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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222刑初11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黔0222刑初11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3-06

审理经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8]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清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清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顾清明在盘州市马依镇小寨村十组向张某租用的二楼房屋内摆设捕鱼机、飞禽走兽动物机、水果机等赌博游戏机28台(其中可正常使用的16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牟利。2017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接他人报警后,将该游戏厅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博游戏机28台,游戏币若干,顾清明经营所得人民币800元。经六盘市公安局鉴定,查获的赌博游戏机中,16台游戏机具有上分和赌博功能,且均能正常使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清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清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魏某、李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电子游戏设备审查鉴定书,情况说明,现金交款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清明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清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顾清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查获的赌博游戏机28台、游戏币2盒,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司春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路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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