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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赣0402刑初2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1-24

审理经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中旬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某小区垃圾站旁的废弃仓库内开设赌场,雇请王某1、徐某负责做“憨巴”赌博和“抽水”,陈某负责管账,王某2负责望风,以“摇宝”的方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期间共组织赌博约50场次,每场次均有20、30余人参赌,按比例3%“抽水”,抽头获利2万余元,“憨巴”赌博获利8万余元,总计违法所得10万余元。2017年1月16日16时许,濂溪区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后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在现场抓获赌场工作人员王某1、陈某、徐某、王某2等人,抓获曹某、赵某等参赌人员,并现场扣押赌博工具陶瓷盘、陶瓷碗、骰子等工具。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10万元。

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

公诉人认为:一、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2万余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自首、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悔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表示当时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现在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愿意交纳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表;证人罗某、王某1、陈某、徐某、王某2、曹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所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一起开设赌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系初犯、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所住社区反映其一向表现较好,愿意接受其社区矫正。综合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至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宝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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