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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2刑初156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13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苏0812刑初15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3-07

审理经过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1、黄某2、王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1、黄某2、王某3提出上诉。2017年4月10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因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清检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指控被告人冯某1、黄某2、王某3部分犯罪事实。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1、黄某2、王某3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1、黄某2受陈某(另案处理)雇佣,协助其管理“胜利”QQ赌博群,以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账户接受参赌人员打款,以在QQ群内接受押注的形式,参照北京福彩PC蛋蛋网站“幸运28”的开奖结果确定输赢后用上述网络账户结算的方式开设赌场,共计获利49万余元。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1、黄某2受陈某(另案处理)雇佣,协助其管理“胜利”QQ赌博群,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共计获326万余元。被告人冯某1以提成和工资形式获利50余万元,被告人黄某2以同样形式获利50余万元。

2、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3、袁某(在逃,另案处理)受陈某(另案处理)雇佣,协助其管理“大富豪娱乐”QQ赌博群,以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账户接受参赌人员赌资,以在QQ群内接受押注的形式,参照北京福彩PC蛋蛋网站“幸运28”的开奖结果确定输赢后用上述网络账户结算的方式开设赌场,涉案赌资3.3万元以上,其中王某3个人获利2万余元。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3、袁某(在逃,另案处理)受陈某(另案处理)雇佣,协助其管理“大富豪娱乐”QQ赌博群,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共计获利316万余元。其中王某3以提成和工资形式获利49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冯某1、黄某2、王某3的供述、证人冯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1、黄某2、王某3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1、黄某2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被告人王某3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均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冯某1、黄某2、王某3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表异议。

被告人冯某1的辩护人提出,冯某1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被告人黄某2、王某3的辩护人均提出,黄某2、王某3协助抓获办案机关没有查明的同案犯冯某,具有立功情节。二人均系初犯,归案后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冯某1、黄某2受陈某(另案处理)雇佣,协助其利用“胜利”QQ赌博群开设赌场,在上述赌博群中接受押注,参照北京福彩PC蛋蛋网站“幸运28”的开奖结果确定输赢,以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账户接受参赌人员打款并结算。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计获375万余元。其中冯某1以提成和工资形式获利50万余元,黄某2以同样形式获利50万余元。

2.被告人王某3、袁某(另案处理)受陈某(另案处理)雇佣,协助其利用“胜利”QQ赌博群开设赌场,在上述赌博群中接受押注,参照北京福彩PC蛋蛋网站“幸运28”的开奖结果确定输赢,以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账户接受参赌人员打款并结算。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涉案赌资3.3万元以上,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计获利316万余元。其中王某3以提成和工资形式获利51万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冯某1处扣押涉案赃款58.48万元,自被告人王某3处扣押涉案赃款73.03万元、王某3个人违法所得49.66万元;被告人黄某2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王某3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告人冯某1、黄某2、王某3的庭前供述,证人蒋某、田某、钟某、梅某等人的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QQ赌博群聊天记录及账本截图,公安机关制作的远程勘验记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冯某1、黄某2、王某3对其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1、黄某2、王某3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在互联网上组建QQ群的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1、黄某2,被告人王某3分别与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冯某1、黄某2、王某3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黄某2、王某3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审查,被告人黄某2、王某3在二审期间主动供述的其与冯某、陈某在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开设赌场的事实,系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仍属于如实供述的范畴,且二被告人仅提供了冯某的户籍地址,没有其他协助抓捕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对于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3系初犯,且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综合其犯罪情节,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五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黄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已扣押的涉案赃款131.51万元、违法所得56.6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冯某1违法所得50万元、被告人黄某2违法所得4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希军

代理审判员周培伟

人民陪审员吴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仇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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