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豫0482刑初30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盗窃罪
裁判日期: 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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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川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毛根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1翻墙进入同村杭某家院内,进入卧室欲行盗窃。见杭某在床上熟睡,就翻其衣服,未盗得财物后,随即脱光自己的衣服趴到杭某身上,用手捂住其嘴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杭某惊醒后呼喊,.李某1翻墙逃跑。
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1入户盗窃后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应当以盗窃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李某1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在犯罪过程中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兼犯数罪。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当时说强奸老丑,才说了去盗窃的。请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被告人进入被害人家中后,捂住被害人的嘴,爬到被害人身上,现场仅有两名幼儿,被告人利用自身的身体条件及当时的背景,完全可以控制住被害人实施侵害,可被告人并没有采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控制被害人,在被害人要求看一下自己时,主动放开了捂嘴的手,被害人具备呼叫条件时才叫了一声妈。从当时的情况看,事发场所内仅有两名幼儿,且均未惊醒,而被告人利用自身的身体条件完全可以继续强行侵害被害人,而被告人却自动、主动的停止了侵害,其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要件。
被告人没有撕扯被害人衣物,没有殴打被害人,没有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任何创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24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宜减轻处罚。
2、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有异议,证据不足。被害人不认为被告人盗窃,被害人陈述当天在室内的柜子内有手机和现金,柜子没有上锁,财物也没有丢失,“窗户左边有一个鞋柜,鞋柜上边放着3个包,其中一个包里放着一千多元现金,另一个包放着首饰”,被告人有条件盗窃而没有窃走财物,与盗窃罪的犯罪动机不符。证人李某陈述“我嫂子(被害人)指着.李某1说“我的清白都让你毁了,我没有丢一分钱,你说你去偷钱了”……我嫂子给110报警说的强奸未遂”,说明被告人没有盗窃的行为。
被告人供述进入被害人家中后,搜索被害人放在凳子上的裤兜,没有发现财物。可被害人陈述当天凳子上放的是裙子(凳子上放着一件黑色的连衣裙,白色的外套,一条浴巾,孩子的脏衣服,别的没有了),根本没有放黑色的带兜裤子,就不存在被告人偷盗裤兜内财物的可能,盗窃存在明显的疑点。
就盗窃罪的指控,虽然被告人作过多次供述,但除了被告人庭审前的供述以外,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且被告人的供述与现场勘查情况及被害人的陈述相矛盾,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因此对被告人不宜认定盗窃罪。
3、被告人.李某1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1翻墙进入同村杭某家院内,进入卧室。见杭某在床上熟睡,就随即脱光自己的衣服趴到杭某身上,用手捂住其嘴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杭某惊醒后呼喊,.李某1翻墙逃跑。
另查明,被害人杭某让李某打110报警说被告人.李某1翻墙进屋企图强奸自己。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害人陈述未涉及物品丢失情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汝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2016年6月6日办案人员从杨艳蒙杨某1处提取大裤头一个、黑色裤头一个及照片。
(2)被害人杭某当晚睡觉时所穿的衣服的照片。
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李某1所穿的衣服和被害人所穿的衣服。
