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湘1302刑初22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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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1、罗某2、李某3、邓某4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7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剑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1、罗某2、李某3、邓某4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3带着其儿子与被告人罗某2、童某1、邓某4及曾某(刑拘在逃)一起来到娄底市某居委会邹某2开的“××家菜馆”吃饭。17时13分许,童某1打电话给被害人彭某1来到“××家菜馆”。吃饭前,李某3与罗某2、童某1、邓某4、曾某在饭店的客厅内玩扑克牌。期间童某1告诉李某3,其女友彭某1在洗浴中心上班,李某3便提出“开火车”,即李某3与罗某2、童某1、邓某4、曾某一起和彭某1发生性关系。之后,在吃饭的过程中,李某3、罗某2、邓某4、曾某轮流多次敬彭某1的啤酒、直到彭某1喝醉呕吐。21时许,李某3等人吃完饭后,童某1将彭某1扶至饭店门口的马路边,彭某1打电话给她朋友,要朋友接她回去,但遭到童某1的制止。之后五人将彭某1带至娄底市娄星区百亩镇的“凤冠山”上的一块空地处。罗某2与李某3、邓某4、曾某先下车,由童某1做彭某1的工作,要彭某1与其及罗某2等人发生性关系,遭到彭某1拒绝。李某3便与罗某2、邓某4、曾某、童某1商量以童某1欠罗某2的钱为借口,罗某2、邓某4在一旁假装殴打童某1,李某3去威逼彭某1,要彭某1帮童某1还钱,并威胁彭某1与李某3等人发生性关系,彭某1称无力偿还,趁机逃跑。但彭某1没跑多远就摔倒在地上,被罗某2、李某3抓住,李某3便抓住彭某1的头发,将彭某1拖至车子旁边打彭某1的耳光,逼彭某1与李某3等人发生性关系。彭某1被迫先后与李某3、罗某2、邓某4、曾某等人发生性关系。事后,李某3、罗某2、童某1、邓某4、曾某将彭某1带下“凤冠山”,曾某将车子开到洞新市场、汽车站斜对面的马路边,李某3带其儿子下车先行离开。之后,罗某2、童某1、邓某4、曾成业将彭某1带至娄底市娄星区的“××公寓”××房间,当晚由童某1一个人看守彭某1睡觉。第二天上午,罗某2、邓某4来到“××公寓”××房间与童某1一起逼彭某1去洞新市场做小姐卖淫,给童某1赚钱。彭某1为博取童某1、罗某2、邓某4的信任假装答应他们的要求,并提出要回其租房换衣服。下午14时许,彭某1在童某1的陪同下,来到彭某1的租房取衣服,两人到租房后,彭某1趁童某1不注意,将房门反锁,跑到楼下拿起朋友的手机打“110”报警,童某1逃出房间后与罗某2、邓某4连夜逃跑。
经鉴定:被害人彭某1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罗某2、童某1在娄底市娄某区冲浪网吧被抓获。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邓某4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某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3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某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2016年2月1日,被告人罗某2、邓某4、李某3赔偿了被害人彭某1的损失,取得了彭某1的谅解。
本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童某1、罗某2、李某3、邓某4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3、邓某4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罗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坦白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童某1在审判阶段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他三被告人也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诉请法院判处被告人童某1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罗某2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3六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邓某4六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童某1辩称:起诉书上有以下内容不真实,1、起诉书指控童某1说女朋友彭某1在洗浴中心上班,这不是童某1主动说出来的,是李某3主动问才说出来的;2、当时李某3提出说要开火车,童某1并没有同意要和李某3他们一起轮奸被害人;3、在吃饭的时候,其余被告人没有轮流向彭某1敬酒,只是因彭某1喝了几杯酒头就晕了;4、彭某1喝醉后要朋友接彭某1回家,童某1不同意,是因为童某1看彭某1喝多了,怕出事,并且童某1也不认识彭某1的那个朋友,所以不放心;5、饭后车子开到百亩镇山上的时候,童某1不知情,后来李某3掀彭某1的裙子,是李某3让童某1去做彭某1的工作,而不是童某1主动要去做工作的;6、童某1没有和李某3等4人商量以欠钱为借口去逼迫彭某1;7、李某3强奸彭某1的时候,童某1制止了,但是李某3拿刀子威胁童某1不准过去,还叫邓某4、罗某2拉开了童某1。