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1021刑初9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1-29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玉检公诉刑诉[20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秋芳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维国出庭,指控:2017年3月底至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王秋芳伙同彭某、姚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玉城街道新城中路台州银行后面的新鑫面馆内摆放一台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期间共获利人民币17000余元,被告人王秋芳分得8000余元。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王秋芳在新鑫面馆内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同时查获电子游戏机一台,内有面额为一元的硬币268枚。经鉴定,该电子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案发后,被告人王秋芳已上交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王秋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秋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秋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中罚金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电子游戏机一台、三星手机一部、非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电子游戏机一台、非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绍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叶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