韩某1陈述:我被小才(刘某2)、宝子(刘某5)、小新(王J1)、小鬼(马某4)、浩南(姜某8)、佳文(房某3)、王某4、大美(崔某1)、刘某9等人非法拘禁了。我和迟某某是好朋友,2017年2月份,我俩分别认识小新(王J1)和小才(刘某2),我和小才处对象,迟某某和小新处对象,到3月份的时候我们都分手了,处对象时我们四个人都住在一起,我和迟某某的衣服都在万达公寓26109室。3月17日晚上我和迟某某回去取衣服,当时小才和小鬼(马某4)在屋里,我和盼盼收拾完东西后,小才不让我俩走,并让盼盼等小新回来,小新回来听盼盼说要走,就要打盼盼,我上前拉着,小新打我两个嘴巴子,小才也开始对我拳打脚踢,他们的目的就是让我和盼盼继续到KTV坐台挣钱,我和盼盼之前也是坐台的,但挣钱我俩自己花,和小才处上对象之后,小才就以各种名义向我要钱,有的时候直接让我坐大台(卖淫)挣钱。这次打完我俩以后,没让我俩走,小才和小新让我和盼盼跟着大美和王某4去KTV坐台或出台,出台挣的钱大美直接收走了。3月17日打我后,当天把我和盼盼的电话及身份证收走了。每次去KTV之前,小才都要求我挣一定的钱数回来,有时700元,有时必须挣1000元回来,每次去KTV都是大美给我安排客人,让我上大台我就必须去,要不回来小才就打我,我不敢不听大美的。3月17日让我养一天伤,之后4次去东方迪雅KTV坐台和出台,两次被包宿,挣多少钱我不知道,大美直接拿走了。我不敢说不去,他们身上有刀、电棍,还有一把弹弓,今早接我回来时,小才还拿着刀轻轻的扎我肚子,吓唬我,每次都是大美、小才和他们其中一个男的打车把我押送到KTV后,大美看着我,下台后大美通知小才把我接回去。我被打过两次,第一次是3月17日被小才和王J1打的,第二次是3月18日小才让我把上衣脱掉,让我站军姿,用类似狗绳的东西抽打我,后来对我拳打脚踢,说要是敢走就整死我。我在被拘禁期间除了出台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没和任何人有过性关系,因为他们可能知道我有淋病,房某3还给我买过治淋病的药。我身上有伤。(小月来时)我在床上睡觉,没手机也不知道几点,我听见崔某1对房某3说一会上来个女孩,你说和她处对象,不处就打她。过一会,我听见崔某1带来一个女孩,房某3和她说处对象,那个女孩说不处,房某3、刘某2动手打了那女孩,那女孩被迫同意处对象,后来房某3把那个女孩拉到床上,就在我边上发生了性关系,那女孩手机和身份证也被没收了。我们被打后都有伤,先让我们养伤,伤好后再出台。小白是3月21日晚20时左右被小才和王某4、大美带回来的,之前,小才和马某4说,一会接回一个女的,你和她说处对象,不处你就打她,马某4同意了。小才让我去洗手间待着,我听见小白被打的声音,后来大美要带我去上班,我出来时看见小白脸上肿了。3月22日早6点左右,大美安排我给客人包宿(卖淫)后,小才和刘某9把我接回来后我就看见瑶瑶了,当时瑶瑶脸肿了。我看见瑶瑶和马某4发生关系。

2、被害人迟某某陈述:2017年3月17日23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万达3号公寓26109室,我被小新(王J1)、小才(刘某2)、佳文(房某3)、小鬼(马某4)、浩南(姜某8)、大美(崔某1)、王某4殴打后,非法拘禁,强迫我坐台。大美是小才的新女友,佳文、小鬼、浩南是小新和小才的朋友,这伙人让对象(女友)坐台挣钱养着他们,小才、小新他们还成立一个帮会叫“战魂”。开始我和小新处对象,韩某1和小才处对象,我们都住在万达公寓26109房间,处了十多天,我感觉小新人品不好,3月17日白天我就给小新发微信,说太累不跟他处了,韩某1也说不跟小才处了,当天晚上我俩在华天KTV坐台,快到零点时我和韩某1回万达公寓26109房间取自己的衣服,当时佳文、小鬼、小才等四个人在屋,我和韩某1把衣服收拾好要走,小才把我俩拦住并告诉佳文把我俩手机收起来,然后小才给小新打电话,说人被拦下了,小新和王某4回来后,进屋就揍我,韩某1拉着,小新和小才打韩某1嘴巴,打完问还跑不,我说不跑了,然后让我和韩某1上床睡觉,佳文、宝子、小鬼他们三人看着我俩,小新和小才就睡了。3月18日佳文和宝子看着我俩,小鬼走了,我和韩某1睡了一天,当天晚上说不用我俩上班了,东哥领六七个人来和小新、小才、佳文、宝子聊天,晚上九点多东哥走后,小才问我俩走不走,滢滢说走,然后小才就让滢滢练军姿,腿上夹身份证,嘴上咬筷子,滢滢要是手放错了,小才就给他一顿揍,边揍边问,还走不走了,滢滢说走,小才一脚踢到滢滢右肩部,滢滢动了一下,然后又给滢滢一顿暴打,小才打滢滢的时候,小新在一边还用手机和王某4视频,王某4看见小才打滢滢的视频时说还要走啊。19号还是佳文和宝子看着我俩,晚上大美带滢滢去东方迪雅KTV坐台,小新和小才带我去临河街糖果华庭KTV坐台,当天我坐台挣300元钱,大美、小新、小才接我下班,滢滢出台包夜去了,一夜2000元钱,佳文收钱后给小新了。20号早上6点多滢滢回来了,白天还是佳文、宝子看我俩,晚上又送我去原来的KTV,我坐台挣400元钱。(21号)凌晨4点下班,王某4、大美、小新接我,回万达的时候,滢滢已经回去了,屋里又多了一个女孩,就是报警那女孩。当时我看见新来的女孩刚被人打过,脸上青一块紫一块的,后来就睡觉了。21号白天还是佳文、宝子看着,我和滢滢还有报警那女孩在屋里待着,小新把手机给我和滢滢了,手机已经被刷机了,来电话得用免提接,我们都不敢玩,害怕他们把手机收回去,我想有机会报警。晚上小新送我去糖果华庭KTV坐台,我挣了300元钱,小新、王某4、小才接我下班,出门口小新就把钱拿去了,后来小才拿走100元,我们四个打车到东方迪雅接大美,然后打车回万达公寓。在车上王某4和小新说又来个女孩,挨两回揍没脸,回屋后我发现又多一个江西女孩(周某),多一个浩南,小才战友。小新说滢滢包夜去了,后来大美、王某4、小新、小才、小才战友、江西女孩走了,过了半小时,大概2点左右,小才、小新、王某4、大美他们四个人带一女孩回来了,这女孩叫瑶瑶(张某3琦),小才夹着瑶瑶的脖子进来,小新、小才、王某4、大美、宝子、佳文、小鬼、浩南都上去打瑶瑶,打有两小时,把瑶瑶打的满脸是血,小才战友和江西女孩(周某)也回来了,小新、王某4让我和江西女孩、还有报警那女孩、宝子对象(张某1)打瑶瑶,我们开始没动手,小新说我们要是不动手就打我们,我们就假装打了两三下,我领瑶瑶去卫生间洗脸,问她怎么样,她没说话,我看她鼻子和嘴都是血,然后我和瑶瑶都睡觉了。4点多,我听大美说今天必须去接滢滢,钱都在她那里,要跑了400块钱提成得她出,然后小才和他战友、王某4去接滢滢,我就睡着了。我醒的时候,滢滢在地上坐着,宝子在地上躺着,瑶瑶在沙发上躺着,小鬼在瑶瑶旁边坐着,佳文在床上坐着,浩南在地上坐着,我吃了一桶面条后又躺下了。佳文就用话将小鬼,让小鬼和瑶瑶发生性关系,佳文说小鬼真不爷们,佳文从兜里拿出来一个避孕套给小鬼,小鬼接过去就开始脱女孩裤子,我也不敢看,小鬼和瑶瑶发生关系后把一个粉色的避孕套扔到床下,然后瑶瑶把裤子穿上了。过一会小才回来了,我躺会睡着了,就听见有人说警察,我就醒了,被带到公安局。当佳文当着别人的面跟报警女孩发生性关系,还说闯红灯了(指女孩来月经了)。那女孩(韩某2)是怕被挨打才和佳文发生性关系的。我和滢滢坐台出台的钱都给小新、小才了。我在糖果KTV坐台时,小新告诉领班鑫宇看着我,鑫宇是东哥老弟。他们一直看着我,我们没有机会跑,怕挨打也不敢跑。屋里有砍刀和匕首,小才经常在屋里耍刀,说劈死我们。

