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5)前刑初字第26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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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1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祁某1来到前郭县海勃日戈镇畜牧场四分场屯徐某某家中,见徐某某一人在家,便提出与徐某某发生两性关系,遭到徐某某拒绝,祁某1强行将徐某某按倒在床上,欲奸淫徐某某,遭到徐某某反抗。徐某某用菜刀将祁某1头部砍伤,祁某1逃离现场,强奸未能得逞。2015年8月19日,祁某1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肖汉勤、李鸿弟、代文生、尤维召、齐锦营、刘锁、姜福军证言;(四)被害人徐某某陈述;(五)被告人祁某1供述和辩解;(六)勘验笔录;(七)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祁某1已构成强奸罪,属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祁某1辩称,我对徐某某说要强奸她就是想吓唬她,没想跟她发生性关系,没有跟她发生肢体接触,我不构成强奸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某1与被害人徐某某均在前郭县海勃日戈镇畜牧场四分场居住,两家系邻居。2015年8月7日19时许,祁某1来到徐某某家中,见徐某某一人在家,便提出与徐某某发生性行为,遭到徐某某拒绝,祁某1强行将徐某某按倒在床上,欲奸淫徐某某,遭到徐某某反抗。徐某某用菜刀将祁某1头部砍伤,祁某1逃离现场,强奸未能得逞。2015年8月19日,祁某1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祁某1供述:我家和肖汉秦家是东西院邻居,我家在东院,他家在西院,平时没啥矛盾。2015年8月7日19时50分左右,我在房西上厕所,当天我喝了三两白酒,上身穿白色横条纹半袖,下身穿深色大裤衩。肖汉秦媳妇(徐某某)在她家后门斗的门口叫我,让我过去一趟。我进她家屋里,看见肖汉秦媳妇在门斗里用一把破菜刀剁菜,我问她:“你找我干啥?”她说:“你让你家李鸿弟陪我家老三睡一觉,我就陪你睡一觉。”我生气了,就骂她:“X你妈,你换媳妇换习惯了?”肖汉秦媳妇拿菜刀朝我比划两下说:“我砍死你。”我说:“想和我换媳妇?你做梦呢?你真能吹牛逼,有能耐你砍我试试?”说完就把脑袋伸过去了,肖汉秦媳妇拿刀朝我脑袋砍了两下,砍在耳朵上面,我就开始抢刀,在抢刀的过程中,后脑勺又被划了一下。我一手抓刀,一手抓她右胳膊,血流了我一身,肖汉秦媳妇就松手了,我用力过猛,往前摔倒在地上,刀把杵我肋骨上了。肖汉秦媳妇从门斗跑出去,我爬起来,捂着脑袋回家了。我回忆不起来是否去过她家西屋,在和她夺刀的时候,也许去过,她家西屋床单上的血迹应该是我的,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弄上去的。我媳妇李鸿弟问我怎么了,就说磕到播种机上了。我是怕我媳妇担心,还怕这事说不清楚丢人。我骂徐某某了,说徐某某换媳妇换习惯了,把她的丑事揭露出来、揭她短了,被砍了活该,所以没报警。过了五分钟左右,肖汉秦到我家,让我赶紧上医院,他给我找了尤维召的车。我和尤维召还有一个是谁记不清楚了,我们三人去了大遐的一个药店,药店大夫说他看不了,让我赶紧去医院。我觉得没啥事,就让尤维召开车把我送回家。到家后,肖汉秦和我姐夫刘锁到我家,肖汉秦让我再去医院看看,我觉得没事,也没去,把他们送走了。过了大约半小时,血没止住,我和我媳妇说:“不行,还得上医院。”我一起身,感觉嘎嘣一下,就觉得肋骨疼,应该是夺刀摔倒后,肋骨被刀把杵骨折了。我出门后,不知道走到什么地方就晕过去了,醒来自己就打车去医院了。
