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87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5-03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海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立案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学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海鸿及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林咸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6日,被告人江海鸿与颜盈芬、叶红(均已判)合伙在本市楚门镇南门居南大街73号开设玉环楚门老街棋牌室。2013年5月,被告人江海鸿及颜某、叶某商量后决定向部分赌博人员收取抽头,该棋牌室供参赌人员金某、吴某等人以“麻将”形式进行赌博,阮某(已判)不定期在该赌场帮忙抽头、记账等,直至2014年1月底,被告人江海鸿退股。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底,该棋牌室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
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江海鸿到玉环市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江海鸿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且举报他人非法行医及开设赌场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海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同案犯颜某、叶某、阮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金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账本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登记情况、银行明细、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海鸿目无法纪,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海鸿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海鸿当庭认罪,举报他人违法事实,虽不构成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江海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江海鸿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藐
人民陪审员张全喜
人民陪审员苏云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