3、被害人韩某2陈述:我在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公寓被非法拘禁后还遭到强奸。2017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王某4打电话约我出去玩,她和大美、小才来接我,之后王某4说回万达取包,把我骗到万达公寓26楼109室,当时小新、佳文都在屋,佳文要跟我处对象,意思就是跟我发生性关系,我不同意,他上来就把我按到床上,煽我嘴巴子,把我打倒在地上,这时小才、小新上来一起打我,他们用脚踢我后背和头部,打好多下,我对王某4说我要走,佳文他们就威胁我不让走,后来他们把我扶到床上,我准备睡觉,这时佳文要跟我发生性关系,我怕他继续打我,我也被打的没有力气反抗了,佳文就强行把我衣服脱了,用他的手把着我双手,我没法反抗,就强行跟我发生了性关系。当时我们都在一个屋里,所有人都看见了。第二天醒来,我发现我兜里的100多元钱被他们偷走了,我也没敢要。之后我一直没敢提离开的事,在我接电话时,他们在旁边看着我,不让我瞎说,昨天佳文让我跟盼盼、小白出去坐台给他们挣钱,最后没去上。3月22日中午12点多,我用手机快手跟我对象韩小宇私信联系,说我被人骗了,他们打我,逼我出去坐台为他们挣钱,警察来把我和其他女孩救了出去。我左侧眼睛、头部被打肿了,后背疼。瑶瑶是2017年3月22日凌晨被大美、王某4、小新、小才骗来的,到万达公寓后,小鬼也要跟他处对象,瑶瑶没同意,小新、小才、小鬼、浩南、佳文、宝子都动手打她,小新对瑶瑶一顿恐吓,提了三条件,让她先跑,把她抓回来后打死,要么从26楼跳下去,要么就消停在这待着。后来小鬼把瑶瑶强奸了。我们都在一个屋里,当时我们都在场。小白是2017年3月22日凌晨被大美、王某4、小新、小才骗来的,进屋后,小鬼也是要跟他处对象,小白没同意,小新、小才、小鬼、浩南、佳文、宝子都动手打她了。小才和小新逼她脱衣服,小白就把上衣脱了,小鬼把小白领到洗手间,发生什么我就不知道了。回来后就睡觉了,瑶瑶的手机被王某4拿走了,小白的手机被大美拿走了,不让他们使用,她俩把卡卸下来了,她俩身上的银行卡、身份证被小才拿走了。今天警察救出的女孩有我和瑶瑶、小白、盼盼、滢滢。

4、被害人周某陈述:我于2017年3月21日19时30分至22日16时,在长春市宽城区万达3号公寓26109房间,被刘某2,王J1,马某4,崔某1,王某4,还有几个男子非法拘禁,被拘禁的还有韩某2,迟某某,张某2,韩某1。小才和小新让我跟他们身边的男生处对象,还让我坐台和出台,出台就是卖淫。2017年3月21日19时左右,崔某1、王某4、刘某2通过宁宁把我骗到万达公寓26109房间。进屋后小才、大美、大高个(王某4)就把我的两部手机和随身物品拿走了,然后大美和大高个把我两个手机的密码改了,不让我用电话,我想拿东西离开,小才不让我走,还打我耳光,问我干不干夜场大台,我说不干,他问我有没有对象,我说没有,然后让我跟小鬼处对象,我不同意,这时屋里的男生都过来打我,大美和大高个说不要打脸,明天还要带我去上班,我说不去,对方男生就继续打我,后来小新、小才还让小鬼带我去洗手间,在洗手间小鬼摸我的下体,我从洗手间出来小才问我存多少钱,我说没钱,小才就拿我手机试着从手机绑定的银行卡里把钱提出来,还问我密码,我害怕他打我就把密码告诉他了,他试几次都没有提出钱。晚上回来三个女生,有盼盼、滢滢还有一个我不认识,后来大美、大高个、小才、小新和刘某9带我到普庆胡同一个旅店,让我跟刘某9在一个房间住。过了一段时间,小才、小新、大美、大高个就离开了,又过了半小时,刘某9接一个电话,然后把我带回万达公寓。我回去的时候,看见屋里的人都在打瑶瑶,瑶瑶嘴和鼻子都出血了,小才和一个男子跟我说这就是跑的下场,小鬼、小才还有其他几个人就让我打瑶瑶,我不同意打,大美让我把被打的怨气发泄到瑶瑶身上,让我打瑶瑶,我不同意,小新和小才说我不打,他们就打我,我怕被打就轻轻打了瑶瑶一下。后来小新、小才、刘某9、大美、大高个就带我回普庆胡同的旅店了。第二天早上,刘某9给我20元钱买早餐,当时我想跑,但是我看见他在楼上透过玻璃看着我,我没敢跑,把买的东西给小才和大美了,我跟小才说小新答应不用我处对象和出台,小才说给我两天考虑,意思必须出台,我说我好好上班,把挣的钱都给你们,不出台行吗,然后小才让我看一段视频,内容是一个女生不出台被他打,他说被打也得出台,后来小才他们带我回万达公寓了,我回公寓睡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被骗到万达公寓时,屋里还有一个女生叫小月。在万达公寓的时候,小才让我当屋里所有人面脱自己的上衣,我不同意,他就打我,后来我就把上衣脱了,上身只剩胸罩,他让我脱胸罩,我没脱,他们又打我,被打后我也没脱胸罩,小才和小新就让小鬼带我到卫生间,小才和小新还跟小鬼说给你30分钟,然后小鬼把我带到卫生间,进卫生间后小鬼问我自己脱裤子还是他帮我脱裤子,我当时跪地上求他,他说没有用,让我起来,我就站起来,然后就把我搂到他身边亲我嘴,还把手伸进我内裤里摸我下体,我就把他推开了,小鬼出去后,小新和小才就进来了,小才把我打了,小新问我跟不跟小鬼处对象,小才说我要不同意跟小鬼处对象,就让剩下的男子都进来,我怕他们打我,祸害我就说处对象,小新让我说实话,我就问处怎么样,不处会怎样,小新说处对象、不跑,不会被欺负,不处也要听话,我说不处,只要不伤害我身体都行,我肯定听话,小新就让我把裤子脱下了,我就把裤子和内裤脱到腿处,小新让我继续脱,我说这是我最后一点尊严了,小才说你还有尊严啊,就过来掐我脖子打我,拽我胸罩,我被打后问是不是脱了就放过我,小新说脱到膝盖位置,我就脱到膝盖处,小新说早听话就完了,然后让我把裤子和衣服都穿上出来。后来在普庆胡同的旅店时,我跟那男子(刘某9)在一个房间睡觉,在床上他用手隔着我的衣服摸我胸部,我就把他手打开了,他想强来我就把他推开了,然后他就威胁说不跟他做爱小才就会打我,我也没同意。在我被非法拘禁期间,因为我不同意跟他们其中的男生处对象,也不愿意坐台和出台,男生都动手打我了,其中小才打的次数最多,掐我脖子,打我耳光。小鬼用皮带打我,还让我用双腿夹扑克跑,扑克牌掉了就用脚踹我,用皮带打我,现在我肺部疼痛,左侧肋骨有疼痛感,脸已消肿了。