2、书证
(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
证实被告人.李某1的身份及无前科情况。
(2)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
证实被害人杭某让李某打110报警说被告人.李某1翻墙进屋企图强奸自己。
3、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位于汝州市陵头镇后户村59号杭某家,杭某家东邻李玉宾家,西邻杨福生家,南邻李军法家。李玉宾家宅院坐北朝南,临街房西侧为两间门面房,门头为后户理发店,理发店南侧空地有一颗槐树;临街房东侧为大门。杭某家二楼与李玉宾家二楼相连接,在李玉宾家二楼阳台有一排不锈钢扶手处有手抓痕迹。杭某住室房门朝西开……
证实现场周边的环境、现场的具体位置及痕迹等。
4、证人证言
(1)李某证言。
2016年6月4日晚上11点22分,我妻嫂杭某(同村住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她家里有急事,我就跑着过去了。到后杭某让我和她一起到本村.李某1家转一圈,到.李某1家后我岳母杨忙杨某已经先到了。.李某1的父母及他妻子都在,我们问.李某1在哪?他父母问我们弄啥的,怎么回事,我嫂子杭某说:“恁孩子刚才干的啥事,让恁孩子出来说”。这时候.李某1从屋里出来也到院内。我嫂子问.李某1刚才去哪了?.李某1不吭声,后来.李某1他妈问.李某1:“你去人家家里干啥”。.李某1说:“我去偷钱了”。我嫂子指着.李某1说:“我的清白都让你毁了,我没丢一分钱,你说你去偷钱去了”。然后我嫂子就让我打电话报警了。
我把电话打通110报警说的是我是陵头后户的,这里发生一起强奸未遂案件。我嫂子杭某跟110报警说的。杭某一直没跟我说啥,到.李某1家后,听杭某说.李某1把她清白毁了,我才知道是那种(男女关系)事,具体啥情况她也没给我说,我也没问。
(2)杨忙杨某证言。
2016年6月4日晚上10点多钟,我到自家堂屋睡觉的。到晚上11点多的时候,突然听到我儿媳妇在她屋里大声的喊:“妈”,我就赶紧从屋里出来,刚出来门就看见杭某往楼梯上跑,跑着嘴里还骂着。我听到孩子在厦子屋里哭,我就跑杭某住的屋里看孩子,过了一会杭某回来了。我就问她咋回事,她说:“我屋里进人了”。我说:“那谁,你看清没有”。她说:“看清了,屋里灯亮着的,是中旗。”我听后老生气,我就到.李某1家找他,我到.李某1家里院子里后,我喊.李某1的爸妈,.李某1的父母和他媳妇都起来到院子里,这时候杭某和我女婿李某也到.李某1家里了。.李某1的妈把.李某1从屋里喊出来,我儿媳妇杭某上前问.李某1:“你刚才干啥去了,你当着你爸妈的面说”。.李某1也不吭声,杭某拿个砖头准备砸.李某1,.李某1说:“去你家了”。我问去俺家弄啥了,.李某1说:“我想去弄点钱”。杭某指着.李某1说:“你去俺家偷钱的,捂住我的嘴,还不让我吭声”。说到这里的时候,我就在地上拾起个砖头朝.李某1砸,.李某1的父母就拦住我,我们在.李某1家院子里拉扯了一会就走了。
当时杭某在厦子屋里也没说啥,只说.李某1进她屋里了,我就直接到.李某1家里了。开始.李某1说去我家偷钱的,后来我儿媳妇指着他说:“你去俺家偷钱的,捂住我的嘴,还不让我吭声”。后来.李某1不吭声,我儿媳妇就说报案的。
(3)杨艳蒙杨某1证言
6月4日晚上9点多钟,我和.李某1及孩子们都在家休息,.李某1在床上玩手机,让我先睡,我睡着后,也不知道他啥时候出去的,也不知道他啥时候回来的。也不知道睡到晚上几点钟,听到院里有人喊.李某1,我出去后看到本村李进立的妻子杨忙杨某、儿媳(不知道叫啥)还有他闺女女婿(不知道叫啥)在我家院里站着。问.李某1到人家家干啥的,.李某1说去他家偷钱的。他儿媳说:“俺家钱没丢,你是去欺负我的”。.李某1说:“我就是去偷钱的,我怕你喊叫,趴你身上,捂你嘴的”。正说着他儿媳拿砖头砸.李某1,.李某1也没吭声。杨忙杨某说.李某1态度不诚恳,承认了她就不报案了,不承认她就报案。.李某1始终没吭声,人家就报案了。
5、被害人陈述
2016年6月4日晚上8点多,我和六岁的儿子李岩李某2及两岁多的女儿在东厦房北头的卧室睡下了。当我睡到晚上11点钟左右时,突然感到身上压着一个人。当时,我以为是我丈夫回来了。但是我的嘴和鼻被捂住了,出不来气,我想翻过来身埋怨丈夫,但我斜了一眼看见压在我身上的男人不是我丈夫,这个男子我已经感觉出来他已是全身赤裸了。我想喊但是我的嘴和鼻被死死的捂着,我喊不出来。这个男子小声用普通话不停地对我说“不要喊!不要叫!”,在这种情况下,我假装顺从了他,我不能说话,就点头表示同意。然后,他可能也以为我真的同意了,他就用另一只手去脱我的内裤。他把我的内裤往下拉了一点,拉内裤时他用手摸我的下体了。这时,我感到他捂我嘴的手上力气松了一点,我趁机把他的手抓住,使他的手离开了我的嘴,我当时就大声喊了一声“妈”。我想抓他另一只手时,他撑开我的手,全身赤裸着从我身上爬起来就往屋外跑,并顺手将他放在我睡的床边处凳子上他自己的大裤头拿起来跑了。我喊俺婆子那时候,我已经和他脸照着面了,当时就认出来是在俺家后面住的.李某1。.李某1跑出我睡的卧室,我在后面追他。他全身赤裸着向俺家上房那儿跑,我追到上房门口时,.李某1已经跑上楼梯中间的平台上了,追到平台上时,.李某1已经翻到东邻李玉宾家的二层平房的房顶上了。我用手里拿着的塑料玩具想扔他,扔出去也没有砸住他。.李某1跑了之后,我回到卧室,我婆婆已经过来在哄孩子。我把经过向婆婆讲了以后,我俩准备去.李某1家问问咋回事。去之前,我就跟妹夫李某打了电话说家里有急事赶紧过来。我婆婆已经去喊.李某1的爸妈了。李某过来之后,我俩也上.李某1家了。到.李某1家之后,就问.李某1的爸妈让.李某1出来,.李某1躲在他住的南屋里不出来,.李某1的爸妈、.李某1妻子当时看情形还不知道咋回事。后来.李某1被他爸妈喊出来之后,我问他刚才上俺家到底是咋回事,他一直不说话,我们问时间长了,.李某1说上俺家是偷钱的,他一直不讲事实情况,我就想给了他机会,他也不悔过,我就叫李某报警了。
