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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1刑初13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2   阅读:

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1021刑初13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2-08

审理经过

指控罪名:开设赌场罪,指控事实:2017年4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康某1伙同彭某1、彭某2、曾某、姚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玉环市玉城街道客运中心出口对面其自己开的乐客超市内摆放二台电子游戏机供人赌博,至2017年8月22日22时许,上述两台游戏机、其中一台游戏机内的147枚一元硬币和被告人康某1均被公安民警查获,期间上述两台游戏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九千余元。经玉环市公安局认定,上述两台游戏机均具备赌博功能。诉讼期间,被告人康某1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出庭检察员:杨学慧

量刑情节:退赃、如实供述

量刑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康某1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1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康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康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电子游戏机二台、游戏机内的147枚一元硬币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敏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许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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