5、被害人张某2陈述:我被小新、小才、王某4、大美等九个人控制,期间他们打我,又被强迫发生了性关系。2017年3月22日凌晨3时许,我在重庆路五月花三店上班时,小新、小才、大美、王某4他们四个人找到我,让我跟他们走,我不去,小才上来把我抱到出租车上,直接把我拉到宽城区万达公寓26109室,王某4问我跑啥,我说没跑,小才上来就打我一拳,之后屋里的人都上来打我,当时我就晕了,就知道小才战友(刘某9)上来用拳头打我左眼睛,还打我头部,用肘击我后背几下,我就倒下了,起来后王某4和大美就煽我嘴巴了,其他人又都上来打我,过一会小新、小才、王某4就接滢滢去了,把滢滢接回来时还给小新拿回1500元钱,钱是滢滢出去包宿挣回来的,之后小新就和佳文他们说把我看好,不能让我跑了,小新、小才、大美、王某4还有小才的战友就走了。我睡了一会儿,小鬼、佳文、浩南他们喝酒了,小鬼去拿毛巾给我敷眼睛,还要跟我处对象,我说不知道,佳文在旁边说好好处没亏吃,在这里没有人欺负你,我知道不答应还得打我,我就答应了。等我敷完眼睛,小鬼把我领到卫生间,我问他干啥,他说干那个(指发生性关系),我说不干,他说不干出去他们就打小鬼,他被打我也好不了,他就让我脱裤子,然后他出去取来一个安全套,进来问我怎么没脱裤子,我就往后躲,他说赶紧的要不出来还得挨打,我看不行,就把裤子脱一点,他上来和我一起脱,然后在后边强奸我,我难受不让,我们就从卫生间出来了,我在沙发上躺有十分钟,小鬼让我上床躺着,到中午的时候,佳文和小鬼他俩就说能不能当着大家的面,在床上盖着被和我发生性关系,他们俩个就在那说这事,佳文还说小鬼不是男人,这时小鬼就过来要脱我衣服,让我侧身和他发生关系,我没同意,他就上来把我的裤子拉链拉开,侧着身把我强奸了,我感觉难受就说别弄了,他就离开了。佳文说这事那有一半的,我就和小鬼说我真难受,要不让我凉快一下也行,他就站来了,把安全套扔到窗外了。从22日凌晨3时到下午17时他们一直控制着我。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J1供述:我和小才(刘某2)、房某3、宝子(刘某5)、小鬼(马某4)、浩南(姜某8)、刘某9(刘某2的战友)、大美(崔某1)、王某4、大馨(张某1)十个人是一伙的,我是这些人的大哥,小才是老二,负责收钱,大美和王某4负责找女孩并和我们一起往KTV接送。佳文和宝子、小鬼、浩南、刘某9、宝子的对象大馨负责在万达公寓26109屋间看着女孩。2017年3月17日晚上,我和小才、佳文、宝子还有几个朋友在酒吧喝酒,盼盼和滢滢上班去了,小才和佳文、宝子、浩南先回的万达公寓,小才给我打电话说盼盼和滢滢回来取衣服并要离开我们,我告诉他们要看住他俩,不让她俩走。我回到万达公寓屋后,为了吓唬她们,我和小才先后动手打了她们,打完她们说不走了,我就把盼盼和滢滢的手机收起来了。后来长春市临河街北海路糖果华庭KTV的东哥给我打电话,让盼盼和滢滢到糖果华庭KTV上班卖淫挣钱,东哥(郭小东)是糖果华庭KTV和长春大街牛仔酷KTV看场子的大哥,认识有半年,他是个小混混,我和小才平时跟他混,还和我说盼盼和滢滢挣的钱我们平分。因为当天把盼盼和滢滢打了,告诉东哥第二天再送她俩去上班。3月18日,我和刘某2把盼盼送到糖果华庭KTV,交给东哥的小弟鑫宇,鑫宇是那里的领班,晚上我把盼盼接回来,盼盼在糖果华庭上了三天班,挣700元钱通过鑫宇给我了。小才把滢滢送到另一家KTV上班,在滢滢上班之前,小才说如果一天挣不到1000元就收拾她。滢滢上班三四天,挣1100元钱,这钱小才给我了。我和小才每天出去住,佳文、宝子、小鬼和浩南在万达公寓负责看着盼盼和滢滢,我和小才负责他们的吃喝费用,还负责到KTV来回接送盼盼和滢滢,在KTV由东哥的兄弟鑫宇负责。3月17日晚上,我和王某4在酒吧认识后就处对象,小才和大美处对象。大美、王某4和我说她俩负责找小姐,让我负责送,这样大美和王某4就和我们在一起干了。我们控制的女孩还有小月(韩某2)、小白(周雯庭)和瑶瑶(张某2)。隔一天的晚上,小才、大美、王某4不知道在哪整回一个女孩叫小月,回到公寓后,我和大美、王某4就去KTV接盼盼,到了KTV小才和我视频说佳文和小月发生性关系了,具体怎么回事没和我说。我从KTV回到公寓后,看见佳文在被窝里搂着小月,说小月是他媳妇,我和小才、大美、王某4我们四个就走了。第二天晚上,有个叫宁宁的说给我们整一女孩,上我们这来挣钱,挣到钱给宁宁,具体怎么算是小才和宁宁谈的。小才、大美、王某4他们三个人出去领回一个女孩叫小白,到公寓以后,小白要走,小才、佳文、宝子、小鬼、浩南还有小才战友就一同动手把小白打了,一顿拳打脚踢后,我上前跟她唠了一会儿,宝子和佳文又把小白打了一顿,浩南要和她处对象,王某4问她是和浩南处对象还是好好上班给我们挣钱,小白说上班,小才的战友相中小白了,要领她出去睡,我和小才、小才的战友、大美、王某4、小白我们6个人刚到建设街的一个旅店,通过朋友圈看见与王某4有矛盾的女孩瑶瑶,在五月花四店上班,我和小才、大美、王某4四个人到了五月花四店后,瑶瑶不和我们走,小才就把瑶瑶抱起来扔出租车上,我们打车回到万达公寓,我打瑶瑶两个嘴巴,宝子对象大馨给瑶瑶一顿嘴巴,把脸都打肿了,打完之后,我和小才、大美、王某4又回建设街旅店了。第二天早晨,小鬼给我打电话说他和瑶瑶处对象了。小才还有小才的战友和小白先回去的,我买点东西也回公寓了,看见有警察,我就跑了。在控制的盼盼、滢滢、小月、小白、瑶瑶5个人中,除了盼盼和滢滢,其他人没上过班,我们控制她们的目的就是让她们出台给我们挣钱,通过打她们这种方式吓唬她们,让她们听话,这些女孩和我的朋友们处对象都是强迫的,她们挣的钱用于交房费和我们这些人平常的吃喝了,剩下的钱我给大家分了,我们所有参与的人都分到钱了。

2、被告人刘某2供述:我和小新(王J1)、佳文(房某3)、小鬼(马某4)、浩南(姜某8)、宝子(刘某5)、刘某9、大美(崔某1)、王某4非法拘禁几个女孩,参与的还有一个叫宁宁,没见过面。我们男的负责教育和看着女孩,小新负责全面工作,是我们的老大,我是老二,听从小新指挥,就是接送女孩,其他男孩由我指挥看管女孩。女的负责帮我们找女孩,给女孩派活,出台或者坐台,带她们到KTV并看着她们,挣的钱,小新多拿点,我少拿点,剩余给其他人少分点。之前小新和盼盼、我和滢滢处对象,她俩坐台养着我和小新,后来都不处了。3月17日晚上23时左右,滢滢和盼盼回万达公寓取衣服,小新说不让他俩走,小新把盼盼和滢滢打了,我也打了滢滢,就是让她俩听我们的,小新还让我把她俩的手机和身份证拿走,我让佳文把她俩的手机收起来。当时屋子里还有小鬼、佳文和宝子,因为滢滢和盼盼脸上有伤,我们就没让她们上班。第三天,她俩的脸好的差不多了,小新让滢滢和盼盼分别去两个KTV,滢滢和盼盼都上了三次班,每次都是小新送盼盼上班,我和大美送滢滢到东方迪雅KTV上班,大美和佳文在KTV里看着滢滢,然后我和小新去接。滢滢和盼盼身上没有手机和钱,不敢跑,滢滢两次被包宿卖淫,共挣2400元钱,我留1100元,给小新1200元,剩100元打出租车花了,滢滢自己没接过钱,都是大美把钱拿回来给我,盼盼坐台挣900元,付100元车费,剩下都让小新拿走了。滢滢被打二次,盼盼被打一次。第一次是3月17日,小新打的滢滢和盼盼,我只打了滢滢,都是拳打脚踢,她俩的脸上和身上都肿了,第二天晚上,东哥来后见滢滢和盼盼都有伤,说这样无法上班了,东哥走后,小新和我说她俩还有走的意思,让我和她俩再唠唠,我问滢滢还走吗,滢滢说不打就走,我说不打你,我让滢滢站军姿,给滢滢腿上夹了一张扑克牌,嘴上咬着筷子,动就打她,后来我就让滢滢把上衣脱掉,用狗绳子抽滢滢几鞭子,对滢滢拳打脚踢,最后用狗绳子勒住滢滢的脖子,把滢滢吊起来,看滢滢快不行了,就松手,问滢滢还走不走,滢滢说不走了。小月是王某4骗来的,就想让她去KTV挣钱,3月20日左右,我和大美、王某4、小月我们打一辆车,小新自己打一辆车一起到万达公寓,之前小新就让佳文和来的女孩说处对象,不处就打她,我和佳文说就看你的本事了,小月进屋后,佳文就说和小月处对象,小月不同意,佳文就开始打小月,屋里我、佳文、小新、宝子都动手打小月了,宝子打的最狠,他平时下手就重,打完后,小月就不吱声了,打她就是让她听话。小新对小月说让你处对象你就处,说完小新、大美、王某4他们三个就去接盼盼,这时已经是晚上23时多了,宝子也出去了,屋里就剩佳文、滢滢、小月我们四个人,佳文问小月处不处,小月说处,后来佳文就把小月拽到床上,和小月发生了性关系,我觉得小月是不敢反抗才和佳文发生的性关系,当时我和滢滢坐在沙发上,佳文和我要避孕套,我没有,滢滢给的。小月刚来时盼盼就去上班了,之后就一直没让小月走,小月的手机让佳文拿走了,小月脸上有伤,没去上班。小白是宁宁骗来的,我和宁宁通过微信联系,3月21日18时左右,宁宁通过微信让我去大经路四道街附近接一个叫小白的女孩,我和王某4去的,把小白骗到万达公寓后,她就要走,我就推小白,佳文和小鬼过来就把小白的包和手机拿去了,小白还要走,佳文过去打了小白两个嘴巴,之后,我和小鬼、佳文、小新、浩南、宝子就开始打小白,小白的脸是宝子用脚踢肿的。打完后,小鬼要和小白处对象,小鬼就给小白拉洗手间了,过一会小鬼出来说小白不听话,我和小新就去洗手间,小新让小白把裤子脱光,小白不想脱,小新就喊脱了,小白就把裤子脱了,小新说这不也听话吗,就让小白把裤子穿上出来了,出来后我们玩了一会扑克。大约21时左右,我战友刘某9来找我,之前刘某9不知道我们这事,后来小新跟我说让刘某9看着小白,我和刘某9把小白带走,因为屋里人太多,也不能让刘某9单独看小白,我和小新、大美、王某4、刘某9、小白六个人去了建设街的迎宾宾馆,开两个房间让小白和刘某9一个房间。我就告诉刘某9让他看好小白。之前瑶瑶和小新处过对象,后来好像瑶瑶和别人睡觉了,小新很生气。王某4在五月花三店看见瑶瑶后,小新就让我和他一起去见瑶瑶,见到瑶瑶后小新就打瑶瑶的脸,让她和我们走,瑶瑶不走,我抱起瑶瑶就上出租车,回万达公寓后,王某4也回来了,进屋后,小新就开始打瑶瑶,后来我和大美、小新、王某4、浩南、小鬼、宝子、佳文都动手打了瑶瑶。小新害怕刘某9看不住小白,让刘某9把小白带到万达公寓,刘某9把小白带回后,我们又打了瑶瑶,一共打瑶瑶二次,刘某9用拳头打的瑶瑶。大约凌晨4时左右,我和王某4、刘某9去接的滢滢,回来后,听说小鬼和瑶瑶发生性关系了,到中午左右,警察就把我抓起来了。我们打这些女孩,就是让她们上班挣钱,我没动员小鬼猥亵小白。

