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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688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68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16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1犯强奸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梁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梁某1到幼儿园接其表妹被害人蒙某(2009年3月出生)及蒙某的弟弟放学,并将二人带回到其共同居住的我市西区隆昌三队35号出租屋。6时许,梁某1将蒙某带至该出租屋的第二间房,让蒙某躺在床上,用一布娃娃挡住蒙某的脸,脱掉蒙某的裤子,并用自己的阴茎触碰蒙某的阴部,后因其母亲回家,害怕被发现才停止自己的行为。后梁某1在其母亲陪同下到派出所归案。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并据此认为,梁某1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梁某1辩称:其只用手触碰了被害人的阴部,其在自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梁某1到幼儿园接其表妹被害人蒙某(2009年3月出生)姐弟放学,回到他们共同居住的中山市西区隆昌三队35号出租屋。6时许,梁某1将蒙某带至该出租屋的第二间房,让蒙某躺在床上,用一布娃娃挡住蒙某的脸,脱下蒙某的裤子,并用自己的阴茎触碰蒙某的阴部,后因其母亲回家,害怕被发现才停止上述行为。当晚,梁某1在其母亲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表哥哥(经辨认为梁某1)到幼儿园接其和弟弟放学回家后,把其拉到姨妈房间的床上,让其横躺在床边,关上房门,把一个布娃娃放在其脸上,将其外裤和内裤拉到脚踝处,然后脱了自己的裤子,将其腿抬高,把他尿尿的地方放在其尿尿的地方上下戳动,还用手指按其尿尿的地方,其当时有些痛。后姨妈从外面回来,梁某1连忙穿上裤子,姨妈见其裤子在脚那里,就说其尿裤子。后来妈妈问其发生什么事,其将事情告诉妈妈,妈妈带其到派出所要其说清楚这件事。

2.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6月4日晚上9时许,梁某1在其母亲李某1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

3.户籍证明,证明梁某1的身份。

4.人身检查笔录(附病历)及照片,证明梁某1及蒙某的身体状况。病历记载,蒙某被诊断为右外阴损伤。

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4日下午6时许,其回到住处,推开房门见梁某1背对其站在床边,蒙某(2009年3月出生)躺在床上,幼儿园发的裤和内裤脱到膝盖处,梁某1说她尿裤子就帮她脱裤,蒙某拉上裤子跑出房间去玩。李某2回来后,其告诉她蒙某尿裤子,让她问是怎么回事。约半小时后,李某2对其和梁某1说,蒙某说梁某1脱了她的裤子并动了她下面。梁某1说他没做,其联想到回家看到蒙某裤子被脱的情况,怀疑梁某1对蒙某做了下流事,便要李某2带蒙某去医院检查,其带梁某1到公安机关自首。

6.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4日,其让梁某1下午帮其到幼儿园接孩子。下午其下班回到家,李某1告诉其蒙某(2009年3月出生)尿裤子,让其问问怎么回事。蒙某不承认,其认为她撒谎就拿衣架要打她,她说不能说,经追问才说是大表哥(指梁某1)把她抱到姨妈的房间,在床上脱了她的裤子,用自己尿尿的地方放到她尿尿的地方,姨妈回来看她裤子脱下来就说她尿裤子。其马上告诉李某1,李某1问梁某1做了什么事,梁某1说什么都没做。后其带蒙某去医院,李某1带梁某1去派出所,有法医约她们去西区医院检查,之后其带蒙某到派出所做笔录。

7.被告人梁某1的供述,证明其关上其母亲的出租房门,让蒙某躺在其母亲的床上,用一个布娃娃放在她脸上,将她外裤和内裤一起脱到膝盖处,用手指关节部位拨弄她的外生殖器几下,接着脱了自己的裤子,将自己的生殖器放在她肚皮上。其准备手淫时听到其母亲在外面推车的声音,连忙将自己的裤子穿上,没来得及把蒙某的裤子穿上,其母亲就进房间了。

8.被告人梁某1的辨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1无视国家法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梁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梁某1辩称其是自慰,双方性器官没有接触。但经查,证人李某1回房间就看到梁某1站在床边,被害人躺在床上,裤子脱到膝盖处,梁某1说是被害人尿裤子;证人李某2听李某1说被害人尿裤子后,一再追问被害人,被害人才说是梁某1脱掉两人的裤子,把他尿尿的地方放在其尿尿的地方上下戳动,还用手指按其尿尿的地方。李某2随即向李某1反映此事,并带被害人到医院检查;病历证明,被害人右外阴损伤。被害人的陈述清晰、完整,符合其年龄和智力的认知水平,有关脱裤子、用布娃娃掩面等细节与梁某1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病历、李某1、李某2的证言佐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认定梁某1用性器官接触了被害人性器官的事实。对梁某1的上述行为,依法应以强奸论。梁某1的辩解不属实,不予采纳。其没有如实供述其罪行,不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巫洁涛

人民陪审员余楚云

人民陪审员林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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