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2015年8月7日晚上7点,我自己在家北门斗里用菜刀剁鸭食,祁某1上身穿一件白色半截袖,下身穿黑色大裤衩,从门斗东侧的门进来,进屋里转了一圈,又回到门斗,站我身后对我说:“咱俩玩儿一把。”我说:“谁跟你俩玩儿,你家老娘们怎么不让我家老爷们儿玩儿?滚犊子!”祁某1把大裤衩脱了下来,把他的生殖器露了出来,对我说:“你和我玩儿一把。”就是要和我发生性行为,我说:“不玩儿,滚犊子。”他说:“你今天不让我玩儿,我就不回家。”然后他把裤子提上,转身就进了我家西侧小屋,躺床上了。我手拿菜刀跟着他到西屋,对他说:“你赶紧走!人家不干,你还要强行啊?你还要玩儿命是怎么的?”祁某1说:“今天玩儿不上你我就不回家。玩儿命就玩儿命,谁怕谁!”我转身要走,祁某1拽我头发,把我按在床上,撕扯我衣服,我挣扎坐起来,他又按我脑袋,我拿刀的右手一轮,就砍他脑袋左侧上了,不知道是砍了一下还是两下,砍完了祁某1就撒手了,他对我说:“你砍死我。”我害怕了,就从我家南大门跑出去了,一边跑一边给我男人肖汉秦打电话,祁某1从北门口跑了。不一会儿,肖汉秦回来了,我把这事和他说了,然后感觉心脏不得劲、头晕,就躺我家东屋炕上了。祁某1又来了,但是没进屋,他在屋外敲窗户对我说:“给我砍坏了,没事了,别吱声。”对于这件事,我感觉特别害怕,浑身酸疼,衣服上三个扣子被撕开了,没有什么受伤的地方。
3.证人肖汉秦(徐某某丈夫)证实:我和祁某1家是邻居,关系一般,没有矛盾。2015年8月7日19时左右,我在刘久波家小卖店聊天,我媳妇给我打电话,说把祁某1砍死了。我到家后问我媳妇发生了什么事,我媳妇说祁某1要强奸她,但没有成功,被我媳妇用刀砍跑了。我媳妇说:“祁某1进屋的时候,我正在冷仓子用刀剁菜,他进屋就把裤子脱了,下面一下就支起来了,非要跟我干那事,我没同意,他就跟我撕扒起来了。他拽着我头发从冷仓子拽到里屋床上,说不跟他玩儿就整死我,然后我俩就开始夺我手里的刀。在撕扒的过程中,砍到他脑袋上了,砍完祁某1就跑了。”我听我媳妇说完,就去祁某1家了。祁某1的血迹从我家小里屋一直滴到祁某1家院子,刚进祁某1家,我就看见他正用水洗脸、脑袋和身上,他媳妇在扫他家屋里地上的血。我对祁某1说:“不管谁对谁错,咱俩现在就包你脑袋去,包完再说。你多大岁数了,也不嫌磕碜。”祁某1说:“你啥也别说了,没事,不去医院。”我打电话找了个我们屯子的车,车来后祁某1和他媳妇就上车去乾安大遐牧场医院看伤口去了。19时30分左右,祁某1和他媳妇回来了,我对他说:“你咋没去县医院呢?”他拍拍脑袋说:“没事。”然后我找来祁某1的二哥齐锦营和他姐夫刘锁,让他俩劝祁某1去医院,祁某1还说没事、不去医院,齐锦营和刘锁也劝我说没事不用我管,我就回家了,然后我就报案了。
4.证人李鸿弟(祁某1之妻)证言,证实肖汉秦和徐某某家是李鸿弟家西院邻居,2015年8月7日,祁某1脑袋左侧耳朵上方坏了,出了很多血,后脑有两条血印,有一只手的无名指也出血了,祁某1自己说跳肖汉秦家的墙,磕播种机上了。李鸿弟和祁某1乘尤维召的车去个人诊所治疗,个人诊所没给他治。当晚肖汉秦、齐锦营、刘锁来到祁某1家,他们和祁某1只谈论祁某1受伤的情况,没提及祁某1受伤原因。
5.证人代文生(治保主任)证言,证实2015年8月7日晚,肖汉秦来找代文生反映祁某1欲强奸肖汉秦之妻,结果被其妻用菜刀砍伤一事。代文生来到肖汉秦家,看见肖汉秦媳妇在东屋炕上躺着,样子挺害怕,肖汉秦家西屋床上有一片血迹,血迹沥沥啦啦从肖汉秦家北门斗出去一直到祁某1家前门,情况和肖汉秦说得差不多。祁某1穿着白短袖和黑裤衩在屋里站着,手里拿着一团卫生纸捂着左边耳朵,祁某1告诉代文生:“撞肖汉秦家苞米机器上了。”代文生让肖汉秦把祁某1和他哥哥齐锦营、他姐夫刘锁找来,一起说说这个事,齐锦营、刘锁来了,祁某1没来。肖汉秦把祁某1要强奸他媳妇的事说了,齐锦营和刘锁都挺气愤,说祁某1受伤活该。肖汉秦说可以不报案,但是祁某1头伤有什么事,齐锦营和刘锁也别再找肖汉秦家。肖汉秦还要让写个字据,刚要写的时候,肖汉秦接个电话,然后就报案了。
