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甘0825刑初5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盗窃罪
裁判日期: 2017-05-22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指定华亭县人民法院移送庄浪县人民法院审判。庄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强奸罪
1、2016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1在甘肃省华亭县城租乘苏某某的小轿车以去平凉为由将其骗至平凉,又于次日凌晨2时在返回华亭时将苏某某骗至原宝平公路山顶,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架在苏某某脖子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告人王某1又驾车挟持苏某某至××县苏某某的租房内,拿出菜刀放在枕头下,再次强行与苏某某发生性关系。
2、2016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1携带菜刀在陕西省宝鸡市××县为由租乘陈某11的出租车将陈某11骗至华亭县准备伺机作案,在华亭县谎称自己是他人雇佣的杀手来杀陈某11,并让陈某11得知自己随身携带的菜刀。次日凌晨1时返回宝鸡市时到达该市陈仓区县功镇,被告人王某1挟持陈某11在"福缘客栈"登记206房间住宿,被告人王某1拿出菜刀放在枕头下,利用陈某11恐惧心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8时许,王某1在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陈仓大道"美佳酒店"310房间被陈仓分局民警抓获。
二、抢劫罪
2016年5月2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1在××县苏某某租房内,利用苏某某被强奸后的恐惧心理,强行拿走苏某某的车钥匙,驾驶苏某某的小轿车到平凉市伺机作案,因害怕被发现将所抢小轿车丢弃在平凉市二中附近。被抢小轿车被民警找到并发还苏某某。
三、盗窃罪
1、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1在平凉市××区趁其朋友程某上班之际,盗得价值11021元的金伯利钻戒一枚、价值1119元的翡翠玉佩挂件一枚,共计盗窃财物价值12140。被告人将钻戒以380元出售给陈某112(不起诉)。案发后被盗钻戒、翡翠玉佩挂件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1盗窃程某家之后,又窜至××县张某1家借宿一晚,次日离开时乘屋内无人之际,盗得价值3040元的平凉"新世纪集团成立十九年庆典"纯银纪念币一枚、价值780元的100张5角连号纪念币一套(内包括5元纪念币一枚)、现金200元。案发后被盗纯银纪念币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出示了物证菜刀一把,书证接警记录单、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苏某某及两起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对指控的强奸陈某11及抢劫苏某某小轿车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他没有挟持陈某11,陈某11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该起指控他认为不构成抢劫罪。他要苏某某的车钥匙是借苏某某的车,他将车丢在平凉二中附近是因为车没油了,他认为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涉嫌强奸、抢劫犯罪证据不足,不应该予以认定。1、指控的第一起强奸犯罪事实,王某1供述在车后排强奸,被害人陈述在车主驾驶位置强奸,强奸位置不一致,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下,不宜认定王某1犯有强奸罪。2、指控的第二起强奸犯罪事实,被害人有时间和机会报警,或者向他人求救,但被害人没有这样做。到宝鸡市是被害人去开房的,被害人完全有机会求救,双方在宾馆房间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没有反抗或者挣扎呼救,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不宜对王某1认定为犯罪;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36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第二项检验部分存在矛盾,该鉴定意见不应采纳。3、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犯罪事实,证据证实王某1是将被害人的车借走,并不是抢走。二、被告人王某1对盗窃罪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左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强奸事实
