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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1刑初156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1021刑初15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3-01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8]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葱兰、刘小丰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葱兰、刘小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金葱兰、刘小丰与彭某1(另案处理)合伙,在本市玉城街道渔岙村被告人金葱兰、刘小丰经营的超市内摆放一台“马某车”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至2017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游戏机亦被缴获。上述期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6000余元。经鉴定,缴获的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2017年9月8日,被告人金葱兰、刘小丰在上述超市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小丰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葱兰、刘小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彭某1、彭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六查一联系,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光盘,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葱兰、刘小丰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科刑。被告人刘小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葱兰、刘小丰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丰有退赃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葱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小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三、作案工具赌博机一台及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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