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1021刑初14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玉香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玉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郑玉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子游戏机一台、游戏机内的231枚一元硬币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敏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许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