3、被告人马某4供述:我外号叫小鬼,2017年3月21日19时许,我在合隆镇,小新给我打电话说这边有点事,小新和小才到火车站接我,晚上10点左右到万达公寓26109房间。然后小新、小才、大美、王某4他们四个把小白弄回来了,进屋后小新和小才啥也没说就把小白打了,打完后,小新就叫小白和我处对象,小白不同意,第二次又把小白打了一顿,这次在屋里的九个人全都参与打小白了,完事后,小新和我说让我去卫生间,给我三十分钟,让我和小白在卫生间发生关系,我就和小白去卫生间了,进去后小白就跪下求我,不让碰她,我说那就用手摸摸吧,小白就站起来把裤子脱了一半,我摸了小白的阴部,又用中指伸到小白的阴道里,摸了两下我俩就出来了,我出来后小新和小才就进去了,小新让小白把上衣脱了留个胸罩,靠在柜边站着,把一张扑克牌放在小白两腿中间夹着,告诉小白扑克牌掉了就打她,小白在那站着,不到十分钟的时间,我和小才下楼买水,等我们回来后,小白已经把衣服都穿好坐在床上了,待一会,小新、王某4、小才、大美、小才的战友、小白他们6个就走了。22日凌晨4时许,他们把瑶瑶带回来了,回来后小新就问瑶瑶为什么要跑,没等瑶瑶回答,小才上去把瑶瑶打了,小新告诉我们打瑶瑶,留口气就行,佳文先上去抓住瑶瑶的头发拽到柜边,我们这些人都上去拳打脚踢把瑶瑶打一顿,瑶瑶的眼睛就青了,头部还有伤,不一会,大美、王某4、小新、小才、佳文他们拿着皮带,绳子、又把瑶瑶打了一顿,这时小才、大美、王某4他们三个去接的滢滢,滢滢是在外边包夜,把滢滢接回来后,小新、小才、大美、王某4他们四个就走了。瑶瑶躺在沙发上了,我和佳文、宝子、浩南我们四个喝酒了,佳文说你们谁和瑶瑶处对象,我说我试试,佳文就给我一个安全套,说让我和瑶瑶去卫生间玩玩,意思就是发生性关系,我就过去问瑶瑶处不处对象,瑶瑶说不知道,我叫了几遍她就起来跟我去的卫生间,在卫生间我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她没同意。我就说不发生性关系,佳文他们就打你,我让她脱裤子,开始她没脱,后来我说出去你肯定挨打,她就把裤子脱了一点,我上去把她的裤子脱了一半,我戴上安全套,从瑶瑶的背后和她发生性关系,十分钟左右,瑶瑶说她实在太难受了,后来就不让我弄了,我们两个就从卫生间里出来,瑶瑶躺在床上。中午的时候,佳文他们说我怂,不像个男人,能不能在大家面前和瑶瑶在床上发生关系,又给了我一个安全套,我就过去找瑶瑶想和她发生性关系,瑶瑶没什么表现,我就把裤子脱了,又把她的裤子拉链拉开了,她自己脱的裤子,脱完我没感觉就没弄,瑶瑶就把裤子穿上了,过一会,我过去让瑶瑶脱裤子,她没答应,我说弄一下,不然我生气了,她就把裤子脱了一半,侧着身,我就从她的背后盖着被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我没射精就直接把安全套扔到窗外了,当时屋里有佳文、宝子、浩南、盼盼、滢滢、小月在场。我是在我们打完瑶瑶之后和瑶瑶发生的性关系,瑶瑶不同意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帮着小新看人,看的女孩有小月(韩某2)、小白(周雯庭)、盼盼(迟某某)、滢滢(韩某1)、瑶瑶(张某2)一共是五个人,都是去KTV上班的,之所以看着她们是小新告诉我说怕她们跑,让她们去KTV给小新赚钱,我参与打小白和瑶瑶了,佳文用一条绳子打的,小新拿着拖鞋打的,小才拿着腰带打的,剩下我们都用拳脚打的,打完后,小白嘴角有伤,瑶瑶眼睛青了,头部有伤,在帮小新看人期间,小新只管我吃饭和抽烟,我没参与送这些女孩去KTV,也没帮助小新找女孩。

4、被告人房某3供述:2017年3月17日至3月22日下午17时在宽城区万达公寓3号楼26楼109室,参与非法拘禁女孩小白、盼盼、小月、瑶瑶和滢滢。我们的头是小新,二把手是小才,还有小鬼、宝子、浩南、大美、王某4、小才的战友(刘某9),具体分工大美和王某4负责联系女孩,小新和小才跟着他们把女孩骗回来或强行带回来,我和小鬼、宝子、浩南负责看着,不让她们逃跑或者跟外界联系,小才战友是最后一天来的,把瑶瑶的脸打肿了,把一个上海的女子带走了。这些人中,我和小新是老乡,这次我和他见面后,他说他们出去整几个女孩回来,晚上送到夜场出台,挣钱养活我们,我就留下了。我们采取殴打的方法非法拘禁这些女孩,小新和小才还把骗来这些女孩证件、钱财、手机等没收,强迫女孩出台,挣的钱小新收着,他管我们吃喝住。3月17日左右,我在万达公寓见到小新,小新说在这整几个女孩,到夜场挣钱养活咱们,之后王某4和大美负责把女孩骗回来。2017年3月20日凌晨2点左右,王某4骗一个叫小月的女孩,然后小新、小才、大美、王某4四个人一起出去就把小月带回来,进屋之后,小新让我和小月处对象,意思是发生性关系后,小月就无法逃离我们了,我就同意了。我和小月说处对象,小月不同意,小新和小才把小月打了,小才用拳头打在小月头部,小新踹了小月一脚,之后我上去打小月两个嘴巴,打完后,我告诉小月咱俩睡觉,小月就没敢反抗,我就强行和小月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中午12点左右,大美或者王某4又联系一个叫小白的上海女孩,小新、小才、大美、王某4一起带回来的,进屋后小鬼要和小白处对象,小白不同意,小新、小才、大美、王某4、小鬼、我、宝子等对小白一顿打。后来,小鬼把小白领到卫生间,把小白上衣给脱了,就剩下胸罩,下身全给脱了,发生了什么不清楚,从卫生间出来时我看见的。后来小白就被小才的战友带别的旅店去了。大约过了两个小时左右,小才的战友把小白领回来,这时小新、小才、大美、王某4正好领着一个叫瑶瑶的女孩回来了,小新、小才什么也没让瑶瑶说,对瑶瑶拳打脚踢,边打边喊“让你跑”,大美和王某4上去给瑶瑶一顿嘴巴子,我和小鬼、宝子、浩南、小才战友都上去打瑶瑶,小才的战友一脚就把瑶瑶眼部打青了,并用胳膊肘打瑶瑶后背,之后,小鬼要跟瑶瑶处对象,瑶瑶不同意,但是无法反抗,小鬼把瑶瑶带到卫生间,把她强奸了。我们在外边听见声音了,后来回屋里小鬼在床上又强奸瑶瑶一次。我们就一起把这些女孩给拘禁了,不让她们离开,带她们去夜场坐台挣钱养活我们。我和大美带着滢滢去了大马路和二马路交汇处东方迪雅KTV夜场,把滢滢交给一个叫阿泽的人,我和大美在夜场等了2个小时,有客人要带滢滢出台包夜,客人出2000元,阿泽留300元,KTV留了300元,剩1400元给我了,我回来交给小新。小新、小才、大美、王某4每天都带着盼盼去建设街糖果华庭出台,都是半夜回来,挣多少钱怎么分我不清楚。

5、被告人王某4供述:2017年3月20日11时到3月22日17时之间,在长春市万达公寓3号楼26楼109室,我参与配合小新、小才骗女孩到万达公寓,然后配合小新、小才等人非法拘禁女孩,让女孩到外边坐台(就是陪客人喝酒吃饭)或者出台(就是陪客人开房卖淫。),小新和小才用打骂、体罚、恐吓、强行发生性关系等方式强迫被骗的女孩听话的。我们这伙男的有小才、小新、宝子、佳文、浩南、小鬼和小才战友,女的有我和大美。我负责从外面给小才和小新骗女孩,大美有时也和我一起骗女孩,女孩到公寓后小才和小新就让女孩跟她们其中的男生处对象,女孩不同意就打骂、体罚和恐吓,还让他们其中的男生跟女孩发生性关系,等女孩听话后就让女孩出台或者坐台,给他们挣钱。其他人听小新和小才的安排,平时负责在公寓看着女孩,女孩没听话之前不让走,限制自由,小新和小才让他们打女孩,他们就打女孩。3月18日,小新带我到万达公寓。20日开始往公寓骗女孩的,开始的时候我不知道骗女孩干什么,但是第一个女孩小月被我骗到公寓后我就知道了,我看见他们真的打人,小月被我骗后被他们打的挺狠,他们还恐吓女孩,说跑也能找到,我害怕就一直听他们的。我骗了小月、小白、瑶瑶到万达公寓。怕盼盼下班跑了,20日、21日,我和小新、大美接送盼盼下班,至于盼盼和滢滢是坐台还是出台不清楚,小新和小才要把滢滢和盼盼上班的钱给我,我没要。2017年3月20日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在万达公寓和小新、小才等人在一起,小月就给我发信息,想约我出来玩,小新和小才看见了,就让我把小月带回来说给佳文介绍对象,我就答应了。我去找小月,见面后,就骗小月说我包落在万达公寓楼上了,让小月陪我上楼取包,上楼后,屋里的人问小月有没有对象,小月说单身,就有人说给她介绍对象,佳文这时候出来了要跟小月处对象,小月不同意,佳文过来要搂她亲她,他俩就撕扯一会,后来佳文生气了就对小月拳打脚踢,小才也打小月,还有谁我记不清了,然后小月就屈服了,抱着佳文说处对象,后来我跟小新、小才、大美就离开了。3月21日22时许,宁宁在微信上跟小才说让我们去接一个叫小白的女孩,我和小才、大美打车接的小白,到后小才和大美先下车和小白聊了半天,我问小白跟不跟我们走,她说不去,我们说宁宁让她回万达,我们一起打车到万达公寓26109室,进屋后,小白想走,小新和小才把他拉住,然后小新说让小白和小鬼处对象,小白不同意,屋里男的都打小白,小新和小才让小白把身份证号说出来,小白记不清了,打完后,小新就让小鬼和小白去卫生间,跟小鬼说带小白去卫生间怎么情况你们自己清楚。六七分钟后小鬼就出来了,小新和小才进去不知道和小白说了什么,出来后小才让小白把上衣脱了,就穿一件胸罩,小才让她站着不动,完事就让小白把衣服穿了。他们玩了一会扑克,后来又吃了点饭。22日凌晨2时30分许,我朋友给我发微信说在五月花三店看见瑶瑶了,我就和小新、小才说了,然后小新、小才、大美我们四个人打车去五月花三店,在楼下看见瑶瑶,小才把瑶瑶抱到出租车上,我们打车回到万达公寓,进屋后,小新、小才问她为什么跑,还问她开房的情况,说完小新就上去打瑶瑶,小才和屋里的人都打瑶瑶,一共打三次,因为我之前和瑶瑶在五月花三店上班时有仇,就打了瑶瑶十几个嘴巴,大美也打瑶瑶嘴巴,瑶瑶的眼睛就青了,脸也肿了,打的过程中,小新教育瑶瑶以后不能跑,好好去坐台上班。在打瑶瑶的过程中,小新说男的都靠边,女的一个一个上去打瑶瑶,盼盼先打的,大馨(张某1)也打了,打的过程中还教育瑶瑶去坐台。我和小新、小才、大美、小白和小才的战友就到建设街我们住的地方,小白和小才的战友住一个房间。我没拿瑶瑶的手机,是崔某1拿走的。