(一)2016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1在甘肃省华亭县城租乘被害人苏某某的甘L5****号小轿车以去甘肃省平凉市,又于次日凌晨2时在返回华亭县城时将苏某某骗至原宝平公路山顶,王某1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架在苏某某脖子上,强行与苏某某在苏某某的车上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告人王某1又驾车挟持苏某某至华亭县西华镇,威胁苏某某如果报警就将其杀死,在该镇上亭社区赵庄居民小组苏某某的租房内,王某1将携带的菜刀放在枕头下,再次强行与苏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书证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苏某某华亭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苏某某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发还轿车清单、苏某某的1519332****电话号码通话清单、短信清单,杨某115825855312电话通话记录单、苏某某驾驶的轿车治安卡口照片、王某1户籍证明;证人杨某1、刘某、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与辩解;(平)公(刑)鉴(法物证)字[2016]00099号DNA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华亭县安口镇原宝平公路陶坪村段、苏某某租住屋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车辆检查笔录、提取车内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提取苏某某阴道拭子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接受苏某某红色内裤证据材料清单,提取苏某某随身所穿红色女士外套夹克衫左袖口血迹及采集苏某某右手食指的血样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王某1右手食指血样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苏某某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苏某某指认原宝平公路被强奸现场笔录及照片、王某1指认原宝平公路强奸现场笔录及照片,苏某某、杨某1辨认王某1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6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1携带菜刀在陕西省宝鸡市××县为由租乘被害人陈某11的陕CT****号出租车将陈某11骗至华亭县准备伺机抢劫陈某11的钱财。当晚8时许,到华亭县后的王某1对陈某11谎称自己是他人雇佣的杀手来杀陈某11,并让陈某11得知自己随身携带一把菜刀。当晚王某1又挟持陈某11返回宝鸡市,次日凌晨1时许到达宝鸡市××区后,王某1挟持陈某11在该镇"福缘客栈"登记206房间住宿,王某1将携带的菜刀放在枕头下,利用陈某11恐惧心理强行与陈某11发生了性关系。凌晨3时许,王某1挟持陈某11至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陈仓大道"美佳酒店"以陈某11的身份证给王某1登记了310房间住宿,陈某11回家后于当日早上8时30分报警,王某1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民警当天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陈某11于2016年5月30日8时30分向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报案,当日王某1被陈仓分局刑事拘留,陈仓分局将该案移交甘肃省华亭县公安局。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2016年5月30日,被害人陈某11向陈仓分局办案人员提交淡粉红色女士内裤一条。
(3)"福缘客栈"旅客出入登记表,证明陈某11于2016年5月30日入住该旅店206房间。
(4)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美佳商务酒店付款凭证及照片,证明陈仓分局民警对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的美佳商务酒店310房间进行检查,在房间内床上查获菜刀一把,从王某1裤子口袋内查获5月30日3时以陈某11名义登记该酒店310房间的付款凭证一张,并对查获的菜刀、付款凭证扣押。
(5)破案抓获经过,证明陈仓分局接受被害人陈某11报警后,在美佳酒店310房间将王某1控制。
2、证人证言:
(1)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福缘客栈负责人,2016年5月30日凌晨1点多,一个穿着出租车制服的女的用驾驶证开了一间房,进来一个40岁左右身高大约一米七左右的男子,他俩上二楼206房间,凌晨2点多,女的把房退了,女的和男的随后走出旅店。他听他媳妇说这个男子和女的上了同一辆出租车,男子坐在驾驶座上,女的坐在副驾驶座上两个人离开了。
