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5)绿刑初字第297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绿刑初字第29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22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1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魏琳、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1将被害人栾某某带至长春市绿园区小隋屯租住的平房内,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将栾某某强奸。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何某1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栾某某陈述、证人范某、范某1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查询、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光盘一张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认为其没有与被害人栾某某发生性关系,其没有强奸被害人栾某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1将被害人栾某某带至长春市绿园区小隋屯租住的平房内,采取语言威胁及暴力手段将栾某某强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抓获经过:载明2015年8月22日和平大街派出所接到栾某某报警称被一名叫何某1的男子在长春市绿园区小隋屯的一间平房内强奸,和平大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部署警力对何某1实施抓捕。2015年8月23日,何某1出现在同心热力附近被蹲守的民警抓获。抓获后,带至和平大街派出所接受调查。

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何某1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载明被告人何某1于2010年5月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5.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载明被告人何某1出生于1982年2月10日的自然情况。

6.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文书:载明从送检的护垫上所检部位可疑斑迹中精子的DNA分型与被告人何某1血样中的DNA分型一致。

7.证人范某证言:我媳妇2015年8月20日13时许给我打电话,她什么也没说,就是哭。晚上到家之后她也没跟我说什么,第二天,也就是2015年8月21日8时许,我媳妇就告诉我,她被何某1强奸了。2015年8月21日早上,我媳妇告诉我,她被何某1强奸后,我就打110报警了,之后我们去了四间房派出所,四间房派出所民警说:“你们先找案发地,然后确定一下是哪个派出所管辖,然后再去报警。”之后我们就开车去找,找的时候,我媳妇路过南阳路同心热力的时候,说大概就在这附近,我们就来和平大街派出所报案了。

8.证人范某1证言:我是长春市国阳经贸有限公司的老板,我们公司有几十辆搅拌车,我侄媳妇栾某某今年5月份左右来我这干活,给我帮忙,负责我车队的年检和保险之类内部业务。何某1是我前两年认识的,帮我办车年检和补车牌子等事宜,他从中间对缝。2015年8月21日早晨,我正在白城办事,接到我侄范某的电话,说何某1把他媳妇栾某某强奸了,我听说之后,8月22日我从白城回来了,栾某某在和平大街派出所报警,我从白城回来直接来的和平大街派出所,当天晚上12点多,何某1给我打电话,和我说了这个事。何某1说想和我见面唠唠,他说不知道我家的业务员栾某某是我侄媳妇,说想拿二万元钱摆平他强奸栾某某的事,还说他没有钱,想让我先借给他二万元钱摆平这个事,我想先稳住他,就和他说那就见面唠唠,他说他正从四平往回赶,一会就到长春,然后我就和他约在他家附近见面,见面之后他上了我的车,上车就跟我道歉,说他错了。何某1以前没少给我家办事,他不可能不知道栾某某是我侄媳妇,他说不知道就是想让我原谅他。

9.被害人栾某某陈述:我被一个经常给我们公司办事的男的强奸了,大伙都叫他何某1。2015年8月20日中午11时许,在一个连着蔬菜大棚的小房子内,看样子是何某1住址。我在长春国阳经贸有限公司上班,我们公司养了几十辆搅拌水泥的罐车,公司地址在兰家镇,我负责公司车辆的保险和年检,还有车牌子。何某1没有正经工作,我们公司补行车证,和换车牌子都找他帮着办,他从中间对缝。2015年8月20日上午9点多,何某1来我们公司,进屋就说,来个人拿着身份证跟我走,因为我负责公司车辆的保险和年检,还有车牌子这块,我怕有什么事错过就不好,有我的责任,所以我就跟他走了。我们到了检车的地方,他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了,但缺点东西在司机手里,检车的地方的工作人员说你要想办得去大地方办,我看在这办不了。我看既然办不了了就让何某1把我送回去,何某1说能办,然后何某1开车把我带到一个小平房,他下车后用钥匙把小屋的门打开,他在门口让我也进屋,我在车上说我不进屋,我又接了个司机的电话,打完电话他又让我进屋,我就进去了,我刚进屋他就把门锁上了,我开门没打开,我又接个司机打的电话要补牌子用的东西,司机给我发个照片,我给他看,想让他看看这个照片行不行,他看的时候把我手机抢过去就往屋里跑,我就追他抢手机,他进了卧室有炕的那屋,把我手机扔炕上了,然后我就上炕去拿手机,他就从我后面把我扑倒了,把我压在炕上,我起不来了。他把我压在炕上对我动手动脚,开始摸我,他一只手按着我的背,另一只手在我身子下搂着我。我说你别这样,再这样我喊了,他很严厉的对我说你别喊,这周围都是人,被人听见对你不好,我就没敢喊。他开始用手从我的衣服下面伸进来,摸我。我反抗了,我来回挣扎,用手推他的手,但是没推动。我挣扎了半天浑身没有力气了,心里不情愿,但是还不敢喊,只能任凭他乱来。何某1把我抱起来,整个身体都放在炕上,按着我,亲我的嘴,我挣扎下了炕,他又把我上身按在炕上,我背对着他,他把我强奸了。完事我说想回家,他就送我回去了。我回公司后去了洗手间,我感觉阴部很疼,在洗手间擦试了我的阴部,我的阴部有残留物好像是何某1的精液,护垫上也有,我把护垫扔在洗手间的圆篓里。之后这事我谁也没跟说就请假回去了。第二天早上我想了半天还是跟我丈夫说了这个事,我丈夫打110报警了。110去我家了解情况后,我们去了四间派出所,四间所让我把当天擦试的东西找到,我把我当天穿的护垫找到了,护垫上面有很多何某1的精液。

10.被告人何某1供述:2015年8月20日早上9点左右,我去兰家附近的商混站办证,我进屋之后对着屋里的三个女的说,你们三谁有时间跟我去一趟,栾某某就跟我上车走了。我们到了车管所,她去把身份证复印了,因为缺少照片,事没办成,然后她和司机联系照片往她手机上存。然后我去我住的地方,要取9246的行车证正本,我先进屋,她后进屋的,进屋后她去大棚里接电话,我的屋连着大棚,她接完电话后,随着我进的屋里,我给她扒个香蕉,她吃了一半,然后我们就站着接吻了。接吻的时候,我的手顺着她的上衣往上伸,她一抬胳膊,胸罩就上去了,我没碰她胸,然后我就把裤带解开了。我的外裤就脱到膝盖上面的位置,然后她就亲了我生殖器几下,我就射精了。我没脱她的裤子,她是自愿的,我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她也没有脱裤子。她的护垫上可疑精子斑迹中的DNA与我血样中的DNA分型一直,我也解释不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何某1对被害人栾某某的陈述,认为其没有与被害人栾某某发生性关系;对证人范某1的证言有异议,认为是他欠范某1两万元钱,而不是用两万元钱来补偿栾某某;对DNA鉴定有异议,认为被害人栾某某的护垫上不可能检出他的DNA,对其他证据均表示无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何某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何某1关于其没与被害人栾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辩解,经查,本案有被害人栾某某陈述、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文书以及证人范某1、范某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何某1强奸被害人栾某某的事实,被告人何某1的辩解不能成立,合议庭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革

审判员王京京

人民陪审员宫秀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洪涵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