6、被告人崔某1供述:2017年3月17日11时左右到3月22日17时之间,在长春市万达公寓3号楼26楼109室,我参与配合小新、小才骗女孩到万达公寓,男的殴打她们,强行和她们发生性关系,控制她们不让离开,让女孩到外边坐台或者出台挣钱。我们有小才、小新、宝子、佳文、浩南、小鬼和小才战友,还有我和王某4。我们的分工是王某4负责联系女孩,之后我跟王某4以各种理由把她们骗到万达公寓,被骗的女孩有小月,小白、瑶瑶。2017年3月17日左右,我和小才在菲林酒吧见面,小才要和我处对象,我同意了,过两天,小才让我去他那里住,我跟他到万达公寓3号楼26109室,见到佳文、王某4、小新、滢滢、盼盼,晚上我要到东方迪雅坐台,我让滢滢和我一起去,小新和小才说行,之后佳文怕滢滢跑了,就和我带着滢滢一起去东方迪雅KTV,当天晚上我做了200元的台。滢滢被人包夜了,第二天早上滢滢给佳文打电话,佳文把滢滢接回万达。第二天凌晨,王某4联系的小月,说出去玩,我和王某4、小新、小才一起去桂林路接小月。王某4对小月谎称回万达取包,我们几个把小月一起带回万达公寓。进屋之后,佳文要跟小月处对象。小月不同意,这时我去厕所了,出来后,看见佳文正在打小月,意思是逼小月跟他处对象,打完后,佳文问小月处不处,小月被迫说处,这时我们出去接盼盼,听说佳文强行跟小月发生了性关系,他俩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我跟小新、王某4去糖果华庭接盼盼下班,不在现场。第二天。小新给我介绍个叫宁宁的女孩,宁宁给我介绍的小白,我和王某4都加了小白微信,小白没加我们,宁宁把小白的手机号发给我们,我给小白打电话,我和王某4去大马路与四道街找小白,我跟小白说我在维也纳上班,她说不去,这时,宁宁给小白发信息,说让她先跟我们去万达公寓等着,一会她也过去,小白就跟我们回万达公寓了,进屋后,小鬼要跟他处对象,小白不同意并要离开,小新、小才、浩南、宝子、佳文、小鬼都上去打小白,小白就走不了。后来,我听说小鬼把小白领到洗手间,发生什么了我不知道。到后半夜,我看见王某4跟瑶瑶聊天,让瑶瑶来找她。王某4提出,我和小新、小才、王某4打车去五月花三店找瑶瑶,瑶瑶不跟我们走,小才强行把瑶瑶抱上出租车,我们一起回到万达公寓,进屋后,盼盼说你就是瑶瑶啊,上去就把瑶瑶打了,然后这帮男的都上去打瑶瑶,刘某9打的挺专业。小新说男的都靠边,让女的打,女生就一个一个打瑶瑶,王某4和我也上去打瑶瑶,小月、小白也打了瑶瑶了。打完后,我和盼盼、王某4、张某1就劝并吓唬瑶瑶去坐台,后来让她在床上躺着睡觉,之后我就走了,后来我知道,小鬼强行跟瑶瑶发生性关系了,我们就被警察抓了。我和佳文带着滢滢出去坐台,她挣的钱给小才了,小新带着盼盼去糖果华庭坐台,其他女孩都在万达被人看着。

7、被告人刘某5供述:我们这个团伙控制女孩,让女孩出台或者坐台给我们挣钱,她们不同意时就打她们,体罚她们,最后强奸她们。这里小新、小才是头,王某4和大美负责女孩去上班,剩下我们负责看人、打人、控制女孩。2017年3月10日左右,小新和小才找我到万达公寓26109室,我和佳文一起去的,前两天我们就在屋里待着,后来小新和小才往回带人。2017年3月17日,盼盼和滢滢不想跟小新、小才在一起,晚上她们回公寓拿衣服想离开,小新和小才、佳文和我在屋里,小新不让她俩走,小才把滢滢打了,后来小新让我去卫生间,我听到小新把盼盼打了,打完之后,她俩不敢走了。第二天,小新送盼盼去KTV上班坐台或者出台,小才送滢滢去KTV,盼盼和滢滢挣的钱给小新,小新再把钱分给小才,小新有时给佳文钱花,小新用这钱给我们订饭,我什么好处都没得到,另外有个女生叫大美,大美给过佳文100元钱,我听说佳文、大美、王某4负责看着盼盼和滢滢,不让她俩跑了,晚上小新和小才去接盼盼和滢滢下班,盼盼说,她挣两三万元都给小新和小才了,这段期间有一天,滢滢不想和小才处对象,小才不干,小才让滢滢脱去上衣外套站军姿,嘴上夹一个笔,军姿站不好,小才就用裤带和拳脚打滢滢。小月来那天我出去了,回来的时候,听佳文他们说,有人把小月打了,小月和佳文处对象。小白在2017年3月20日来我们这,是被小新和小才带过来的,进屋之后小新提出让小鬼和小白处对象,小白不同意,小新上去用皮带和拳脚打小白,然后又让其他人打,王某4、大美、小才、浩南、小鬼、佳文都打了,我在旁边站着,后来小新给小鬼一个避孕套,让小鬼和小白发生性关系,小鬼带小白进卫生间,时间不长就出来了,我也不知道是否发生性关系。2017年3月21日晚上,王某4、小才、小新和大美把瑶瑶带过来,进屋之后,小新提出来让浩南和瑶瑶处对象,瑶瑶不同意,小新先打瑶瑶,又让其他人动手打瑶瑶,王某4、大美、小才、浩南、小鬼、佳文、大馨、小才的战友都上手打瑶瑶,我没打,小新让我去洗手间等着,瑶瑶眼眶被打淤血了,最后瑶瑶就同意和浩南处对象,第二天早上,我听小鬼说,他和瑶瑶发生了性关系。大馨是我女朋友,我不知道她大名,她打过一个女孩几个耳光。2017年3月22日,警察到这把我们都带走了。

8、被告人姜某8供述:我因为在万达公寓看管女孩,限制女孩的人身自由被带到公安机关的。刘某2和王J1是我们的头,我听他们的。这些女孩晚上到夜场坐台和出台,挣钱给王J1和刘某2了,刘某2和王J1管我们这些人的住行。老大王J1(小新),老二刘某2(小才),老三房某3、老四刘某5(宝子),老五刘某9(刘某2的战友)、我是老六,老七是马某4。崔某1和王某4负责把女孩骗来,然后王J1和刘某2让女孩和我们中的人处对象,女孩不同意就打她,直到同意跟我们处对象或出去坐台、出台,其他人负责在公寓看女孩,限制她们自由,不让她们跟外界联系,有时还跟王J1、刘某2打女孩。2017年3月20日16时许,我和马某4被刘某2叫到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公寓26109室,王J1和刘某2让我俩看着屋里的几个女孩,不让她俩跑了,我俩就答应了。当时屋里有女孩迟某某、韩某1、韩某2(小月)。小新、佳文、宝子、大美在屋里。晚上,小才和他战友把小白带到公寓,小才让小鬼和小白处对象,小白不干,小才第一个上去用拳头打小白,佳文第二个上去用拳头打小白,我也上去打白,小新在旁边指挥我们打,大美和王某4这些人都动手打小白,小白脸上和胳膊上受伤了,佳文给小鬼一个避孕套,让小鬼和小白发生性关系,小白不干,小鬼把小白带到卫生间,门从里面关上,过了三分钟左右,小鬼自己出来了,然后小才和小新就进卫生间了,又过一会他们三个一起从卫生间出来,我不知道他们是否发生性关系。2017年3月22日凌晨3点左右,瑶瑶被大美和王某4带回来,小才或者王某4先打瑶瑶一嘴巴,后来小新、小才、佳文、小鬼、王某4、大美、小才战友、大馨还有盼盼、滢滢、小白都上来打瑶瑶,王某4在瑶瑶来之前说过一起打瑶瑶,所以我们这些人就动手打瑶瑶,瑶瑶被打后眼眶青肿。22日上午,小鬼和瑶瑶发生了性关系,我觉得瑶瑶不同意,小鬼和瑶瑶在公寓的床上发生的性关系,屋里就这么一张床,我们大家都看见了。大馨是宝子对象,她也在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公寓26109室住。大馨打过小白,是宝子让她打的。王某4和大美负责领女孩上班。东哥是混社会的,东哥有个组织叫实战大队,东哥是实战大队的头,我和小新、小才都是这个大队的,这个大队一般都会出去摆队形,替人打架。