(2)罗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被害人陈某11的丈夫,2016年5月29日大概9点,陈某11给他打电话说拉了个客人到华亭来回多少钱,他说800元。中午的时候他给陈某11打电话无法接通。一直到晚上8、9点的时候电话打通了,陈某11说在华亭的山上,因为天黑了他担心陈某11,他打了好几次电话,陈某11说她正往回走。晚上1点左右的时候,陈某11说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他让陈某11发个微信实时位置,他一看在宝鸡西。大概晚上3点左右,他从窗户看见他家车进小区大门,他下楼看见陈某11从驾驶室位置下来,副驾驶的位置下来一个小伙,那个小伙一见他就进了他们小区4单元的楼门。他发现陈某11回家后比较憔悴,不怎么说话,7点左右,他出门跑车去了,陈某11给他打电话说有人要杀她,陈某11把强奸她的事情说了,他就拉上陈某11去派出所报案。
3、被害人陈某11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29日9点多,她开的陕CT****号自家出租车在高新区宝鸡中学门口附近有个小伙挡车说去火车站,在路上问她去华亭多少钱,她打电话问了她老公后说800元,那个人说行,她开车拉的那个小伙于12点多到华亭县,那个小伙让她把车开到一个山上,说找一个叫赵东的战友,她把车开到一个坡头停下,当时晚上8、9点的样子,那个小伙说赵东给他8万元雇他杀陈某11,说着那个小伙把她的手拉着在他的腰后面摸了他带的刀,她感觉到是一把菜刀。她心里害怕不敢反抗。她给那个小伙说时间长了不回去她老公会报警。那个小伙就开车到县功镇,已是凌晨1、2点,那个小伙让她在公路边的一个宾馆开房,那个小伙把车停好跟着她,她就用驾驶证在福缘客栈登记了206房间,那个小伙进到房间把菜刀放在枕头下面,然后和她发生了性关系。那个小伙说的话让她心里非常恐惧,很无助,她的思想已经被那个小伙控制了,所以至始至终不敢反抗。在宾馆待了半个多小时她老公打电话了问她在哪,她就叫那个小伙走,那个小伙开她的车往宝鸡走,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陈仓大道边她家附近的美佳酒店那个小伙让她开了一间房。那个小伙说把她送一下,看有没有人盯他的梢,那个小伙让她把家中的钱和银行卡全拿上赶早上7点半之前赶到房间,如果报警的话,那个小伙就把她们一家灭了,然后她开着车拉的那个小伙刚到她们院子,她老公从楼上下来,那个小伙看见后就跑了。早上起来她按那个小伙的说法拿上家中的银行卡及现金去找他,她觉得不对劲就给她老公打电话说有人要杀她,她老公回来后她把事情说了,后来就报警了。
4、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5月28日他从华亭县到宝鸡市找工作没有找下就想着抢钱,9点半左右在高新区宝鸡中学门前挡了一辆出租车,他看司机是个女的就让把他拉到华亭县,司机打电话后要800元,然后就将他拉到华亭县,他又让女司机把他拉到策底镇、河西乡、西华镇麻庵村找战友,他准备转到天黑找个偏僻的地方抢钱,晚上8点,他让女司机把车停在麻俺村一个坡头骗她说赵东出10万元让他要女司机的命,他还让女司机摸了一下他腰上别的菜刀,在西华镇他给女司机说"这周你先不要回去,你回去有人会找你,你先想办法弄点生活费,他再想办法抹平这事",女司机说她不回去她老公可以通过车上的GPS知道她在哪。他们就又回宝鸡,走到宝鸡县功时是凌晨2点左右,他说先住下,他去停车,女司机用她的驾驶证在一个小旅馆登了一间房子,他把菜刀放在枕头下面,女司机躺在床上后,他在女司机身上摸了一遍,然后他和女司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她丈夫打电话,他们就往宝鸡走,到女司机家附近,他让女司机在美佳酒店登了一间房子,房号是310,然后女司机把车开到她家楼下,她老公从楼上下来了,他就下车回到酒店睡觉。
5、鉴定意见
(1)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宝)公(司法)鉴(DNA)字[2016]36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2016年6月2日,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陈仓公安分局委托,对该局送检的检材及样本进行DNA检验和分析,作出了鉴定意见。送检检材和样本为:1、陈某11血样一份,编为1号;2、王某1血样一份,编为2号;3、陈某11阴道拭子棉签一根,编为3号;4、陈某11内裤一条,编为4号;5、白色床单一条,编为5号;6、刀子一把,棉签擦拭刀把少许,编为6号。检验过程为:1、确证实验:按照行标GA766-2008方法对3、4、5号检材进行人精斑检验,结果3、4号为阳性,5号为阴性,阳性、阴性对照正确。2、DNA提取:按行标GA/T383-2014中聚苯乙烯二乙烯基苯树脂提取1号-5号检材DNA;磁珠法提取6号检材DNA。3、STR多态性检验:取适量的上述检材和样本的提取物,应用Identifilerplus系统,经PCR复合扩增STR基因座;扩增产物经ABI-3500型DNA序列分析仪电泳分离和激光扫描分析,得到上述检材的STR分型结果。鉴定意见为:所送检陈某11阴道拭子、陈某11内裤裆部检见人精斑,该精斑及所送检刀子把上所获得的STR分型结果与王某1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一致,似然比率为7.6290×1020。白色床单未检见人精斑。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陈仓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述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明陈仓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对案发现场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宝平公路幸福路福缘客栈206室房间进行勘查,提取床上床单一条。
