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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1刑初8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1021刑初8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2-27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心建、关自由、李道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心建、关自由、李道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高心建陆续将2台电子游戏机摆放至被告人关自由、李道春所开的本市坎门科技园区兄弟便利店内,合伙提供电子游戏机供他人以投币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双方约定五五分成。赌场开设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600元,后于2017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2台电子游戏机及赌博机内的硬币1266元。经玉环市公安局鉴定,被查获的该2台电子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关自由、李道春主动退赃人民币3000元。诉讼期间,被告人高心建、关自由、李道春继续退缴赃款人民币5600元。

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关自由、李道春在本市坎门科技园区兄弟便利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9月4日,被告人高心建在本市楚门镇外塘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心建、关自由、李道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关某、朱某1证言、2台游戏机及游戏机内的硬币、扣押清单、扣押赌博机照片、现场照片、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光盘、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心建、关自由、李道春法制观念淡薄,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心建、关自由、李道春的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依照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参与程度予以科刑。被告人关自由、李道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心建、关自由、李道春均当庭认罪,且均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高心建、关自由、李道春适用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心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关自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道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高心建、关自由、李道春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600元、作案工具电子游戏机2台及赌博机内的硬币1266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敏慧

人民陪审员王仕奇

人民陪审员苏新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许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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