童某1也劝阻他们不要强奸彭某1,可是之后邓某4、罗某2还是强奸了彭某1,李某3还要他儿子摸了彭某1;8、车子开到洞新市场的时候,李某3和邓某4说要童某1看守彭某1,童某1是在安慰彭某1;9、第二天上午童某1不是逼迫彭某1去卖淫的,而是过去安慰彭某1的。
被告人童某1的辩护人贺春林辩称:1、强奸罪中行为人主观心态应是直接故意,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之间在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实行了共同的犯罪的行为。案发当天,被告人童某1没有与被害人彭某1发生性关系;2、被告人童某1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更不构成共同轮奸犯罪,退一步来讲,即使被告人童某1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童某1的犯罪事实没有忠于事实真相,且对被告人童某1在适用法律和量刑时也是错误的。轮奸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轮奸的行为人在当时不仅要有“奸淫”的故意,同时还要有“对同一女性实施奸淫的共同犯意”。若行为人在当时仅具有帮助他人奸淫的故意,而自己没有奸淫的故意,则只属于强奸罪的共犯。被告人童某1即使构成犯罪,也只能认定共同强奸犯罪;3、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童某1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是错误的,被告人童某1所起的作用仅是帮助他人实施奸淫,只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4、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童某1的量刑建议是错误的,应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5、被告人童某1事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从宽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罗某2辩称,起诉书指控他们第二天威逼彭某1去卖淫的事实不属实,他们只是去给她送饭,送药,没有逼迫彭某1去卖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事实均无异议,愿意认罪,希望法院能从宽处理。
被告人罗某2的辩护人辩称: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罗某2系共同强奸犯罪中的主犯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罗某2是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本案中他的地位与作用相比较同案犯李某3来讲是轻微的;2、被告人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罗某2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罗某2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5、起诉书认定罗某2等人逼被害人彭某1去洞新市场做小姐卖淫的事实严重失实。恳请法院根据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罗某2减轻处罚,在十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李某3辩称:李某3愿意认罪服法,对起诉书指控的与事实不符的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1、当时提出开火车时的话是开玩笑的;2、李某3没有和其他人商量过用童某1欠罗某2的钱为借口强迫彭某1和李某3等人发生关系;3、吃饭的过程中李某3没有和彭某1喝过酒,也没有指使别人给彭某1灌酒;4、吃完饭李某3是最后一个下去的,当时李某3提出过要回家;5、李某3打彭某1的原因是饭桌上没有和李某3喝酒,不是因为要强迫彭某1和李某3发生关系才打的;6、李某3不知道案发地点在哪个地方,当时是其他人带他去的;7、在强奸过程中,邓某4拍了李某3和彭某1的裸照,因为罗某2说彭某1报了案,所以就出去躲了几天。
