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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1刑初120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7   阅读:

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1021刑初12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2-02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8〕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林晓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1在玉环市楚门镇南兴街9号自己开设的“肖肖”棋牌室内摆设3张麻将桌供他人以“玉环麻将”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至2017年9月13日,该棋牌室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被告人王某1被当场抓获。上述期间,被告人王某1共抽头渔利人民币约3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家属已代为退赃人民币319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余某、罗某、郑某、池某、李某、王某1、林某1、赵某、杜某、莫某、林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清单、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六查一联系、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约人民币3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当庭认罪,且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对被告人王某1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王某1适用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1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1900元,现场查获的赌资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敏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许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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