6.证人尤维召证言,证实2015年8月7日19时50分左右,尤维召驾车拉祁某1及其妻李鸿弟去大遐医院治头伤,大遐医院的姜大夫说治不了,伤口太大需要缝合,让祁某1等人赶紧去县里,后来祁某1和李鸿弟乘尤维召的车直接回家了。
7.证人齐锦营(祁某1哥哥)证言,证实2015年8月7日晚,肖汉秦找到齐锦营,说祁某1要强奸肖汉秦媳妇,被肖汉秦媳妇砍伤了,让齐锦营去看看。齐锦营到祁某1家,看到祁某1头左侧包着纱布,齐锦营让祁某1去看病,祁某1不去。一小时后,肖汉秦给齐锦营打电话,让齐锦营去他家,齐锦营去后,见刘锁、代文生在肖汉秦家。肖汉秦让齐锦营写字据,有啥事不让齐锦营找肖汉秦,刚写几个字,肖汉秦接到他媳妇亲戚家电话,说要报案,字据就没写。
8.证人刘锁(祁某1姐夫)证言:2015年8月7日,我听肖汉秦说,祁某1要强奸肖汉秦媳妇徐某某,但没强奸成,被徐某某拿刀给砍了。肖汉秦一共找我三次,第一次是8月7日19时左右,肖汉秦说去给祁某1看病,祁某1死活不去,肖汉秦让我劝劝祁某1,我当时挺来气,对肖汉秦说:“祁某1不去医院就不去吧,祁某1死了也不找你肖汉秦。”21时左右,肖汉秦又来找我,说祁某1去大遐卫生所了,大夫处理不了,祁某1死活不去县医院,让我再帮他劝劝。我和肖汉秦一起去了祁某1家,进屋看到祁某1在喝酒,左侧脑袋包着纱布,我和肖汉秦劝祁某1去看病,但是没劝动。我和肖汉秦一起去找祁某1的二哥齐锦营,我们三个又去了祁某1家,齐锦营让祁某1去看病,祁某1说啥不去,齐锦营一来气就不管他了。齐锦营对肖汉秦说:“你回家吧,祁某1死了也不找你。”23时左右,肖汉秦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我到他家后,肖汉秦对我说:“我找齐锦营和治保主任代文生了,你和齐锦营写保证书,代文生作证,出了后果我肖汉秦不承担,这事算拉倒了,我不报警了。”等齐锦营和代文生到肖汉秦家,没等写保证书呢,有人给肖汉秦打电话,一直说要报警,肖汉秦放下电话对我们说:“保证书就别写了。”然后我们都回家了。
9.证人姜福军(大遐卫生所大夫)证言,证实2015年8月7日20时,祁某1到大遐卫生所治疗头部外伤,姜福军检查完伤口后,告知祁某1伤口需要缝合,卫生所处理不了,祁某1起身就走了。
10.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出院诊断书,证实祁某1于2015年8月9日因“左侧第七肋骨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头部外伤、左颞部皮下血肿”住院治疗,8月19日,祁某1因刑事责任,被迫出院。
11.出警录像光盘,证实前郭县海勃日戈派出所出警过程。
12.徐某某家西屋内床上所铺带血床单、徐某某所持菜刀、祁某1所穿白色带血短袖,证实祁某1因被砍伤而强奸未遂。
13.抓捕经过,证实祁某1系主动投案。
14.前郭县公安局现场勘验卷宗,证实案发现场地理环境。
15.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公民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祁某1的个人信息及现实表现。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某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祁某1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祁某1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方权
审判员孙洪江
审判员初洪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