被告人李某3的辩护人辩称:1、李某3符合自首的条件,李某3到案后以及在法庭上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并愿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符合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认定。在开庭时也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2、李某3在开庭时为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犯罪事实与定罪量刑,因李某3的辩解与客观事实和被害人的供述相吻合;3、被告人李某3不是本案的犯意提出者和组织策划者,只是犯意的实行者,不在本案中起主要,领导作用,其他被告人将不是李某3所为的部分犯罪事实推卸给被告人李某3,与本案事实有出入。罗某2、童某1关于李某3是灌酒的提议者并主动灌酒的供述是不成立的。带彭某1上山的事实不是李某3授意,也不是李某3所为。被告人罗某2、童某1指证供述中对自己犯罪行为拈轻避重,对被告人李某3犯罪行为夸大事实,张冠李戴,上述李某3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证据不应被采信;4、彭某1被强奸是多个因素造成,李某3看守彭某1的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并且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从本案量刑出发,李某3具有从轻以及减轻的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3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但认为他没有逼迫彭某1去卖淫。请求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4的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4犯强奸罪罪名没有异议,但涉案的事实的个别细节不准确:(1)被告人邓某4并没有与李某3、罗某2、曾某、童某1商量以童某1欠罗某2钱为借口,与罗某2假装殴打童某1;(2)被告人邓某4没有逼迫彭某1去卖淫,而是去送水果和药,请求法院依法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定;2、被告人邓某4具有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邓某4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邓某4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综上所述,请求法院能对被告人邓某4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3带着其儿子与被告人罗某2、被告人童某1、被告人邓某4及曾某(刑拘在逃)一起来到娄底市某居委会邹某2开的“××家菜馆”吃饭。17时23分许,童某1打电话给被害人彭某1到“××家菜馆”来,并与曾某去把彭某1接来餐馆。吃饭前,李某3、罗某2、童某1、邓某4、曾某在饭店的客厅内玩扑克牌。彭某1坐在童某1身边,李某3就过去问童某1,这女孩子是谁,童某1说是他女朋友,李某3接着问是做什么事的,童某1说在洗浴中心上班。被告人李某3便对罗某2他们说“开火车”(即李某3、罗某2、童某1、邓某4、曾某一起和彭某1发生性关系),并往彭某1的身上坐,被彭某1推开。之后在吃饭的过程中,李某3、罗某2、邓某4、曾某轮流多次敬彭某1的啤酒,彭某1喝醉了并呕吐,李某3对后来彭某1不喝他敬的酒很生气。21时许,李某3等人吃完饭后,童某1将彭某1扶至饭店门口的马路边,彭某1打电话给她朋友,要朋友接她回去,但遭到童某1威胁制止。这时,李某3提出开房去,但罗某2、邓某4、曾某没有答应,罗某2就提出一个地方来,李某3就说那也行,去打“野战”(指与彭某1发生性关系)。之后五人将彭某1带至娄底市娄某区百亩镇的“凤冠山”上的一块空地。罗某2与李某3、邓某4、曾某先下车,要童某1去做彭某1的工作,希望通过做工作让彭某1与李某3、罗某2等人发生性关系,彭某1情绪激动地说不行,过了一会,李某3过来了,把童某1拖了下来,说行不行,不行就下来。接着把童某1拖开,并揪着彭某1头发把彭某1拖了下来,打了彭某1几个耳光。李某3、罗某2、邓某4、曾某、童某1商量以童某1欠罗某2的钱为借口,罗某2与邓某4在一旁假装殴打童某1。李某3便去威逼彭某1,要彭某1帮童某1还钱,并威胁彭某1与李某3等人发生性关系,彭某1称无力偿还,趁机逃跑。但彭某1没跑多远便摔倒在地,被罗某2、李某3抓住,李某3抓住彭某1的头发,将彭某1拖至车子旁边打彭某1的耳光,童某1就过去抱着彭某1,这时李某3安排曾某、罗某2、邓某4把童某1拖开。逼彭某1与李某3等人发生性关系。彭某1被迫先后与李某3、罗某2、邓某4、曾某等人发生性关系。事后,李某3、罗某2、童某1、邓某4、曾某将彭某1带下“凤冠山”。曾某将车子开到洞新市场汽车站斜对面的马路边,李某3带其儿子下车先行离开。之后罗某2、童某1、邓某4、曾成业将彭某1带至娄底市娄星区金谷市场的××公寓“308”房间,当晚由被告人童某1一个人看守彭某1睡觉。