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开刑初字第14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25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开检公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松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松及其辩护人谢洪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1日21时许,在唐山市开平区华岐管厂职工宿舍内,被告人谭某松将被害人张某某(女,30岁)按倒在床上压在身下,不顾张某某挣扎、反抗,强行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谭某松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照片,被告人的到案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松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一、本案事发是8月11日,报案是8月23日,从报案经过可以看出,此案对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害相对较轻,危害性较低。二、此案对于张某某的生活,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她照常上班,并没有其他的后果。三、被告人的妻子于11月4日刚刚生下男婴。希望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21时许,在唐山市开平区华岐管厂职工宿舍内,被告人谭某松将被害人张某某(女,30岁)按倒在床上压在身下,不顾张某某挣扎、反抗,强行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5年8月23日,被害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被告人谭某松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次日,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到案材料,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平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松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松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某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立佐
审判员王新蕊
审判员刘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