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5)奉刑初字第2054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奉刑初字第205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25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2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辩护人肖罗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尾随被害人施某至本区奉城镇南奉公路XXX号附近时,用所骑电动自行车撞击施某所骑电动自行车,致施某跌倒在地后,将其挟持至旁边的绿化带内,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脱下施某内裤,对被害人施某实施奸淫。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施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公路高清探头抓拍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李某1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1在家属帮助下将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交至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万剑峰

人民陪审员俞春美

人民陪审员张中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明月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