第二天上午,被告人罗某2、邓某4来到“××公寓”××房间与童某1一起找彭某1,希望她能给童某1赚钱。彭某1为博取被告人童某1、罗某2、邓某4的信任假装答应他们的要求,并提出要回她租房换衣服。下午14时许,彭某1在童某1的陪同下,来到彭某1的租房取衣服,两人到租房后,彭某1趁童某1不注意,将房门反锁,跑到楼下拿起朋友的手机打“110”报警,童某1逃出房间后与罗某2、邓某4连夜逃跑。经鉴定:被害人彭某1之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罗某2、童某1在娄底市娄某区冲浪网吧被抓获,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邓某4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某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3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某分局刑警大队投案。
2016年2月1日,被告人罗某2、邓某4、李某3分别赔偿了被害人彭某1的经济损失2.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彭某1的谅解。
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童某1的父母赔偿了被害人彭某1的经济损失2.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彭某1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童某1、罗某2、李某3、邓某4的户籍资料,用以证明4被告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2、被告人罗某2、童某1的到案经过,用以证明被告人罗某2、童某1均系被抓获到案事实;
3、被告人邓某4、李某3的到案经过,用以证明被告人邓某4、李某3均系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4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时被害人与被告人所坐车辆的视频资料;以及案发后,被害人彭某1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当时所穿衣、裙、胸罩,娄底市妇幼保健院、四一八医院在彭某1阴道提取分泌物等情况;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用以证明被害人彭某1经法医鉴定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6、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彭某1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罗某2和童某1的照片的事实;
7、××公寓照片,证明当时被告人童某1与彭某1开房时房内照片的情况;
8、彭某1的辨认笔录,证明彭某1通过辨认,辨认出参与强奸她的有童某1、罗某2、曾某、邓某4、李某3的事实;
9、罗某2的辨认笔录,证明罗某2通过辨认,辨认出邓某4、曾某、童某1、李某3的事实,并指认出他和曾某、邓某4、李某34人与彭某1发生了性关系;
10、童某1的辨认笔录,证明童某1通过辨认,辨认出邓某4、曾某、童某1、李某3的事实,并指认出曾某、邓某4、罗某2、李某3与彭某1发生了性关系;
11、邓某4的辨认笔录,证明邓某4通过辨认,辨认出曾某、童某1、罗某2、李某3的事实,并指认出他和曾某、罗某2、李某3与彭某1发生了性关系;
12、李某3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某3通过辨认,辨认出邓某4、曾某、童某1、罗某2,并指认出被他们强奸的女子彭某1的事实;
13、罗某2现场指认照片,证明罗某2带公安人员去强奸现场指认现场的事实;
14、手机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案发前后手机的通话记录;
15、被害人彭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左右,她在深圳打工时认识童某1,二人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了一段时间,后来分手了。2015年7月,她又与闺蜜等人来到娄底,与童某1联系上了,并到了童某1涟源水洞底的老家。后来二人又因琐事发生过矛盾。2015年10月20日下午5时左右,童某1用手机打她电话喊她去一起吃饭。一会,童某1和一名司机(曾某)开着一台越野车把她接到了老街一户人家里,当晚一共有8人在一桌吃饭,有一名小男孩及小男孩的父亲(李某3)、童某1、罗某2、邓某4、司机(曾某)、还有这户人家的主人。她喝了二瓶啤酒后感觉到不舒服,童某1扶着她下楼后,她打电话给朋友罗某2,要罗某2过来接。这时童某1听到了,就威胁说:“他敢过来,就弄死他,我送你回去”。接着童某1就把她扶到了越野车上,由司机开车,为首男子(李某3)抱儿子坐副驾驶上,童某1坐她左边,邓某4、罗某2坐她右边。当车子开到一个山坡上时,她就要吐了,童某1扶她下车,吐完之后又被童某1扶上了车。