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1021刑初9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1-31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玉检公诉刑诉[201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迪青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玉芬出庭,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金迪青在本市芦浦镇大塘村芦浦小学对面圆场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以“捺四名”等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金迪青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500余元。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金迪青在本市芦浦镇大塘村芦浦小学旁一矮房子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金迪青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
被告人金迪青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迪青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迪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五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绍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叶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