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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初字第00250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淮刑初字第0025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17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苗黎东、龚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1窜至

同村村民宋某某家中,与宋某某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刘某甲强行发生性关系,被回家的宋某某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宋保亮、刘军林、宋保龙、刘某丁证言、鲁台镇墩卜村委会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河南省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刑事诉讼精神病医学鉴定意见书、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她人有精神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1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靳芳

审判员李兰英

人民陪审员牛洪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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