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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刑初字第00154号强奸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2   阅读:

审理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元刑初字第0015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18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睿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颖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元氏县公园女厕所内对被害人康某某威胁、恐吓强行将康某某的内裤脱下,欲与康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其他原因未得逞,随后赵某某停止了性侵行为,并将康某某包内的500元现金抢走。2、2015年6月24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元氏县常山路元氏公园的小亭里对范某某威胁、恐吓强行索要20元现金,因其包内没钱未得逞;后赵某某欲实施强奸并强行掀开范某某的裙子摸其大腿,范某某以来例假不方便发生性关系为由告知赵某某,随后公园有人过来赵某某停止了性侵行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颖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第一项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对第二项指控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犯罪要件,没有证据,不成立强奸、抢劫罪,且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元氏县公园女厕所内对被害人康某某威胁、恐吓强行将康某某的内裤脱下,扔到厕所下水道里面,欲与康某某发生性关系,康某某以来例假不方便发生性关系为由告知赵某某,随后赵某某停止了性侵行为。随后将康某某带到厕所东边小树林里面,继续向其要钱,并威胁其脱下裙子,把裙子扔在6、7米旁边的地上,骑摩托车离开现场,期间将康某某包内的500元现金抢走。

2、2015年6月24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元氏县常山路元氏公园的小亭里对被害人范某某威胁、恐吓强行索要20元现金,因其包内没钱未得逞;后赵某某欲实施强奸并强行掀开范某某的裙子摸其大腿,范某某以来例假不方便发生性关系为由告知赵某某,随后公园有人过来赵某某停止了性侵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6月25日12时被告人赵某某在元氏公园被抓获;

2、被害人范某某的诊断证明及门诊病例,证实2015年6月24日案发当天其颈部及右腕部软组织挫伤。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2015年6月11日有一名男子想在元氏县公园女厕所强奸我。13时20分左右我从元氏公园正口进入,然后我一直往南走在公园东边看到一个厕所,厕所东边是女厕西边是男厕,在女厕我刚解完手进来一名陌生男子,这名男子就问我:“有钱吗”我说:“干吗”,这名男子说:“把钱拿出来”,我就赶紧往外走,这名男子强行将我拦下,然后用手用力推我肩膀将我推回厕所里面,这名男继续向我要钱,我被迫从钱包里面拿出500元给了他,这名男子接过钱把钱放到短裤裤兜里面,但是这名男子还是不让我走,并且强行把我按倒在地,压到我身上想跟我发生性关系,我不同意就一直反抗,这名男子就威胁我不让我反抗,然后把我的内裤强行脱下来扔到了厕所下水道里面,随后这名男子将阴茎掏了出来,在我阴道附近摩擦了两下,我当天正好也来例假了我就告诉这名男子我来例假了不能发生性关系,他就从我身上起来也把阴茎收了起来。随后这名男子就问我和谁一起来元氏县公园,我说我和我老公,我老公马上就过来,我也赶紧站起来就想往外走。我当天整身穿的是一条蓝色的连衣裙,上身里面穿的是文胸,下身里面穿的一条黑色的内裤,脚上穿的是一双黑色的凉拖鞋。他也没有摸我其它地方也没有亲我,就是把我内裤脱了想强迫我和他发生性关系。随后这名男子拽着我的手威胁我不让我乱喊要不然就打我,接着就将我带到厕所东边小树林里面,继续向我要钱还让我把钱包给他,我就把钱包递给他,然后这名男子把我的钱包翻了一遍又从钱包里面拿了二三十元,接着这名男子还让我把手机给他,但是手机他没有要只是拿着看了看又给了我,然后他就威胁我让我把裙子脱了给他,如果他走的时候我大声呼喊他就把我裙子拿走让我光着身子,我害怕就把裙子脱了给了他,他拿着我的裙子往西边走了6、7米就把我的裙子扔到了旁边的地上,接着就骑上厕所北边的电动摩托车或是踏板摩托车往南边跑了,我当时穿的内裤被那名男子扔到了元氏公园厕所下水道里面了,这名男子没有和我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射精,当时这名男子就是说不让我喊不让我反抗,如果我反抗就打我揍我之类的话,他压到我身上想和我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我就猛推这名男子不让他碰我,但是推不动。我身上受伤了,当时在厕所我被摁到地上反抗的时候我的左胳膊肘在地上蹭破了。

5、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我在元氏县公园被人抢劫了。2015年6月24日中午12点左右,我自己一个人在元氏县常山路元氏公园的小亭里歇着,这时从小亭的南边过来一名骑踏板的年轻男子,那名男子直接骑到我跟前,下车后那名男子就跟我说:“你在这等人吗?”我说:“嗯”我起身就准备走,那名男子不让我走,他拉着我的胳膊不让我走,跟我说:“给我20块钱让我加点油”我说:“我没钱”那名男子说:“你不可能没钱,把你的包打开让我看看,我打开我的包让那名男子看了看,我包里确实没钱,这时我看到小亭的河北边站着一个人,我就对那名男子说:“我家人来接我了,”我冲着那个人招了招手,那名男子看到我招手那名男子没有往我们这走,就走到我跟前用手掐住我的脖子,也不让我说话,这时小亭的南边又过来两个人,那名男子看到有人过来了,就对我说:“你走吧”我就赶紧走了。