(2)陈仓分局提取笔录,证明:陈仓区公安局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提取陈某11血样两滴、用棉签擦拭阴道提取拭子。提取王某1血样两滴、用棉签擦拭菜刀后将棉签装入物证袋。侦查人员对提取的物品当天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检验分析。
(3)辨认笔录,证明王某1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强奸犯罪作案地点进行指认,确认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福缘客栈206房间为作案地点。
(4)辨认笔录,证明王某1对不同女性照片辨认确认被害人陈某11;陈某11对不同男性照片辨认确认王某1为强奸她的男子。
(5)检查笔录,证明陈仓分局民警在美佳酒店310房间床上查获菜刀一把。菜刀为木柄,铁质刀刃,已使用过。
7、视频资料
(1)美佳酒店视频光盘,证明陈仓分局民警调取王某1入住卧龙寺美佳酒店310客房时的监控录像。
(2)陈某11驾驶的出租车gps轨迹及监控录像光盘,证明陈仓分局民警调取被害人陈某11驾驶的出租车案发时段车辆gps轨迹及监控录像。
二、抢劫事实:
2016年5月2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1在××县苏某某租房内,利用苏某某被强奸后的恐惧心理,强行拿走苏某某的车钥匙,驾驶苏某某的甘L5****小轿车到平凉市伺机作案,因害怕被发现将所抢甘L5****号小轿车丢弃在平凉市二中附近。2016年6月1日,被抢小轿车被民警找到并发还苏某某。经华亭县物价中心认定,被抢小轿车价值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华亭县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接警
记录,证明苏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17时52分向华亭县公安局110报警称自己的小轿车被王某1强行借走钥匙,今早将车从麻池小区门口开走,至今未归还。当日到华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其被王某1强奸,王某1强奸后将其轿车开走。
(2)苏某某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甘L5****吉利牌车所有人为被害人苏某某。
(3)发还清单,证明侦查机关将甘L5****吉利牌车发还给被害人苏某某。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27日16时20分许,她开的黄色出租车在平凉二中桥附近,碰见一个男子开一辆黑色甘L5****号吉利轿车把她挡住问去安口吗,她问他有车呢为何自己不开去安口,那个人说车坏了,走不了远路。他们最后商量200元一个来回,那个人开车在前,她跟在后面,那个人开了没有多长就将车停在绿化带,那个人上了她的车让把他拉到市二医院去请假。去二医院路上,她给她姐夫王某4打电话让开车将这个顾客拉到安口,那个男子在二医院门口下车后十分钟王某4就来了,王某4就开她的出租车等那个男的,她换班去了。一直到18时,王某4说那个人还是没有出现。当日19时许,她到那个男的停车的绿化带发现甘L5****车还在那停着。
(2)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的一天下午15时许,他侄女苏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她开车在安口被人拿刀顶住脖子后将车抢走了,他让她赶快报警。
(3)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6日晚上天刚黑(具体时间没有记下),她表弟王某1一个人到她坐了一个小时左右就走了,当时她发现她家门口停了一辆黑色小轿车。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27日7时许在××县她的租房内,那个人要求给他买烟,她就到外面商店买了盒红塔山,那个人让给他做饭,吃完后那个人要求开她的车拿些东西,她不让去怕无法给她丈夫交代,那个人脸色就变了,顺势把菜刀插到了腰背后裤袋中,然后他就把她车钥匙拿走了,当时是5月27日9时许,等了好久也没有见那个人开车回来。她就给她三爸苏银河打电话说有人把她车开走了好长时间不回来,她担心报警后那人来收拾她,她三爸让她报警,大概17时许她就拨打110报警了。她拨打110报案的时候说她的车被人开走了,没有说她被强奸的事情,因为她觉得已经被人强奸了,感觉很丢人,后来派出所的警察问她的时候,她就如实将发生的事情陈述了一遍。
4、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5月27日7时许在××县苏某某的租房内,他和那个女的吃饭后他让女的出去买了盒红塔山烟。之后他把那个女的车钥匙拿上骗那个女的说用她的车取点钱,他想着把那个女的的车开出去后直接卖了换钱花。那个女的不答应说没有办法给她丈夫交代,他让那个女的少啰嗦,他将菜刀别到腰间后拿着那个女的车钥匙就走了,他将车开到安口,他到白水镇打虎村他六舅家和他表姐丁亚男说了会闲话。出了他六舅家后,他开车往崆峒区走,在崆峒区他以开黑出租的名义还拉人挣钱,后来车没油了,他在平凉市人民医院门口挡了一辆黄色出租车,他让女司机拉他到安口镇,女司机开车跟在他车后面,他把车开到平凉二中附近公路右侧绿化带里边停下,然后他就上了这辆黄色出租车,他说要去二医院给领导请假,他到二医院楼上去转了一会后就步行离开二医院。他租乘车辆就是为了抢钱抢车,他想把那个女人的车开上到其他地方继续抢。他将车开走后,一路找抢劫的目标,没有找到合适的,他感觉开的时间较长怕警察找到就将车辆遗弃了。