9、被告人刘某9供述:之前我说去长春找工作,刘某2让我找他。3月21日21时左右,我到长春万达公寓找刘某2,进屋后里面乱乱的,有五六个人,然后刘某2和他对象带我去宾馆住。过一会儿刘某2把一个女孩(小白)领进来,让我看着,我就问女孩处对象行不行,她说不行,我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她不同意。大约3月22日2时左右,刘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把这个女孩带回万达公寓,我就把小白带到万达公寓,进屋后看见刘某2和其他人都在打一个女孩(瑶瑶),小新让我也打这女孩,我就打这女孩一电炮,把她打倒了,我又打她后脑和脖子几下。在小新让我打瑶瑶之前,瑶瑶眼睛和脸就都肿了。后来再次和小白等人回到宾馆,我又要和她处对象,她还不同意,我就抱着她隔着衣服摸她,她不让我摸。最开始小白到万达时有个人打小白几个嘴巴,她有没有伤我没注意。下午我们又到万达就被警察抓了。刚到万达公寓看见小白被打,我觉得不对劲,到宾馆后,小才让我看着小白并让我和她处对象时,我就知道是怎么回事,在去宾馆的出租车上,小才和我说他们所做事情的大概,就是找女孩出去坐台或出台为他们挣钱,女孩不同意就打他们。

10、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因为我男友宝子他们控制女孩,让女孩出台帮他们挣钱,我参与了。我和宝子通过微信群认识有一个星期了,3月21日早晨他领我到北站万达公寓他们住的地方,屋里有三个女孩,一个男孩睡觉,待二个小时左右我就走了,当时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3月21日晚上,我和朋友出去喝酒了,凌晨2点宝子给我发微信,让我去万达公寓找他,上楼后我躺床上睡了一会儿,感觉屋里人多了,就听他们打一个人,女孩哭,我看见宝子他们围着这个女孩,女孩坐在地上,他们问这女孩还跑不跑了,吓唬这女孩,他们的目的是让这个女孩出去坐台给他们挣钱,这女孩鼻子出血了。几个男的打完后,让女孩再打,我就动手打她五六个嘴巴,之后他们让这个女孩躺在床上,把她手机拿走了,我就睡觉了。早晨7点我就走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J1对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有异议,辩解没让她在洗手间脱裤子;对刘某5的供述有异议,辩解没拿鞭子打周某,也没指使刘某5打任何人;对被告人姜某8的供述有异议,辩解没有指使他人打周某。

被告人马某4的辩护人对刘某2供述有异议,认为应当以当庭供述为准;对刘某5供述有异议,认为张某2挨打与马某4和张某2生性关系没有联系,无法证明张某2是否愿意跟马某4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房某3对其在公安机关供述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指使马某4强奸张某2;对刘某5的供述有异议,辩解其没给马某4避孕套。

被告人王某4对其在公安机关供述有异议,认为在公安机关供述的笔录没看,内容有不对的。王某4辩护人认为,王某4只骗了小月,王某4把小月骗来之前并不知道处对象是什么含义。

被告人崔某1辩护人对韩某1陈述有异议,认为应当以崔某1当庭供述为准,韩某1说其挣的钱让崔某1拿去了与事实不符,因为崔某1当时也在坐台。被告人王某4、崔某1对刘某5供述有异议,均辩解没打小白。

二、2017年3月5日14时许至3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王某2将被害人孟某骗至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与二道街交汇处米兰时尚旅店302室,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其到娱乐场所坐台(异性陪侍)或出台(卖淫),所得赃款被胡某、王某2挥霍。3月11日,胡某唆使房某3与被害人孟某发生性关系,后经胡某、王某2协助,房某3采取殴打、威胁手段将孟某强奸。经鉴定,被害人孟某左耳廓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15日,被害人孟某向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全安广场派出所报案,称其于3月11日14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二道街米兰时尚旅店302室被房某3殴打后强奸。2017年4月13日15时30分许,宽城区公安分局西三条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将胡某传唤至西三条派出所,经审讯,胡某交待其与王某2于2017年3月11日10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与二道街交汇处米兰时尚旅店302室协助房某3将孟某强奸的事实。后民警又通过电话将王某2传唤至西三条派出所。

2、电话查询记录及公民户籍信息证实:涉案被告人胡某、王某2的自然情况,胡某、王某2案发时未满18周岁。

3、辨认笔录证实:经孟某辨认,房某3系强奸其嫌疑人,胡某和王某2系将其带离乐山镇的嫌疑人。经刘某辨认,房某3为2017年3月11日入住米兰时尚302房间的客人,胡某、王某2为3月5日至3月11日入住米兰时尚旅店的客人。

4、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孟某于2002年2月11日出生。

5、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孟某左耳廓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崔某2证言:我是长春市南关区二道街米兰时尚宾馆的老板。2017年3月5日至3月11日,我们店内302房间入住的是王某2。3月6日我回宾馆查房过程中发现302室除王某2外,还有王某2对象胡超(胡某)。胡某和孟某入住没有登记。2017年3月7日21时左右,三楼的一名顾客反映302房间太吵,要求退房。然后我发现302房间又多一年轻女子(孟某)。我要求出其示身份证,他们说没带,我看那女的在窗前站着,就把她叫出来问怎么了,她说没事。之后我将这名女子(孟某)领回302房间,并对胡某和王某2说不能欺负她。当时孟某脸有一点红,没有其他外伤。3月11日10点40分左右,胡某领一名男子(房某3)买的海鲜要借我灶台用,那名男子把他的临时身份证放到吧台上。下午14时左右,301房间的顾客跟我说,302房间内有人哭,我到302房间见室内有四个人(胡某、房某3、王某2、孟某),孟某盖被趴着哭,我问她怎么了,她也没说话,王某2说孟某来事(来月经)了,肚子疼。我又把胡某叫出去了。告诉他再闹就赶紧搬走,过一会儿,302房间的小姑娘(孟某)拿100块钱到吧台买啤酒,她说肚子疼,然后在吧台床上趴了一会,王某2下楼找她,她俩一起上楼了。当天下午王某2买过避孕套。

