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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刑初字第187号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乳刑初字第18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24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山、宫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8月28日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补充证据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2015年9月27日本院根据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恢复法庭审理建议,决定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闫某酒后驾车将被害人刘某乙强行带至乳山市育黎镇一山上,采取掐脖子威胁等手段,欲对刘某乙实施强奸,因刘某乙极力反抗强奸未遂。后被告人闫某又强迫刘某乙为其口交、手淫,强行猥亵刘某乙至5月3日1时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以暴力手段强奸、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强奸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闫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闫某辩解其未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闫某酒后驾车将被害人刘某乙强行带至乳山市育黎镇一山上,采取掐脖子威胁等手段,欲对刘某乙实施强奸,因刘某乙极力反抗强奸未遂。后被告人闫某又强迫刘某乙为其口交、手淫,强行猥亵刘某乙至5月3日1时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2015年5月2日20时许,她与闫某等人饭后,闫某开车送她回家。她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置,闫某开车顺青山路向北走,她告诉闫某方向不对,闫某说去买烟,买烟后闫某开车继续向北走,闫某说先去接人,让她一起去,她告诉闫某不去,并让闫某先把她送回家,闫某骂她并让她闭着嘴老实点,闫某开车车速100多码,她害怕不吱声。闫某开车路过车道红绿灯向西走时,闫某说到育黎接人,她让闫某停,闫某用胳膊搂着她的脖子,用左手掐她的脖子,并说哪个女的弄以外的就叫她死,信不信弄死你。当时闫某也不把方向盘,几次差点撞到护栏。闫某一会说到了育黎,一会说到了海阳,闫某把她拉到山上将车停在空地,闫某下车抓着她头发把她拽下车,将她头朝车上撞,后闫某用暴力手段和语言威胁强行要与她发生性关系,因她极力反抗强奸未遂。闫某让她手淫和口交。当晚12时许,回来的路上闫某还让她手淫和口交直到次日1时许才将她送回家。她给闫某手淫和口交时,看到闫某大腿上纹了好多字。后她与刘某甲报警。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闫某的供述,2015年5月2日中午喝醉酒了,晚上酒后不知怎么他开车拉着于小倩的妹妹(刘某乙),刘某乙指路,他不知转到哪,晚上12时许把刘某乙送到海峰街附近。他右大腿上纹了四行字。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甲(于小倩)证实,2015年5月2日晚饭后,闫某的亲家母开车送刘某乙回家。次日2时许,刘某乙电话告诉,闫某的亲家母开车把刘某乙和闫某送到老汽车站,闫某自己开车送她,闫某将刘闫某乙拉到一山上,并抓刘某乙的头往车门上撞和用语言威胁,想与刘某乙发生性关系,刘某乙极力反抗,强奸未遂。闫某让刘某乙口交。5月3日10时许,她打电话质问闫某,刘某乙几时回家、身上为么有伤,闫某说喝多了什么都不知道,车被他撞了,闫某提出别报警,协商解决。

(2)证人刘某甲证实,2015年5月3日9时许,他姐(刘某乙)告诉,昨晚与于晓倩、闫某等人吃饭后,闫某说送他姐回家,结果闫某把他姐拉到山上,想强奸他姐,他姐不同意,闫某打他姐和威胁他姐。他姐脖子有几条血痕,他姐说是昨晚被闫某掐的,他姐精神紧张。

(3)证人于某乙证实,2015年5月2日晚他与闫某等人在富群酒店,闫某喝了4瓶啤酒,饭后闫某与一女的上了段某的车,走到老汽车站时,闫某和那个女的从车上下来,闫某应该是和那个女的去开鲁K×××××那辆车,2014年底他将该车借给闫某使用。

(4)证人张某证实,2015年5月2日17时许,闫某把借于某乙的车放在老汽车站东门,其他情况与于某乙证实基本一致。

(5)证人段某证实,2015年5月2日闫某喝了不少酒,晚饭后,他开车将闫某和一个女的送到老汽车站东门,闫某过去开一辆丰田皇冠3.0车。

(四)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16日,证实案件由被害人刘某乙报案、被告人闫某被抓获情况。

(2)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刘某乙与于小倩聊天情况。

(3)照片,证实刘某乙受伤、衣服鞋子及被告人闫某纹身、车辆及过卡情况。

(4)检查笔录、门诊病历,证实刘某乙受伤检查情况。

本院认为

(5)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闫某被判刑假释情况。

(6)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闫某手机被扣押及被告人闫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暴力手段强奸、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闫某身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闫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在实施强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强奸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辩解其未实施强奸、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闫某的犯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闫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爱华

人民陪审员于复洲

人民陪审员冯成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宋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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