又开了几分钟,不知到了一个什么地方,其他人都下车了,只有童某1一个人在车上和她说要发生性关系的事情,但她问童某1想干嘛。车外的人可能听到了她的讲话声音,邓某4和曾某就将童某1拖下车,装作打童某1的样子,童某1还大叫了几声,她能感觉童某1是在装,因为他们是一伙的。罗某2对她说,童某1欠了他4万元,要她帮童某1还钱,当时童某1过来把罗某2拖下了车,她就对童某1说,“我这么信任你,你为什么这样对我”。这时李某3过来把童某1拖开,用手打了她一巴掌,接着就扯她头发,并问有没有钱还。说完把她推倒在地,并说今晚好好陪下他兄弟。很快,罗某2也来了,并说,要不你们(她和童某1)今天把钱还了,要不就把你们弄死在这。她见他们没有注意,就起身跑,李某3、罗某2、邓某4就过来追。因为滑倒了,李某3追上她了,一把抓住她头发,并打她脸,邓某4,罗某2也追上来了抓住她的手,童某1也跟上来了,把罗某2推开,邓某4、罗某2就去抓童某1,并把童某1摁倒在地打。她看到这情况就说同意还他们的钱,李某3就说现在要,并把她拖到车子那里,脱她衣服。她反抗,李某3又打她,并说伺候好他的兄弟,就可以少2万元。还要求她脱掉裙子,她就说冷,李某3就把她拖到车子后排座位,下车和邓某4、罗某2说了几句后,又上了副驾驶,并把自己的上衣脱掉,然后来脱她的裙子,她不允许,李某3又打她,并把她内裤扯烂,丢在一边。这时邓某4、罗某2分别从车子后排两边上了车,强行把她的内衣胸罩解开。邓某4、罗某把后排的座位放平,顺势把两边的车门关上。罗某2对着她拍照。李某3命令她用嘴去亲他的阴茎,她不同意,李某3又打她,被逼之后没有办法只好去亲,这样,李某3、罗某2、曾某、邓某4四人一起强迫她发生性关系及用她的嘴去亲他们阴茎。
强奸之后,这五个人就把她带下山了,在路上李某3和他儿子先下了车。曾成业、邓某4、罗某2就把她和童某1带到金谷市场××宾馆××房,之后,曾某走了,罗某2就说他先把钱垫上,然后要她和罗某2的女朋友一起去洞新那上班还钱,她假装答应,罗某2和邓某4就离开了,离开时用钥匙把房间反锁了。
10月21日上午10时左右,邓某4来到房间,童某1对邓某4说彭某1的脚痛,要邓某4出去买点药。后来罗某2也来了。她就说要回租房去拿东西,童某1陪着她坐了一辆摩托车到了××公寓××房间,她把童某1引到卧室里,趁童某1不注意就把门反锁了,紧接着跑到楼下,用胡慧的手机报了警。后来王丹回到房间,见房间里有人就把门打开了,童某1从房间里跑了出来,当110民警赶到时,童某1已经离开了;
16、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她女朋友彭某1被人强奸后,他陪女朋友来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1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0日晚上,几个男子带一个女的来××公寓开房的情况;
18、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1日下午,她和王丹从外面吃完中饭回来后,听到408房间有砸门的声音,以为是彭某1和他男朋友打架,就和王丹去看,并用钥匙开了门,一看是彭某1的前男友童某1。后来才听到彭某1说是她被人强奸的事实;
19、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他主动带儿子邓某4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
20、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她陪儿子李某3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
21、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明她开了一家“××家菜馆”,2015年10月20日晚上,李某3和几个男的还有一个女的在她店子里吃饭,女的好像喝醉了的事实;
22、彭某1对被告人童某1、罗某2、李某3、邓某4的谅解书,证明彭某1分别接受了4人各2.4万元的赔偿款及赔礼道歉,分别对4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放弃对4人民事责任的追究,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四人从轻、减轻处罚;
23、被告人童某1的供述,证明彭某1曾经是童某1在深圳时认识的女朋友,后来没怎么联系,2015年7、8月左右,童某1知道彭某1到了娄底,二人又开始联系。2015年10月20日,童某1和曾某开着车到××公寓门口接到彭某1一起来与李某3、罗某2、邓某4他们一起去家庭菜馆吃饭。到了那,李某3就说这个妹子不错,问是谁的,童某1就答是他的,李某3又问这妹子是干什么的,童某1说是在洗浴中心上班的。这时李某3就用娄底话对彭某1说“开火车”(意思是几个男的和彭某1发生性关系)。当时童某1只是笑笑,以为李某3是开玩笑的。刚开始,男的都敬彭某1的酒,很快彭某1就喝晕了。等吃完饭后,他们一起下楼,到一楼时,彭某1就蹲在地上吐。她就打电话给她男朋友罗某2,要罗某2来接她回去,童某1听到后就对彭某1说,哪个敢来接,他就弄死哪个。当车子在中途一偏僻马路边上停下来时,李某3提出要搞,但罗某2和邓某4不同意,李某3提出到山上去“搞”,由罗某2和邓某4带路。他们就到了凤冠山上一块平地上停了下来。