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31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25
审理经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筑观检刑诉字(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奥体中心东门附近,欲对网友艾某某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中艾某某奋力反抗,杨某为了阻止被害人报警将艾某某手机夺走。因艾某某反抗并大声呼救,杨某怕被他人发现,随即驾驶其红色隆鑫牌二轮摩托车逃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背妇女意愿,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彭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