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桂1103刑初5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审理经过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永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永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赖某4和白某2、李某3(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商量以拨玉米粒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后赖某4、白某2、李某3等人便在贺州市平桂区西湾街道办事处观音岩村赖某4家中、村上祠堂空地等地更换地点开设赌场。被告人梁永波于2017年2月加入开设赌场,在梁永波加入开设赌场期间,每天从13时许开始,参赌人员有数十人,对赢家按5%抽水,每天抽水赢利七八千元不等,五天分一次红,先拿60%的抽水赢利所得金额平分给二十多个股东,剩下的则由被告人梁永波及赖某4、白某2、李某3等人平分,每五天分红后,李某3就把记账本销毁。赌场开设一个多月,被告人梁永波获利若干。2017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永波抓获归案。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永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梁永波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永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白某1、廖某、赖某1、赖某2、李某1、李某2、赖某3、邱某的证言,同案人曾某、赖某4、白某2、李某3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和清单,贺州市公安局黄田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梁永波抓获到案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2003)蝶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7)桂1102刑初57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梁永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永波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永波犯开设赌场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永波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永波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永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梅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贝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