我之前来报过案,是关于我在元氏公园被人抢钱的事情,后来你们告诉想抢我钱的人被抓住了,我这回来是想在说一下当天那个男的不仅想抢我钱,还想对我耍流氓。就是在想抢我钱的过程中他一个劲的跟我说:“美女,想不想和我做爱。”我没有理他并且还想向远处的人求助,但是后来他掐我脖子不让我喊而且还把我拉到公园的一个长凳上让我坐着还是跟我说要和我做爱的事情,我跟他说我来月经了,他就掀开了我裙子看我到底来没来,并且还摸我的大腿,在后来有人过来了,他就对我说让我走吧,我就赶紧走了。

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什么事情就骑着摩托车去元氏公园玩,中午那会也没有什么人,我就骑着摩托车在公园转了一会,当时我看到一个穿蓝色连衣裙的女的挺漂亮而且孤身一人去了元氏公园的厕所,我就跟了过去。我当时就看到中午公园也没有人就她一个女的就想过去向她要点钱花花,还有就是想看看她一个人在公园干什么就跟过去了。当时我看到她去了公园的公厕女厕所那里面,我也就跟进去了,当时我进去的时候她刚要方便完,内裤正在往上提,我当时就问她身上有没有钱,她没说什么就想往厕所外面走,我就拽住了她胳膊不让她走,当时她脚上面穿的拖鞋,我一拽她,她脚下一滑就把她弄倒了,然后我就趴到她身上摸了她胸部一下,还把她的内裤给扒了下来,然后我把扒下来内裤扔到了厕所的下水道里,接着我就顺势从短裤里掏出了阴茎往她阴道部位插,但是没有插进去只是蹭了几下,接着这个女的就说自己来月经了不能做这事,我就起来了把阴茎放回了短裤里面。因为我想强迫和她发生性关系,但是她说自己来月经了我也就没有做。当时这名女子有一些反抗,但是我跟她说了不让她乱喊,如果她要是反抗我就把她衣服撕光了。我当时没有插进去,也没有射精。我主要就是用阴茎在那个女的阴道部位蹭了几下,但是最后也没有插进去,其他的就是她倒了以后我顺势摸了一下她的胸部,别的没有,也没有亲她,也没有把手伸进她的衣服里摸她什么的。接着我就向这个女的要钱,这个女起来后从自己包里拿了两三张一百的现金递给了我,我拿上钱塞到了我的短裤里面,然后我就拉着这个女的胳膊去了厕所东边的小树林里面,然后告诉她让她再把钱包打开让我看看,我接过来看了看里面还有一两张一百的我也就拿了放在了短裤兜里面,接着我又拿着这个女的手机看了看,但是我最后没有要她的手机又给了她,接着我就跟这个女的说她把自己的连衣裙脱了给我,如果她敢喊人我就拿着这个连衣裙走,然后我就拿着她的连衣裙跑出小树林,我当时看她没有喊人我就把连衣裙扔在了小树林的路边,接着我就骑着摩托车往元氏公园南边走了。这名女子大概20多岁,一米六多,偏瘦,长头发,穿了蓝色连衣裙,脚上穿的黑色的凉拖鞋。胸罩和内裤也是黑色的,包拿的也是一个黑色的化妆包。我当时穿的就是我现在身上穿的这身衣服,上身T恤,下身短裤,发型也是现在这种圆寸。我当时骑一辆黑色的踏板摩托车。就是在厕所我拽她她倒地时胳膊肘蹭破了一些皮。我抢了具体钱多少不清楚,大概就是四五百元钱。

2015年6月24日12时左右,我下班后开着我的黑色的踏板摩托车去元氏公园歇着,当时看到一个女孩在公园亭子里坐着,我就过去问那名女子几点了,那名女子说12点多了,我就问她有钱吗,她说没有,她说在这等人,她的朋友一会就过来了,之后他就朝着湖边钓鱼喊了一声,我就上去掐住她的脖子,我让她别喊,再喊的话我就把她的衣服都撕烂,她就不敢喊了,然后我就让她把包打开,看了看里面的确没有钱,然后我就对她说想和我做爱吗,她说我要是要钱可以给我去取,我说算了,然后我就让她走了,我自己也骑着摩托车往南走了。我这样做我也不知道,反正就是看见女的想过去耍个皮脸。皮脸就是想耍个流氓的意思,别的我也不想怎么着她们。当时这个女的也没有反抗,这名女子大概30多岁,一米七多,中等身材,长头发,穿了一身黑色的连衣裙,斜跨着一个粉色的包。我当时穿的就是我现在身上穿的这身衣服,上身T恤,下身短裤,发型也是现在这种圆寸。我当时骑一辆黑色的踏板摩托车。

7、2015年6月25日在元氏县公安局经被害人康某某、范某某辨认,确认8号照片中的男子(赵某某)是对其实施强奸、抢劫的被告人。

8、元氏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作案时的现场情况及被害人康某某、范某某对现场的指认情况。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强奸、抢劫犯罪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先后两次以奸淫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康某某、范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实施强奸康某某过程中自动放弃、主动中止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在实施强奸范某某过程中,因意志外因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康某某、范某某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其中抢劫被害人康某某现金500元,属于抢劫既遂,因范某某没有携带现金抢劫未得逞,属于抢劫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抢劫罪罪名成立,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中止强奸犯罪,应当减轻处罚。强奸、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景林

人民陪审员闫亚东

人民陪审员陈彦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崔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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