我睡时,就穿了一条黑白横条纹的连身睡裙,裙子是只到膝盖以上的,上身没穿内衣,下身就穿了一条红色内裤。我当时是右侧卧着睡的,闺女在我左边躺着,右边是儿子。
我卧室里放有现金,但在卧室暴露的地方没放现金。卧室衣柜里的衣钩上挂的挎包里就放着手包,手包里有现金一千五六百元,衣柜就没上锁,直接拉一下就开了。
我住的东厦子是一间房,进去门是化妆台,床在化妆台的左侧放着,床头放着一张小方桌子,窗户左侧放一个鞋柜,鞋柜上边放着三个包,其中一个包里放着一千多元现金,另一个包里放着首饰。窗户下面放个脏衣服篓子,里面放的脏衣服。床尾放着两个凳子(凳子带靠背)。
2016年6月4日晚上凳子上放的有件黑色的连衣裙,白色的外套,一条浴巾,孩子的脏衣服。我有一条黑色带兜裤子是在窗户下边脏衣服篓子里放着的。凳子上没有放带兜裤子。还有一条黑色带兜的裤子当时是在衣架上放着。
我当时看清是.李某1,因为我和.李某1是一个村的,并且他家在我家后面住,和他认识,但见面不常说话。
6、被告人.李某1供述与辩解
2016年6月4日晚上11点钟,我和我妻子在家中睡觉,我睡不着,想着家里老穷,听别人说以前有人从俺家前面街上理发店旁一棵树上翻到理发店的平房上不知道偷谁家钱了。李鹏磊李某3家有辆种玉米机,我想着他父亲李进立近段时间开着车给别人家种玉米,收的有钱,就想到他家偷点钱。于是我就起床穿个花色大裤头、赤背到理发店门口,顺着理发店门口的那颗树爬到李鹏磊李某3家的平房上,然后顺楼梯下到他家院子里,看到他家东厦子亮着灯,屋门离个缝,我就推开门进到屋里。发现李鹏磊李某3的媳妇和她两个小孩子在床上睡觉,李鹏磊李某3的媳妇上身穿件花汗衫,下身穿个红色裤头,裤子在床边的一个凳子上放着,我上去掏了掏裤子口袋,里面没钱。看李鹏磊李某3的媳妇一个人在床上躺着,就想着跟她玩玩(指发生性关系)。于是我就将我的大裤头及内裤脱掉,放到床边的凳子上,上床侧着身子趴到李鹏磊李某3媳妇身上,用手捂住她嘴,她就醒了。我说:“你别吭声”。她用手把我的手扒开说:“让我看看你是谁”。她把头扭过来看看我,然后她就大声喊:“妈”。并且用手拉住我的两只手,我挣脱开后拿着我的两个大小裤头,又从她家上房东边楼梯上到平房上,顺爬上去的树又爬下来跑回我家了。停了大约十几分钟左右,李鹏磊李某3的母亲、媳妇、妹夫都到我家了。问我到他家干啥,我说我去偷钱的,然后他们就走了。
当时李鹏磊李某3媳妇她当时侧趴着在床上中间睡的,她的两个孩子分别在两边睡。孩子大的有5、6岁,小的有2岁左右。
我出去的时候,我媳妇正在床上睡觉,我出去时她也不知道,我没给她说。我跑回家的时候,她还正在睡觉,我也没喊她,家里人谁都不知道。停有10分钟左右,李鹏磊李某3的家人就到我家了。
我掏李鹏磊李某3媳妇的裤子,是一条黑色裤子。在床边一个凳子上放着,裤子有没有口袋我不清楚,我在衣服的外面摸了摸,里面没东西。我主要是去他家偷钱的,到他家后见李鹏磊李某3媳妇一个在屋里睡觉,临时想着跟她玩玩(指发生性关系)。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的公诉意见,经查,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1盗窃的事实,仅有被告人.李某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关证人听被告人.李某1说去被害人家某的证言。但根据被害人说“我的清白都让你毁了,我没有丢一分钱,你说你去偷钱了”和被害人陈述当天卧室里放有现金,但在卧室暴露的地方没放现金。卧室衣柜里的衣钩上挂的挎包里就放着手包,手包里有现金一千五六百元,衣柜就没上锁,直接拉一下就开了。“窗户左边有一个鞋柜,鞋柜上边放着3个包,其中一个包里放着一千多元现金,另一个包放着首饰”,财物也没有丢失。被告人供述进入被害人家中后,搜索被害人放在凳子上的裤兜,没有发现财物,可被害人陈述当天凳子上放的是裙子(凳子上放着一件黑色的连衣裙,白色的外套,一条浴巾,孩子的脏衣服,别的没有了),且被告人.李某1当庭翻供,称当时认为说去强奸老丢人,才说去被害人家某。相关证据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故公诉机关以上述证据认定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当时说强奸老丑,才说了去盗窃的”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有异议,证据不足。被告人的供述与现场勘查情况及被害人的陈述相矛盾,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定性无异议,被告人.李某1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没有撕扯被害人衣物,没有殴打被害人,没有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任何创伤”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1在强奸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庭审中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海欠
审判员李超
人民陪审员张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渠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