2、证人刘某证言:当天(2017年3月7日)我和朋友在米兰时尚旅店301室,听见隔壁302室有一男一女打另外一女的嘴巴子,打人那女的还说,“你以为我心软不敢打你”,之后那男子又打了几个巴掌,我就找老板去了,老板把302室门敲开,问被打女的(孟某)怎么了,那女的说没怎么,之后被打女子就出来了,我对被打那女的说没人打你了,我就进屋了。老板又找被打那女的说了什么我不清楚。听声音我能确定被打的是比较瘦小女子(孟某)。老板把门敲开之后,我当时在走廊,我看见被打女的(孟某)捂着脸,她脸部红肿,应该是那一男一女扇嘴巴子打的,当时那女的非常害怕,我还安慰了她一下,说这回没人打你了。2017年3月11日中午以后,我听见302房间有一名男子打一名女子的声音,具体是谁打谁我不确定,好像是打了几个耳光,我就下楼和老板说了。过了两个小时左右,我就回来了,听见302室有性交的声音。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孟某陈述:我和胡某是通过前男友王伟认识的,王某2是胡某女友。2017年2月28日,胡某、王某2在乐山镇大庙与我见面,他俩说我与前男友王伟处对象期间花了7000元钱,后期胡某替我还王伟2000元钱,胡某让我把这2000元还给他,我当时没钱,后期胡某说他接手一个会馆,让我做收银员挣钱还他,我当时没同意,王某2打我六七个耳光,我们就分开了。3月5日13时许,我在伊通县井台镇发展乡我姥姥家附近溜达时,碰见胡某和王某2,他俩把我拉上出租车,当时我非常害怕,就跟他俩上车了,上车之后他们就把我手机拿去了。14时左右,他们把我带到长春市南关区米兰时尚旅店302房间。当天晚上19时左右,胡某让我和王某2一起到朝阳桥附近金玫瑰KTV坐台,在这我得了200元小费,让王某2拿走了,晚上23时左右,王某2领我回到米兰时尚旅店,当时我寻思坐台挣点钱还给胡某就能回家。3月6日白天在房间休息,晚上19时左右,王某2又领我到金玫瑰KTV坐台,我得到300元小费让王某2拿走了,23时左右,我和王某2回到米兰时尚旅店。3月7日19时左右,我和王某2又去金玫瑰KTV,大约21时,胡某给王某2打电话,让我和王某2回到米兰时尚旅店,胡某告诉我和王某2一起到开运街与抚松路交汇处蓝香会馆坐大台(指卖淫),我不同意,胡某在房间用拳头打我头部,王某2用手打我面部,他俩把我面部打得淤青,这时旅店老板进来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没事,之后老板把我叫出去,我说胡某和王某2打我了,老板将我领回房间后对胡某说,要把我带到308房间住,胡某和王某2说不用,他俩保证不打我了,当时我怕胡某和王某2再打我,就同意和胡某、王某2一起去蓝香会馆。蓝香会馆就是一个专门为男性提供性服务的场所,我害怕他们打我,我就没敢说什么。从2017年3月7日21时许到3月8日21时许,我一共做了17次性服务,每次是198元。期间我想离开,这个会馆是防盗门,平时锁着的,同时会馆经理史明锐(音)看着我,我也害怕,我不舒服时候,经理让我接活,我说不干,经理就给胡某打电话,胡某在电话威胁我,如果不干活,就把我送他朋友那里教训我。3月8日21时胡某、王某2把我接回来。3月9日13时左右,胡某还让我去蓝香会馆上班,我和胡某说,我来月经了,胡某说那也得去,之后胡某和王某2打车把我送到蓝香会馆,在会馆附近,胡某到药店给我买两种药,一种是避孕药,另一种我不知道什么药,胡某和我说把这两样药吃了就能把月经顶回去,我进入会馆后,就把这两样药吃了。干完第一个活,经理巡房时发现床单上有血,他们让我把湿巾放在下面,之后我又干了六七个活。2017年3月10日1时许,胡某和王某2把我接回米兰时尚旅店。3月11日10时许,房某3到米兰入住后,我们聊了会天,之后胡宏说他和王某2发生性关系,房某3和孟某发生性关系,我们四个在一个房间内进行PK,看谁的时间长,我当时不同意,他们喝完酒后,胡某给房某3一个避孕套,意思让房某3和我发生性关系,房某3过来把我搂住并脱我衣服,把我衣服都脱光后,把我强奸了,我用脚踹房某3腿,房某3骑我身上用拳头打我,把我面部和耳朵都打伤了,胡某还说房某3怎么不干了,房某3说生气,我把衣服穿上,这时老板娘进来,我用棉被把身体盖住了,老板娘把胡某叫出去,我就把衣服穿上了。王某2在房某3打我之打后,把我领到另一个房间,劝我同意和房某3发生关系。回到房间后,房某3把我强奸了。房某3强奸我时,胡某和王某2也光着身子搂在一起,我们在一张床上看我和房某3发生性关系。当天下午,我们四个人又在米兰时尚旅店吃的饭。21时许,房某3、胡某、王某2他们三人把我送到蓝香会馆上班,直到我父母到蓝香会馆找我,这期间我一直没有离开过蓝香会馆。期间我在蓝香会馆做了10个左右性服务。2017年3月6日早晨,我说玩会游戏跟胡某要手机,胡某把手机给我了,当时我手机的微信被他们删除了,我偷着下载一个微信,跟我父母联系,被胡某发现了,他把我手机抢下去摔碎了,我就哭了,之后我一直没有通讯工具。我在米兰入住期间提过回家,胡某说如果我回家,就别让我在乐山镇出现了,找人见我一次打一次。我想逃跑但不敢,在蓝香会馆我向保洁阿姨借电话求救,给我母亲联系,告诉我所在的位置,3月13日17时左右,我父母领着宽平大路派出所民警一起到蓝香会馆找到我。之后民警让我到医院验伤,我父母领我到省中医院做的检查。3月8日我过生日那天,我想回家他们不让,不听他们的话就打我,在米兰时尚旅店时,胡某用拳头打我头部和面部,王某2打我嘴巴。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胡某供述:我帮孟某还她前对象2000元钱,后来孟某母亲还我1000元,还欠我1000元钱。2017年3月份孟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她打仗,当时我女朋友王某2就急了,要找孟某。王某2和我打车到乐山镇,我把孟某约出到乐山镇庙门口,王某2打孟某几个耳光,我让孟某还钱,然后我和王某2就回我爷家了。在我爷家我和王某2说把孟某整长春去挣钱,王某2说她不管。3月5日我给孟某打电话说我要回长春,问她是否跟我去,她把地址给我发过来,我和王某2打车到他姥姥家找孟某,她就上车跟我们走了,之后我们三人到长春南关区米兰时尚旅店王某2开的房间,我对孟某说去坐台,孟某说试试,当天晚上王某2把孟某领到KTV坐台,孟某挣了200元钱,王某2把钱给我了。一共去了三天,共挣500元钱。3月7日王某2和孟某又去KTV坐台,大约21时,我给王某2打电话,让她把孟某领回来,因为孟某挣不到钱。回来后我跟孟某说去会所出大台,孟某说去试两天。3月7日晚上,我带孟某到蓝香会所,我和会所的史经理说孟某在这上班,每天我去结钱。2017年3月8日至10日一共去了三次,我三次结回2188元。3月8日因为钱放我这,她怕我不给她钱,我把她打了。在米兰时尚旅店302房间,我打孟某两个耳光,王某2也打她一个耳光,打完之后她没说什么。期间老板娘来房间了,问怎么回事,她把孟某叫到旁边,问用不用给他换房间,孟某说不用。3月9日中午,我打车把孟某送到蓝香会所,孟某说晚上在会所住了,3月9日晚上我到会所看她,她说在那干挺好的。3月10日1时许,会所服务员“小六”给我打电话,说孟某不舒服,让我去接他,我打车把她接回米兰时尚旅店。3月11日下午,我和房某3、王某2、孟某在米兰302房间喝酒吃饭,当时我说我和王某2做爱,房某3和孟某做爱,PK一下,看谁时间长,王某2没说话,孟某不同意,这时房某3上床就把孟某衣服强行脱下,想和孟某发生关系,孟某反抗,房某3把她双手按住压在他身上,当时房某3已经脱光了,要与孟某发生性关系,孟某不让,房某3就用拳头打孟某面部,把孟某的左侧耳朵打肿了,之后王某2拉开了,孟某在床上哭,这时老板娘来把我叫出去,告诉我小点声然后就下楼了。王某2把孟某领到其他房间,我和房某3说别动孟某了,房某3说不用我管。王某2让我看孟某耳朵的伤,王某2把孟某领回来后,孟某说要回会馆,房某3没让孟某走,又要和孟某发生性关系,把孟某按倒在床上,王某2拿一个避孕套给房某3,说让房某3带套,别给孟某整怀孕了,之后房某3就与孟某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关系时孟某一直在哭。他俩发生关系时,我和王某2也在床上搂着。之后我和房某3还有王某2打车把孟某送到蓝香会所。3月13日13时许,我和王某2去蓝香会所结账,在门口碰见会所经理,经理说会所响了,我和王某2就走了。3月6日孟某说想回家,3月7日她又说不回去了。期间孟某手中没有手机,她手机在3月6日被我摔碎了。当时她说要用手机玩游戏,她拿手机没玩游戏,下载个微信,因孟某跟我来长春没告诉他母亲,我怕他母亲通过微信定位找到她,给惹麻烦。我和房某3是朋友关系,当天房某3打电话找我,我告诉他地址,说给他找个活干,他说让我安排他吃海鲜,我还答应给他找个女的干一下。还供述:2017年3月5日,我约孟某在乐山镇孙家屯见面,在去长春途中我把孟某手机拿过来听歌,就一直没给她,因为我怕孟某母亲找我麻烦。3月7日我提出让孟某出台挣钱,孟某不同意,我商量她还不同意。我和我对象把孟某领到开运街蓝香会所,当天晚上我和王某2把她接回来后,因她出台挣了1000多元都放我这了,孟某就提出要把挣的钱放自己那里,我就生气了,把她打了。后来就一直在一起,3月12日凌晨我去接孟某,听说出事了,之后我再没见过孟某。还供述,孟某说她想去长春上班,我提出能帮她找工作,到会馆收银,她就跟我一起到长春来。我说帮她找工作是借口,心想到长春再说,她挣了钱好还给我。到长春后,我让她坐台挣钱还我,她才知道怎么回事,我就想把她骗到长春上班还我钱。我拿孟某手机是不让她与家人联系,怕她家人知道后找我。因为最开始,我就想把孟某骗到长春坐台给我挣钱,只是没跟孟某说实话,所以她上车后,我就把她手机控制住,一旦她不同意出台,我保证她跟家联系不上。后来我发现她偷摸下载微信,要和家人联系,我就把她手机摔碎了。我提出让孟某出台,她不同意,说不去。我们怕孟某跑掉,我单独带孟某去了两次,其他每次都是我和王某2一起带她去上班,到会馆后史经理负责看管孟某,孟某坐台和出台的钱我都花了。孟某在蓝香会所期间,史经理给我打过电话,说孟某不想出台,我把电话接过来,吓唬孟某,如果不继续出台,我就把她送到小新那里去,她就害怕了,同意继续出台。

