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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刑初12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鲁0792刑初12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2-01

审理经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滨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泽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于同年12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泽锋及其辩护人毕玉杰、郎义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月(农历2015年底)起,被告人杨泽锋加入林某(已判决)组建的“新中茶友会”微信群中,按照“群内发包手发红包、群成员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投注押红包尾数、押中者由庄家赔付”的规则,开设赌场吸纳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杨泽锋进群后前期为林某当发包手、接受群成员转账投注、管理赌资,其间非法获利12000余元;后被告人杨泽锋与林某在该微信群中轮流坐庄组织群成员进行赌博,接受参赌人员投注。经查,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4月7日,被告人杨泽锋所使用支付宝账号的赌资数额共计979266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杨泽锋于2017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泽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其和其同案犯林某在公安机关所做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照片、前科证明、办案说明、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支付宝后台数据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泽锋利用他人通过移动通讯终端建立的微信群开设赌场,组织群成员赌博,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3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予刑罚。被告人杨泽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泽锋的辩护人所作的“其系坦白、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杨泽锋在犯罪前期系受林某雇佣,为林某当发包手、接受群成员投注并管理赌资,积极参与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与林某系共犯,但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稍轻,可酌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泽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予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泽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杨泽锋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远珍

人民陪审员秦素娟

人民陪审员翟海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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