罗某2、邓某4、曾某抱着李某3的儿子先下车,李某3从副驾驶室反过来掀彭某1的裙子,被彭某1挡开,当时童某1也制止了李某3。当时彭某1问李某3要干吗,李某3说要搞你,并作出很凶的样子。并对童某1说,你好好做下她的工作,由童某1先搞。童某1就去与彭某1说要搞她,彭某1情绪激动说不行。童某1就坐到车上没有说话了,过了二三分钟,李某3来了,走到驾驶室后排门处对童某1讲,行不行,你不行就下来。说完就把童某1拖了下来,接着抓住彭某1的头发,把她拖下车,打了彭某1几个耳光。这时罗某2来说,童某1欠了罗某24万元,现在罗某2欠李某3的钱,要求彭某1现在代替童某1还钱。彭某1说同意还但现在没有,李某3就说要彭某1用身体来还。说彭某1今晚侍候好了兄弟们,就抵2万元,李某3就给邓某4和罗某2使了个眼色,罗某2和邓某4故意将童某1拖到车子前方十米的距离,这时听到李某3打彭某1耳光的声音,突然,彭某1就往另外一个方向跑,跑没多远就摔倒了,后来李某3追过去凶狠地打了彭某1的耳光。当时童某1就跑过去抱住彭某1,李某3就用手打了彭某1几下,并且打得很重。这时彭某1就说,别打了,她只和李某3一个发生性关系。李某3安排曾某、罗某2、邓某4把童某1拖开,曾某抱着小孩,把童某1带到了一个较远的地方。这时李某3已经在搞彭某1了,接着李某3也在喊罗某2、邓某4过来搞,曾某也过去搞了。搞完之后,曾某开车回洞新市场马路上把彭某1的内裤给李某3时,李某3随手丢了。李某3在那里下车了,曾某就将车子开到了××公寓,罗某2开了间房,童某1、罗某2、邓某4、彭某1来到开好的308房,罗某2和邓某4把门关上就离开了。后来童某1和彭某1在房间里睡着了。
2015年10月21日8点多,邓某4先过来帮童某1他们买了药和早餐,11点多,罗某2也来了。到下午2点的时候,彭某1提出要回去换衣服,童某1就陪彭某1去换衣服。到了彭某1租的××公寓××,当彭某1进了408时,彭某1就把门关上了,后来,彭某1的闺蜜来了,把门打开,他就跑出来了。这时罗某2他们也过来了,看到马路上有警车,就意识到彭某1可能报了警,他回到住处与邓某4、罗某2汇合后,开始逃跑;
24、被告人罗某2的供述,证明2015年10月20日下午16时左右,李某3打电话给他,叫他一起去吃饭,当时参加吃饭的人有邓某4、曾某、童某1、李某3及他的儿子。后来,曾某与童某1去接了他女朋友彭某1来。彭某1来后,李某3就问这是谁的妹子,他说是童某1的,李某3又问童某1,她是做什么的,童某1说是在洗浴中心上班的,李某3问能不能开火车,童某1只笑了笑,大家也只是笑了下。后来李某3就去调戏彭某1,彭某1发火了,并把李某3推开。吃饭的时候,大家都敬彭某1的酒。彭某1喝醉了,童某1扶着彭某1下楼,彭某1打了一个电话给他的朋友,要朋友过来接他,童某1就讲,谁过来接就搞死谁。这时李某3就对罗某2、邓某4、曾某说开房去。但是他们三人没有答应,李某3就说干脆找个地方打野战去。说完彭海和李某3就扶着彭某1上了车子的后排,接着邓某4和罗某2也上了车,李某3带小孩坐副驾驶,一路上都是李某3在指路。曾某开车到了湘中文武学校前面一工业区,李某3提出到那搞算了,但其他人不同意。然后车子继续往前开,到了一个叫凤冠山的地方。车子开到山上后,李某3想冲上去脱彭某1的衣服,童某1拦着说先做下彭某1的工作,没等他们说几句,李某3就往车子那冲,把彭某1拖了下来,并抓住她头发拖到一块草地上,打了彭某1几个耳光,彭某1求李某3要他放过她,李某3没有答应,又踢了她一脚,这时彭某1就来求罗某2,罗某2对她说,童某1欠他4万元。李某3也过来说,童某1欠的钱就是彭某1欠的钱,要马上还钱,今晚陪好了,就抵2万元。李某3去脱彭某1衣服,彭某1反抗,往山上跑,跑了几米,罗某2就追了上去,抓住后二人都摔在地上,这时李某3也跑来抓住彭某1头发,拖到车子边,又打了彭某1几个耳光,并把彭某1按倒在地,又叫邓某4和罗某2过来帮忙按手脚。李某3强行把彭某1拖到车子尾部,把后排座位放平,强行与彭某1发生了性关系。然后叫罗某2过来搞,彭某1就用嘴亲阴茎,李某3在搞彭某1,然后,二人又换过来。邓某4看到后,把罗某2替下来。曾某走到车子那说,我也来搞下子哒。说完也强行与彭某1发生了性关系。
搞完之后,他们开车下山了,曾某就把李某3送到洞新市场汽车站那里让李某3下车,然后将车开到了金谷市场由罗某2在××公寓开了房,由童某1陪彭某1住在房里。10月21日,邓某4和罗某2来到房间帮彭某1买了药和水果。到下午2点多,由童某1陪彭某1去换衣服,没多久就接到童某1电话说他被关起来了,要罗某2快来。罗某2和朋友走到彭某1租房处,看到马路对面有警察,此时就知道彭某1报了警,立即逃跑了;
25、被告人李某3的供述,证明2015年10月20日下午,他请罗某2、邓某4、童某1、曾某在一个家庭餐馆吃饭。到了楼下后,童某1和曾某去接了一个女的来,李某3问童某1这女的是谁,童某1说是他女朋友,李某3问是做什么的,童某1说是在洗浴中心上班的,接着李某3就说“开火车”,并往彭某1身上靠,被彭某1推开。在吃饭的过程中,大家都敬了彭某1的酒。吃完饭后,下楼时李某3看到童某1扶着彭某1在地上吐。后来,大家都上了车,罗某2在车上讲,带着彭某1到水洞底的山上去玩。当李某3说要去开房时,罗某2不同意,就由罗某2指路车子向前开。到山上后,罗某2和邓某4假装以童某1欠了他们钱为借口装打童某1,彭某1见他们打童某1,这时彭某1往另一个方向跑,罗某2就去追,彭某1摔倒了,被罗某2抓住了,李某3也火了,抓住彭某1头发,并打彭某1耳光,这样彭某1就被迫同意和李某3、罗某2、邓某4、曾某发生了性关系;
