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1021刑初13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2-09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8〕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1、陈某2、陈某3、史某4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1、陈某2、陈某3、史某4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2日至15日,被告人卢某1、陈某2在玉环市海港小区被告人史某4家的车库开设赌场,赌场以玩“十三道”的形式供赌博人员参赌并抽头获利,期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2017年11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卢某1、陈某2经被告人陈某3同意,在被告人陈某3看管的玉环市海港小区誉诚金融投资店内开设赌场,赌场以玩“十三道”的形式供赌博人员参赌并抽头获利,期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17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1、陈某2、陈某3因涉嫌赌博在玉环市坎门街道海港小区老滨海酒楼后面的誉诚金融投资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史某4主动到玉环市坎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诉讼期间,被告人陈某3、史某4分别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人民币5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1、陈某2、陈某3、史某4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项某、支某、黄某2、王某1、林某1、王某2、林某2、张某、贾某的证言、账本、账单、扑克牌、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辨认笔录、自首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六查一联系、随案移送清单、光盘、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罚没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1、陈某2、陈某3、史某4法制观念淡薄,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1、陈某2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3、史某4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1、陈某2、陈某3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4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1、陈某2、陈某3、史某4均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3、史某4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1、陈某2、陈某3有前科或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视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陈某3、史某4适用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2017)浙1021刑初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卢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宣告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史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3、史某4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卢某1、陈某2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4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敏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许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