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10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2-07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玉检公诉刑诉[2018]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玉岭、李志强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辉出庭,指控: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宋玉岭、李志强伙同他人在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园区海景花苑3号其经营的维客超市内摆放了一台捕鱼机、供他人赌博用,至2017年9月25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查扣该台捕鱼机。期间非法获利六千余人民币。
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李志强、宋玉岭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宋玉岭、李志强对指控事实、罪名、情节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玉岭、李志强法制观念淡薄,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宋玉岭、李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玉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被告人李志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三、被告人宋玉岭、李志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捕鱼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俞燕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叶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