2、被告人王某2供述:胡某是我对象。2017年2月27日晚上,因为孟某给胡某打电话,我当时不认识孟某,就和胡某吵架了,胡某说孟某与王伟处对象时欠他钱,胡某找他是为了要钱,我就问到底是怎么回事,胡某答应领我去找孟某。2月28日我俩找到孟某后,我打孟某几个耳光,之后胡某向孟某要钱,孟某说没钱,后来胡某让她一周内还钱,我和胡某就回胡某爷家了。胡某和我说把孟某整长春去给他挣钱,我说不管。3月5日,胡某给孟某打电话,问孟某是否跟我们一起回长春,孟某说她在姥姥家,给我发了位置,让我去接她。我和胡某就打车到乐山镇孙家屯,孟某上车后胡某就把孟某电话拿过来了,14时许,我三人一起到长春市南关区米兰时尚旅店我暂住的302房间,当天晚上,胡某让我领孟某到东方玫瑰KTV去坐台,孟某挣了200元钱,回旅店后我给胡某了,第二天我领孟某洗澡、吃饭、做头用的这钱。3月5日至7日三次去KTV坐台。3月7日晚上,我和孟某到KTV还没等坐台,胡某给我打电话,让把孟某领回来,胡某说让孟某去蓝香会所做大台挣钱,就是让孟某卖淫,之后胡某领我和孟某到开运街附近的蓝香会所,胡某和经理谈了一会,我们就回去了。3月8日中午12时左右,我和胡某把孟某送到蓝香会所,晚上22时左右,我俩把孟某接回来,孟某挣的钱被胡某拿走了。后来孟某想把挣的钱放他自己那,胡某就急了,打孟某几个耳光,我也打孟某一个耳光,孟某就哭了,说不买手机了。3月9日是胡某送去的,3月10日凌晨1时许,会所的经理给胡某打电话,说孟某不舒服,我和胡某把孟某接回来。3月11日10时许,胡某把房某3带到米兰时尚旅店,12时左右,我和孟某回到旅店,我们四个人到302房间喝酒过程中,胡某让我和他发生性关系,让房某3和孟某发生性关系,PK一下,看谁时间长,当时我没说话,孟某不同意,她来月经了,在床上躺着,房某3上床就钻进孟某的被里,开始脱孟某衣服,孟某一直反抗,房某3还是把孟某衣服脱光了,强行和孟某发生性关系,孟某剧烈反抗,用手推房某3,并且哭着对房某3说别碰我,之后房某3用拳头打孟某头部,我就过去把房某3拦下来了,房某3在地上拿起一个凳子要打孟某,我没让他打,之后孟某把衣服穿上了。这时老板娘来问咋回事,我说没打仗,老板娘下楼后,我把孟某叫出来,和她说不行你让房某3干一下,要不他还得打你,孟某当时让把她送到蓝香会所,不想让房某3和她发生性关系。我说现在肯定送不走,等晚上再送。当时我看孟某的左侧耳朵后充血了,我还让胡某看孟某的伤,胡某说房某3就那样。之后我就把孟某领回房间,回到房间后房某3又过来想跟孟某发生性关系,我当时和房某3说,你要想碰她也行,我给你取个套去,别把孟某整怀孕了,之后我下楼在老板娘那买两个避孕套,回房间给房某3了,然后房某3就把孟某强奸了。孟某反抗,但是没第一次那么强烈,我估计是怕房某3再打她。房某3强奸过程中,我和胡某在床上抱着。3月11日晚上,我和胡某把孟某送到蓝香会所,胡某和房某3走了,3月12日凌晨胡某回来了,13日我和胡某到蓝香会所接孟某,门口一男子说会所响了,我和胡某就走了。胡某让孟某出台,开始孟某不同意,好像胡某说给她送到他朋友那去,孟某就害怕了,就同意出台了。

3、被告人房某3供述:2017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米兰旅店3楼一个房间和孟某发生过一次性关系,当时孟某不同意,是被胡某打完之后和我发生的性关系。胡某打孟某是因为胡某答应给我找女人,当时孟某不同意,胡某就把孟某打了,胡某对象王某2在场。具体是3月份的一天上午,我从广州坐火车回来,先到北站万达公寓小新那里,在那我遇见的胡某,见面之前我俩微信联系,胡某让我请他吃海鲜,他给我找女人发生性关系,之后我和胡宏买的海鲜,回米兰旅店后孟某和王某2就回来了,我认识孟某,我们四个一起吃海鲜喝啤酒,喝酒的时候胡某提出,让我和孟某、胡某和王某2一起做爱,比谁时间长,我没注意到孟某的反应,胡某让孟某把衣服脱了,说让我干一下,孟某不同意,胡某就打孟某,然后孟某就把衣服脱了,坐在床上哭,她把我哭闹心了,我也上去打孟某一拳,给她一个嘴巴子。打完后,王某2把孟某领出去了,不一会就回来了,胡某让孟某脱衣服,孟某就把衣服脱了,胡某让王某2买2个避孕套,王某2买了两个避孕套给胡某,胡某给我一个,我和孟某,胡某和王某2我们四个在一张床上都盖着被子,我戴上避孕套,就和孟某发生性关系了,发生关系时,孟某哭了,胡某和王某2没阻止我。在胡某打完孟某后,因为我们房间动静大,老板娘来问胡某干什么,让我们注意点,胡某就把老板娘支走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胡某对被害人孟某的陈述有异议,辩解没打孟某,是她自愿跟我们来长春的;对房某3供述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王某2对孟某的陈述有异议,认为孟某是自愿来长春的;对其在公安机关供述有异议,认为没有限制孟某自由。被告人王某2辩护人认为,孟某在米兰宾馆待一下午是可以自行离开的,被告人王某2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王某2有买避孕套的行为,其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房某3对胡洪超的供述有异议,称是胡某指使其强奸孟某的,避孕套是胡某让王某2去买的。

综上,合议庭评议认为,庭审中,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被告人王J1、刘某2辩解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问题。根据同案被告人房某3、刘某5、王某4、崔某1等供述,应当认定王J1、刘某2指使或怂恿房某3对被害人韩某2实施强奸行为。对王J1、刘某2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J1辩解其没有让周某在洗手间脱裤子,也没有指使其他人殴打周某问题。根据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马某4等人的供述,应当认定被告人王J1伙同刘某2、马某4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被告人王J1指使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周某实施了殴打行为,故对王J1的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马某4的辩护人认为张某2挨打与马某4和张某2发生性关系没有联系,无法证明张某2是否愿意跟马某4发生性关系的问题。根据被害人张某2、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4等人对张某2进行殴打后,张某2被强迫与马某4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马某4以暴力手段对张某2实施了强奸行为,对马某4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房某3辩解没有指使马某4强奸张某2问题。根据张某2、马某4等人的证实,房某3二次指使马某4对张某2实施强奸行为,对房某3的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王某4辩解其在公安机关供述有不对的地方,其辩护人认为王某4只骗韩某2一个人问题。经查,王某4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公安机关为其指定的社区人员张连秋在场,且王某4在供述笔录上已签字内容看过。王某4还伙同崔某1等人将周某、张某2骗至万达公寓,对王某4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关于崔某1的辩护人认为崔某1没有收取韩某1出台(卖淫)所得问题。根据韩某1陈述,崔某1参与将其送到KTV出台或坐台。被告人刘某2也证实崔某1将韩某1出台或坐台挣的钱带回来后交给刘某2,由刘某2交给王J1。对崔某1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王某2、胡某辩解孟某自愿跟他们到长春来的;王某2的辩护人认为王某2没有限制孟某人身自由问题。经查,胡某、王某2以介绍孟某到长春打工为由将孟某骗至长春,在来长春途中,已将孟某手机收走,控制孟某与外界联系,其间对孟某进行了殴打,并接送孟某到KTV或蓝香会所坐台或出台,王某2、胡某之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对胡某、王某2及王某2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胡某辩解其不构成强奸罪问题。经查,胡某提议房某3与孟某发生性关系,后王某2协助并为房某3购买避孕套,房某3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孟某发生性关系,胡某、王某2与房某3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对胡某的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J1、刘某2纠集被告人房某3、马某4、刘某5、姜某8、王某4、崔某1、刘某9、张某1等,先后对被害人韩某1、迟某某、韩某2、周某、张某2等采取殴打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王J1、刘某2、马某4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被害人周某;被告人王J1、刘某2指使或怂恿被告人房某3强行与被害人韩某2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房某3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韩某2、孟某发生性关系,并指使被告人马某4二次强奸被害人张某2;被告人马某4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张某2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胡某、王某2采取殴打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唆使并协助被告人房某3强奸被害人孟某。被告人王J1、刘某2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强奸罪;被告人房某3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且属于强奸妇女多人);被告人马某4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强奸罪;被告人刘某5、姜某8、王某4、崔某1、刘某9、张某1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胡某、王某2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上述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J1、刘某2起组织、策划作用;被告人房某3、马某4、王某4、崔某1、刘某5、胡某起主要作用,均为其所实施犯罪的主犯;被告人姜某8、刘某9、王某2为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本案各被告人为短时间内组织起来的犯罪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4、崔某1、刘某5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房某3、姜某8犯强制猥亵罪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被告人胡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犯非法拘禁罪表示认罪,对其所犯非法拘禁罪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4、崔某1、张某1、胡某、王某2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J1辩解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2辩解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刘某2的辩护人认为刘某2不构成强奸罪,刘某2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4的辩护人认为马某4不构成强奸罪、马某4属于胁从犯并要求对马某4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房某3辩解没有指使马某4强奸张某2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4的辩护人认为王某4不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王某4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王某4系胁从犯,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崔某1的辩护人认为崔某1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崔某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认为崔某1属于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9辩护人认为刘某9属于从犯,要求在一年以下量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辩护人认为胡某在他人实施强奸过程中,起协助作用,胡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采纳;被告人的王某2辩护人认为,王某2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认为王某2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二)项【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强制猥亵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二十九条【教唆犯】、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房某3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30年3月22日止。)

二、被告人王J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

四、被告人马某4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

五、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六、被告人刘某5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

七、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

八、被告人姜某8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

九、被告人刘某9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

十、被告人王某4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

十一、被告人崔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

十二、被告人张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英烈

人民陪审员周玉芹

人民陪审员韩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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