5、华亭县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字[2016]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华亭县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证实华亭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被抢的甘L5****吉利牌自由舰轿车进行价格认定,该车市场交易价格为人民币8000元。
6、指认、辨认笔录:
(1)王某1指认丢弃黑色"吉利"牌轿车笔录及照片,证明王某1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指认在平凉市二中桥附近靠北边的公路道牙旁丢弃苏某某黑色"吉利"牌出租汽车的现场。
(2)张某2辨认笔录,证明张某2在华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王某1是在平凉市驾驶甘L5****轿车的嫌疑人。
三、盗窃事实
(一)2016年3月24日早上,被告人王某1在其借宿的平凉市××区朋友程某家,王某1利用程某上班之际,盗得程某金伯利钻戒一枚、翡翠玉佩挂件一枚后离开现场,王某1将钻戒出售给陈某112。经华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财物价值12140元。案发后被盗钻戒、翡翠玉佩挂件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二)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1到××县朋友张某1家借宿一晚,次日早上离开时乘屋内无人之际,王某1盗得张某1平凉"新世纪集团成立十九年庆典"纯银纪念币一枚、价值780元的100张5角连号纪念币一套(内包括5元纪念币一枚)、现金200元。经华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纯银纪念币价值3040元,案发后被盗纯银纪念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庭审时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平凉新世纪工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程某中国工商银行刷卡单、平凉新世纪商厦销售凭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华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112、王某3、杨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程某、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与辩解;华亭县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字[2016]22、33、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国土资源部兰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与二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强奸及两起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强奸犯罪是被害人陈某11自愿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携带菜刀挟持被害人陈某11到"福缘客栈"206房间后,被告人将菜刀放到枕头下,利用程某恐惧心理强行与陈某11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采取胁迫手段,违背程某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借被害人苏某某的车,不是抢劫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将苏某某挟持到苏某某在××县苏某某的租住房后,被告人将携带的菜刀放在枕头下,强行与苏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对该起强奸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利用苏某某被强奸后的恐惧心理,强行拿走苏某某的车钥匙后将苏某某的小轿车开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36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第二项检验部分存在矛盾,该鉴定意见不应采纳的辩护意见,经查,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检材来源、取得、送检等程序合法,检材充足、可靠,该鉴定意见形式要件完备、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的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明确、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关联,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岳祯雄
审判员魏智源
人民陪审员郑鹏程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