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苏0812刑初60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3-26
审理经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7]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会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会林及其辩护人谢清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6月13日间,被告人朱会林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南华德力小区东大门路南侧一门面房内,设置两组共14个机位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中“火麒麟”捕鱼机一组6个机位,“龙门飞甲”押分机一组8个机位。经认定,上述游戏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截止案发,共获利人民币约2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会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会林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会林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朱会林及其辩护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6月13日间,被告人朱会林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南华德力小区东大门路南侧一门面房内,设置两组共14个机位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中“火麒麟”捕鱼机一组6个机位,“龙门飞甲”押分机一组8个机位。经认定,上述游戏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截止案发,共获利人民币约2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会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朱会林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会林在庭审中亦不表异议,且得到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朱某、罗某、徐某、高某、张某、庄某、郭某证言,租赁合同、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淮(公)机认定字(2017)第20号关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备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会林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会林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会林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会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两台赌博机予以没收并销毁;被告人朱会林退缴二万元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希军
代理审判员周培伟
人民陪审员周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仇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