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1021刑初8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1-26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旭升、李容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辉出庭,指控:
2014年10月份至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旭升、李容在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龙新路58号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牛牛”赌博并从中抽头,期间平均每周进行“牛牛”赌博的次数约为一到二次,赌场开设期间停业两个月,期间累计获利九千余元人民币。
2017年8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旭升因打牌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一般排查询问阶段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8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李容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旭升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被告人李容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
被告人李旭升、李容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旭升、李容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旭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三、非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