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苏0812刑初54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2-08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7]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汪某某租赁富强新村五区20号房屋开设赌场,利用“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1月7日,范某等十余人在该处赌博时,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在现场查获,缴获范某等十余人赌资累计51632元、被告人汪某某当天抽头渔利600元及赌具“牌九”一副。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汪某某当庭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汪某某租赁淮安市清江浦区富强新村五区20号房屋开设赌场,利用“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1月7日,范某等十余人在该处赌博时,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现场查获,缴获范某等十余人赌资累计51632元、被告人汪某某当天抽头渔利600元及赌具“牌九”一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汪某某供述,证人彭某、范某、窦某、张某1、张某2、叶某、林某、彭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抓获现场视频截图、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汪某某犯罪所得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具“牌九”一副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建东
审判员周培伟
人民陪审员张桂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鋆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