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1021刑初1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1-30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1、陈某某2、王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1、陈某某2、王某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中旬至2017年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孙某某1伙同陈某某2、王某某3在本市清港镇金柚商务宾馆、玉环观光国际酒店棋牌室、林某1厂房办公室等地以“挖花”、“牛牛”等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45000余元人民币。
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1在玉环市清港镇金柚商务宾馆777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3在玉环市鼎泰商务酒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2在温岭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诉讼期间,被告人孙某某1、陈某某2、王某某3主动退出了非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1、陈某某2、王某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韩某、林某1、朱某、陈某1、蒋某1、郑某、徐某1、林某2、陈某2、王某、徐某2、章某、徐某3、高某、蒋某2、屠某、施某、蒋某3、陈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账单、酒店入住登记情况、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罚没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1、陈某某2、王某某3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1、陈某某2、王某某3的地位、作用虽略有不同,但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故依照其具体犯罪情节和参与程度予以科刑。被告人孙某某1、陈某某2、王某某3均当庭认罪,且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3适用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孙某某1、陈某某2、王某某3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敏慧
人民陪审员王贤富
人民陪审员林招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许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