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6)黔0302刑初383号盗窃、强奸、抢劫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黔0302刑初38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盗窃罪
裁判日期: 2016-07-22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1在遵义市红花岗区XX镇XX村XX组被害人赵某住处,翻窗入室,盗走其卧室内的现金80余元及及遵义牌(软包装)香烟、玉溪牌(境界)香烟各一包(经鉴定价值共136元)。

2、2016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1再次到被害人赵某住处,翻墙后由正门入室,从其二楼主卧室盗得价值252元的遵义牌(软包装)香烟7包后,被告人徐某1继续在一楼小客厅实施盗窃时,被到客厅拿手机的被害人赵某发现,徐某1便上前掐住被害人赵某的脖子,强行将赵推倒在客厅沙发上实施强奸后,抢走赵佩戴的共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该黄金戒指价值123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生物检材DNA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对被告人徐某1定罪处罚,并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和强奸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对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和事实提出异议,并辩解黄金戒指系被害人拿给自己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1在遵义市红花岗区XX镇XX村XX组被害人赵某住处,翻窗入室,盗走其卧室内的现金80余元及及遵义牌(软包装)香烟、玉溪牌(境界)香烟各一包(经鉴定价值共136元)。

2、2016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1再次到被害人赵某住处,翻墙后由正门入室,从其二楼主卧室盗得价值252元的遵义牌(软包装)香烟7包后,被告人徐某1继续在一楼小客厅实施盗窃时,被到客厅拿手机的被害人赵某发现,徐某1便上前掐住被害人赵某的脖子,强行将赵推倒在客厅沙发上实施强奸后,抢走赵佩戴的共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该黄金戒指价值1235元。

被害人赵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1月7日将被告人徐某1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某1的供述,证实其没有钱用,就想到平时路过“XX”处看见有家人家的房子修得比较好,于2015年12月14日在XX镇XX村XX组那个人家,采用翻窗入室盗得现金80元及遵义牌、玉溪牌香烟各一包。2016年1月1日其没有钱用,想到那家人家房子修得好,又装修得很好,肯定有值钱的东西,于是又再次到那个人家,翻墙从正门进入,从二楼主卧室盗得7包软遵义香烟后翻找东西过程中,听到有人进来,自己就躲起来,没听到声音后就下楼来找水喝,在此过程中客厅的灯亮了有人进来,其就将丝袜拉下来将脸蒙上,从后面掐住那个女的的脖子,让她不要叫,并把她推倒在沙发上,强奸了她,以避免她报警,强奸完后其就叫那个女的拿点钱,那女的说她没有钱,并将她的包包翻来看,其看见那女的脖子上有条项链,那女的说是假的,其就叫那女的把黄金戒指取给了其,然后那女的让其从她家后门离开,自己离开后将戒指卖到了万里路的一家当铺。

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2016年1月2日凌晨,自己位于红花岗区XX镇XX村XX组的家中进了盗贼,自己在一楼小客厅拿手机时,被盗贼掐住脖子推倒在沙发上强奸了,由于怕被楼上的儿子听到,怕儿子受到伤害,自己没有大声呼救,在被强奸后那个男子还要钱,并抢了自己手上戴的金戒指。开了后门让那个男子离开后自己马上反锁了门电话报警,另外2015年12月14日晚自己的家中被盗软遵、玉溪各一包。

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3日13时许一个叫徐某1的男子持本人身份证到自己开的寄卖行内当了一枚黄金戒指,经称量为4.66克,付了932元的事实。

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徐某1进行辨认的事实。

5、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徐某1于2016年1月1日20时26分翻墙进行被害人赵某家的事实。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XX镇XX村XX组赵某自建房,经勘查现场门窗完好,铁门西侧围墙上见蹬踏痕迹。

7、提取物证登记表、病历、棉签、生物检材提取记录表、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经鉴定被害人赵某内裤上人精斑为被告人徐某1所留。

8、质量保证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书,证实涉案香烟价值经鉴定为388元,黄金戒指鉴定价值为1235元。

9、晶玉银城寄卖行登记本、徐某1身份证复印件、戒指照片,证实2016年1月3日徐某1将黄金戒指卖到该寄卖行的事实。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1的具体出生日期,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经庭审举证、质证,上述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形成证据锁链,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翻墙、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1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采用掐脖子和语言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徐某1在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后利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处境,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还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1实施两次入户盗窃的犯罪行为,其所犯盗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其所犯强奸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其以实施盗窃犯罪的非法目的进入被害人家中,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采用掐脖子和语言威胁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后利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处境和心理,在户内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其所犯抢劫罪,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1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徐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所犯的盗窃罪和强奸罪自愿认罪,量刑时对其所犯的盗窃罪和强奸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1关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后,利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处境和心理,要求被害人将佩戴的黄金戒指取下来拿给自己,并将抢得的黄金戒指卖到寄卖行得赃款900余元的事实,不仅有被告人徐某1的供述,而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寄卖行的登记及身份证与戒指的照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徐某1的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30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1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1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奇俊

审判员肖建梅

人民陪审员古清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黎勇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