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1021刑初2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1-18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玉检公诉刑诉[201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海红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玉芬出庭,指控: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章海红在本市沙门镇安人村家中为他人提供场地以“捺六名”形式赌博并抽头。期间,被告人章海红共计抽头人民币6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章海红已主动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章海红在该赌场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被告人章海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海红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海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玉环市公安局的被告人章海红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贵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蔡婷婷