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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刑初字第143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汤刑初字第14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23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侯晓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1酒后骑电动车到汤阴县白营镇南陈王村东侧被害人梁某养羊的厂房处,趁梁某独自一人之际,采取语言威胁、暴力手段强行和梁某发生性关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1酒后骑电动车到汤阴县白营镇南陈王村东侧被害人梁某养羊的厂房处,趁梁某独自一人之际,采取语言威胁、暴力手段强行和梁某发生性关系。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被告人李某1的户籍证明。

2.汤阴县公安局抓获证明,2015年7月10日,公安民警在汤阴县南陈王村东侧梁某羊场进行现场勘查时,将被告人李某1当场抓获。

3.书证:本院(2001)汤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4.书证:河南省安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李某1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8月10日执行刑满;河南省淇县看守所证明,李某1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31日刑满释放。

5.书证:残疾人证,梁某为肢体残疾人,残疾人证号:41052319460602202543。

6.证人于某证言:我家住汤阴县白营镇南陈王村,在村东头一个荒废的厂房里养羊,我妈梁某晚上一直在那儿看护羊。2015年7月9日22时许,我去羊场送饭,当时我妈在外面捡啤酒瓶等废品,23时许她才回到羊场,我就回家睡觉了。10日早上8时许,我出门发现我妈站在我家街门口,浑身不停地颤抖。我问我妈怎么了?我妈说:“我不敢说,我要是说了,他还来找我,还说要杀了我。”我就一直问我妈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儿,我妈才说昨天晚上在羊场看护羊时,西石得村的李某1拿着炸串等食品来到羊场给她吃,她不吃便想走,李某1不让她走,并掐住她的脖子,把她强奸了。我妈还说李某1不让她叫喊,不然李某1会把她掐死。我听后很生气,就去西石得村找李某1,他不在家,我便报了警。我领着公安民警到我家羊场看情况时,正好李某1在羊场里,公安民警就把李某1带走了。

7.被害人梁某的陈述:2015年7月9日晚,我在羊场里看护羊,那个男的(李某1)拿着炸串、啤酒来到羊场对我说:你在这儿等我,我一会儿来找你耍。李某1便骑着电动车走了,过了一会儿,李某1骑着电动车来到羊场叫我把裤子脱了,我不脱,李某1就说:你要是不脱我就杀了你。接着李某1把自己的裤子脱了,我当时害怕,就把自己的裤子也脱了。李某1让我爬在地上的凉席上,他用手指捅我的阴道,后又叫我把阴道洗了洗,他把阴茎也洗了洗,李某1就让我用嘴舔他的阴茎,我不舔,李某1就说:你不舔我就杀了你。我当时很害怕,就用嘴舔了他的阴茎,他也用嘴舔我的阴部、乳房,然后李某1用他的阴茎使劲捅我的阴道,他的阴茎流水到我的阴道里。当时李某1还使劲掐住我的脖子说:这事儿你别给其他人说,你要是给别人说了我就杀了你,明天晚上还来找你。李某1走后,我赶紧回家,到家门口因害怕不敢进家。天亮后,女儿于某开街门,我进家了,女儿问我咋回事儿,我说不好受。后在女儿一再追问下,我把被李某1强奸的事儿说了,女儿听后很生气,就去找李某1并报警。

8.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2015年7月9日晚上,我在汤阴县城喝完酒,提着点炸串和啤酒骑着电动车回家路过南陈王村东边老大家的羊场时,看见残疾的老大媳妇梁某一个人在羊场里,我就对她说:你等着我,我一会儿就回来。我骑着电动车把炸串放到家后,拿着啤酒回到羊场。我叫梁某去屋里拿个凉席放到羊圈门口的过道上,我喝了几口啤酒,便开始摸梁某,她推开我骂了几句。我一生气掐着她的脖子大声吓唬她说:“再动我就弄死你,把裤子脱了。”她把裤子脱了以后,我叫她躺下,并爬到她身上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但未成功。我开始摸她的胸部和阴道,并把阴茎洗了洗,让她用嘴舔,她开始不舔,我就吓唬了她几句,还打了几下她的屁股,她才舔。我的阴茎硬起后爬到她身上,把阴茎插入她的阴道里,做了一会儿不得劲儿,就先后叫她爬到凉席上、电动车上,我扶着她的屁股从后面做,没有成功,接着又叫她到屋里床上,也没能做成功。我便躺到地上的凉席上,叫她坐到我身上做,我也爬到她身上做,做了一会儿把精液射到她体内了。做完后,我们穿好衣服,我对她说:“今天这事儿不叫给老大说,也不要在外面乱说,不然弄死你。”说完我骑着电动车走了。

9.人体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梁某阴道处擦拭物、内裤剪片。

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

11.鉴定意见: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安阳)鉴(DNA)字(2015)341号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经检验送检的梁某阴道拭子、梁某内裤剪片与李某1(血样)检出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4.1119×1015;河南省汤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汤阴)公(法医)鉴(活检)字(2015)Z06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吉政

人民陪审员杜军艳

人民陪审员范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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