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赣0402刑初4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2-26
审理经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楷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4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黄某、刘某3(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租赁位于九江市濂溪区五里街道九湖路口聂某家的地下室,共摆放2台赌博机(共14个操作单元)供人进行赌博。2015年1月15日,公安民警接匿名举报后赶至该地下室,并当场查获2台赌博机。经庐山区(现更名为濂溪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为14台赌博机。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技园内转转优品公司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账本记录、赌博机认定报告书、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临时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证人聂某、刘某1、刘某2、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黄某、刘某3的供述;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犯黄某、刘某3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宝池
人民陪审员罗会兴
人民陪审员张钟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