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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1刑初3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1021刑初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1-26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美娇、许晓媚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美娇、许晓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下旬至同年3月15日,被告人熊美娇、许晓媚在本市玉城街道城中路64号开设顺通棋牌室,聚集赌博人员许某,4、金某1、黄某,4等人以“搓麻将”、“打通”等形式进行赌博并按照人头数收取费用,上述期间棋牌室共计收取费用19000元左右。

2017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熊美娇在本市玉城街道老城中路九洲石锅鱼楼上三楼套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许晓媚向玉环市公安局玉城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美娇、许晓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许某,4、金某1、黄某,林某1、李某,4、姚某,4、王某1、孙某,4、金某2、赵某1、贾某,4、金某3、赵某2、金某4、陈某1、王某2、张某,4、林某2、廖某,4、陈某2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营业执照、调取证据清单、工商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美娇、许晓媚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许晓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犯罪情节及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熊美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中罚金五千已缴纳)。

二、被告人许晓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中罚金五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藐

人民陪审员王好平

人民陪审员林罗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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