26、被告人邓某4的供述,证明2015年10月20日下午4点左右,他和曾某接到罗某2、童某1、李某3及他的儿子去吃饭。童某1说他有一个女朋友在洗浴中心做模特,接她一起来吃饭。李某3就叫曾某和童某1接了彭某1来到吃饭的地方。李某3问了这女孩子的情况是在哪上班的,当知道是在洗浴中心上班的时候,李某3就说这个女孩子可以“开火车”。吃饭的时候,大家都敬了彭某1的酒。彭某1喝醉了,到了晚上9点多的样子,李某3说走算了,童某1扶着彭某1下楼,彭某1在地上吐,并打电话给他朋友要他来接,童某1大喊,我的女朋友哪个敢来接,来一个搞死一个。李某3就对邓某4、罗某2、曾某、童某1说开房去。罗某2说动静太大,然后说了一个地方,李某3说也行,去打野战。大家都上了车,后来车子到了一个旧厂房那里,李某3说到这里搞算了,罗某2不同意。于是车子继续开到山上一个叫凤冠山的一草坪。大家都下了车,留童某1一个人在做彭某1的工作,听到彭某1在大声说话。李某3敲车门对童某1说,你搞不定,由我来搞。李某3上了车之后,几分钟后,突然彭某1就下了车往另外一个方向跑,罗某2就去追,追了一段距离,彭某1摔倒了。罗某2把彭某1抓住,李某3也过来了,抓住彭某1头发,对着彭某1打耳光,并把彭某1拖到了车边上。这时彭某1哭起来,罗某2就说童某1欠他4万元钱,要马上还。然后说陪好了他们就抵2万元,后来,彭某1在李某3、罗某2、曾某、邓某4的强迫下发生了性关系。搞完后,回来到了娄底城区,李某3在洞新市场下了车。接着他们把童某1带到了金谷市场,在××公寓开了一间房,由童某1陪着彭某1,第二天,下午2点的样子,童某1打电话给他们,他已经被关起来了,要他们快点过来,过了一会,就知道彭某1已报警,于是逃跑了的事实。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2、李某3、邓某4、童某1采取暴力手段和威胁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了积极、主要的作用,均系主犯。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3、罗某2,邓某4均强行与被害人彭某1发生了性关系,只有童某1没有与彭某1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3、罗某2、邓某4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且是二人以上轮奸,适用情节加重情况,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童某1没有与彭某1发生性关系,所以,不认定童某1具有轮奸的加重情节。被告人李某3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罗某2、邓某4、曾某一起强奸的事实,虽然在庭审中对本案的小部分事实有辩解,但不影响轮奸妇女主要事实的认定,况且公诉机关也认定李某3构成自首,故本院对被告人李某3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并依法对被告人李某3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4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罗某2、李某3、邓某4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童某1的量刑畸重,本院不予采纳。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男子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或者相继的时间内,轮流强行奸淫同一妇女的行为。轮奸必须是两名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强奸既遂,没有强奸得逞的不构成轮奸。虽然童某1没有与彭某1发生性关系,但他应当知道李某3等人要强奸彭某1,却阻止彭某1回家。到了山上之后,被告人童某1积极去做彭某1的工作,并以欠钱为借口威胁彭某1,其行为均符合强奸罪的故意,所以被告人童某1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童某1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称童某1不构成强奸的加重情节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有自首、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本院均予以了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2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3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
三、被告人邓某4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
四、被告人童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天岩
人民陪审员刘坚文
人民陪审员邓和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颜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