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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刑初3号强奸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陕0630刑初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01-26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陕宜检刑诉(201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1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延玲、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1从宜川县体育场工地回到其位于南寺湾王某某院子的出租房内,趁住同一院子的被害人李某到其家中玩耍之际,采用哄骗手段,扣摸被害人生殖器,并企图用自己的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阴道,因被害人系幼女生殖器太小无法插入而未得逞。受害人李某在宜川县医院被诊断为外阴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1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1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1从宜川县体育场工地回到其位于南寺湾王某某院子的出租房内,趁住同一院子的被害人李某到其家中玩耍之际,采用哄骗手段,扣摸被害人生殖器,用自己的生殖器接触到被害人生殖器,并插入一截。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于2010年9月出生。2015年11月7日,被害人被宜川县人民医院检查处女膜完整,诊断为外阴炎。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各一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为被害人家属报案,被告人的到案方式为抓获。

2、证人李某某证明,李某某系被害人李某外婆。2015年11月7日下午14时左右,李某某去隔壁院子里面谝话去了,被害人李某在她们院子里玩耍。大约过了一个小时(15时左右),李某某回到她们院子叫李某的名字找李某,李某从吕某1房间跑了出来。李某给李某某说那个房子的爷爷亲她了,把舌头伸到她的嘴里,把她的裤子脱了,还用手扣她下面,说那个爷爷也把裤子脱了,压在她的身上上下来回动。李某某听李某说完后就进去问了吕某1,吕某1什么也没说。李某某就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把吕某1带走了。

3、证人吕某证明,他系被告人侄子。2015年10月9日,他租住在宜川县南寺湾渭清路附近王某某院内。他最近在村里住着,被告人在宜川县打工,其一个人在他租的房子住着。

4、被害人李某陈述,2015年11月7日下午,她在她外婆家院子里玩时下雨了,她便跑到大门第一个房间的吕某1家里。她从背的小皮包里找出三个“宝”和吕某1在地上玩,吕某1说谁输了就让赢的那个人欺负。她第一次赢了,就在吕某1肚子上面轻轻打了一下。后来她赢了吕某1就赖她,吕某1把她裤子脱了摸她腿下面,还摸了她屁股,还亲她。吕某1把她腿分开,用自己尿尿的地方动她尿尿的地方,吕某1上下动了好几下,把她都弄疼了。过了一会,吕某1把裤子穿上,把她放开了,她就把裤子也拉起来。她听见外婆叫她,她就出去了。

5、被告人吕某1供述,2015年11月7日下午3点左右,他从南寺湾往家里走,邻居家的小女孩背着书包找外婆没找见也往回走。他在前面走,那女孩在他后面,那会雨下大了,小女孩家里没人,他把门开开小女孩就跟着进来了。小女孩从书包掏出来三个“宝”让他一块玩,他看见女孩长的漂亮,就说谁输了就让对方在身上摸一下,他们就开始玩“宝”。小女孩第一次赢了在他肚子上摸了一下,然后继续玩。他第二次赢了,他把右手伸进女孩的裤子,在女孩的阴道处摸了一下。他说让他亲一下,那女孩说:“你亲我就咬你”。当时那女孩在地上站着,他就半蹲着把女孩搂在怀里,在女孩嘴上亲了几下,那女孩真的在他嘴上咬了一口,把他咬疼了。他当时有些冲动,想和女孩发生性关系。他先把女孩的裤子脱到膝盖处,用右手伸到女孩的下身在女孩的阴道上抠摸了几下。他把生殖器往女孩的阴道里塞,塞了一截塞不进去。他让女孩把裤子穿上,女孩的外婆在院子里叫女孩的名字,女孩听见后答应了一声就出去了。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吕某1为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7、宜川县人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各一份证明,2015年11月7日,被害人在宜川县人民医院检查处女膜完整,被诊断为外阴炎。

8、照片4张证明,被告人吕某1外貌特征及其作案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1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通过哄骗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1犯强奸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1强奸幼女,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6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金江

代理审判员郑伟龙

人民陪审员王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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